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 高新区文件
索引号: 81152921MC3696545Y/2019-00606 发布机构: 综合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高新区文件
发文字号: 阿高党发〔2019〕7号 成文时间: 2019-11-19

中共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教工作综合执法方案》的通知

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宗教工作综合执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19年11月19日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宗教工作综合执法方案

按照盟委、行署关于高新区、示范区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提升高新区、示范区宗教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保证宗教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有效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服务高新区、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经高新区、示范区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定本方案,请各成员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宗教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高新区、示范区成立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贾松林高新区党工委委员、党群工作部部长

副组长:郭海龙高新区党工委委员、乌斯太镇党委书记

马保国巴音木仁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达

焦建海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刘洪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国军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党委书记

姜瑞示范区产业发展局局长

郭鑫敏高新区党工委副科级组织员

赵博示范区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徐文军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

张立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

宝音奇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赵清彦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刘洁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宗教工作干部

苏永宝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宗教工作干部

阿依拉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干部

扈志旺示范区综合办公室宗教工作干部

赵伟示范区产业发展局干部

潘洋示范区综合办公室宗教工作干部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10个)、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统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6个)。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郭鑫敏同志担任,负责协调具体事务。主要负责制定综合执法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联合执法行动,明确工作任务,督促、检查各执法单位在综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情况。

二、综合执法目的

(一)保证党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条例》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宗教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非法宗教场所非法宗教活动及时得到查处,各种宗教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公民、法人、信教群众、教职人员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综合执法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概要、《佛教协会章程》、《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汉传佛教寺院主持任职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工作条例》、《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联席会议制度》、《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的规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有关教务的几项规定》、《关于对非法秘密祝圣的主教神父处理规定》、《中国天主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中国天主教堂区司铎任职办法》、《中国基督教三自爱运动委员会章程》、《中国基督教协会章程》、《中国基督教协会规章》、《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中国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办法》。

四、行政执法权限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8年2月1日施行)。按照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阿拉善盟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乌斯太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阿党发〔2005〕1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阿署办发〔2008〕80号),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机构设立于职数调整的通知》(阿机编发〔2017〕101号),盟委、行署两办《关于开展阿拉善盟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厅发〔2016〕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承担如下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权限

1.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处罚;

2.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

3.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及假冒宗教人员的处罚;

4.对违法《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权限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取缔。

具体执法内容及处罚条款,按照综合执法局承接社会事务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相关内容执行。(后附)

(三)其他事项

其他宗教工作相关法律条规及管理办法。

五、综合执法主要内容

(一)依法打击取缔非法宗教场所非法宗教活动;

(二)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治理,主要是佛教商业化问题、达赖集团渗透问题、“达瓦宣教团”渗透问题、伊斯兰教“三化”问题、天主教地下势力转化问题、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问题及基督教渗透问题的治理;

(三)宗教领域非法出版物的治理;

(四)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宗教领域需要综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五)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综合执法的事项。

六、保障机制

高新区、示范区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执行宗教工作综合执法方案,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宗教日常管理工作由高新区、示范区各自宗教事务局负责,示范区宗教执法工作依托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开展。各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高新区、示范区范围内开展的宗教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宗教综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行政执法权力清单目录(宗教事务)

来源:综合办公室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