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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1152921MC3696545Y/2019-00440 发布机构: 综合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10-16
公文时效: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斯太镇政府,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高新区行政应诉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盟委全面依法治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阿依法治盟办发〔2019〕12号)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审视检查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完善行政程序,倒逼行政机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行政应诉法定职责,带头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支持和督促应诉承办单位依法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签署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引导行政相对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找准当前制约行政应诉工作发展的瓶颈,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断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应诉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成立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高新区行政应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管委会应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上报该请示者为应诉承办单位,上报单位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以牵头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二)对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以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主要职能部门或者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起诉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

(四)对管委会行政复议作出维持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综合办公室法制办和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主要职能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五)对管委会行政复议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起诉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以综合办公室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三、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工作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尊重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受理案件,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得拒签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暗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拒绝应诉。

(二)认真答辩举证。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诉讼要求,认真分析应诉案件情况,研究应诉预案,做好应诉准备,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迟延提交答辩状及行政行为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注明并提交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答辩状要形式规范、文字严谨、说理充分,证据提交要全面、准确、及时。

(三)各单位负责人要履行应诉职责出庭应诉。除人民法院明确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出庭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案件可由应诉承办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外,其他案件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并委托应诉承办单位其他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可委托律师同时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项目审批、城镇规划、抢险救灾、行政收费等)、社会关注度高(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土地和房屋征收、移民安置等)的案件和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配合人民法院的听证、调解、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熟知涉诉行政行为基本情况。出庭应诉人员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不得迟到、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的指挥和安排,尊重原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注意出庭礼仪,着装整洁,言行文明,自觉维护行政机关良好形象。出庭应诉人员必须参与到庭审活动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执法依据、举证、答辩,不得将所有任务交由代理律师负责。

出庭应诉单位要主动参与人民法院开展的对有关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等案件调解和协调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力争案结事了。

(五)尊重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判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败诉。认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错误的,应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六)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要依法自觉履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被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履行义务。

(七)落实回应司法建议,规范行政行为。各部门、各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与人民法院沟通,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认真研究落实,并自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并抄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机关对终审败诉的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及败诉原因,提出措施,及时整改。  

四、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应诉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行政应诉所需工作经费、培训费、律师代理费、顾问费等应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经费预算,切实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车辆、设备等工作保障。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1—2次集中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庭审旁听和案件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发挥管委会常年聘请的法律顾问作用,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

五、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一)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水平,确保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化解行政争议。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行政调解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职责,不断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强化行政应诉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综合办公室法制办要加强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阿左旗法院和乌斯太法庭的联系,与法院(法庭)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定期、不定期听取法院(法庭)对行政诉讼存在问题的通报,以及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建议。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统筹、协调,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监督处理、予以纠正。

(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应诉职责、落实本方案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管委会上报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情况,管委会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对下级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应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对各部门、各单位干预、阻碍法院(法庭)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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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