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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1152921MC3696545Y/2019-00097 发布机构: 综合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06-14 16:06:00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8〕31号)和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办公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阿拉善盟贯彻<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实施方案》(阿党办发〔2019〕6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目标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

2020年基本坚持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二、加快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

制定工作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围绕开发区中心工作,重点加强市场经济、公共服务、文化体制、民生改善、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精细化,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完善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使各方面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表达。拓展公众有序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途径,建立征求意见平台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三年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质量、实时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估。坚持立改废并举,做好涉及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产权制度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综合办公室、乌斯太镇)

(四)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落实《阿拉善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阿拉善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大规定程序,强化刚性约束。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召开专题会、座谈会、听证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适当形式,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要加强工作参与平台建设,协调重大民生决策所涉及部门完善民意调查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主任办公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以会议纪要、音像资料等方式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违反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违规决策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牵头单位: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发改局、乌斯太镇、监察局)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贯

彻落实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标准,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防止随意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全面实现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加强执法监督,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管委会年度实绩考核指标。(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乌斯太镇、综合执法局)      

(六)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方式,提高办案实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有效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资格的法定要求,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人民调解协调联动机制,构建联合议事平台,形成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牵头单位:乌斯太镇)  

(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依法规范政府权力运行。落实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认定的改革要求。依规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自治区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目录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统一事项编码,公开事项目录。督促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全程监督。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推广应用(内蒙古)协调监管平台,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八)开门接受人民群众评议。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协调、工作考核、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执法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开门接受人民群众评议活动。健全落实行政机关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公众参与方式,拓宽听取意见渠道,扩大征求意见范围,保证人民群众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和保护。(牵头单位: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行政审批服务局、乌斯太镇司法所)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九)建立健全党工委统一领导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机制。管委会要在党工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工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将法治政府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管委会及各部门法制力量建设,注重吸收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充实法制队伍,不断提高法制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牵头单位: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乌斯太镇)

(十)建立政府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管委会要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要问题、依规组织开展督查考核,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建立各部门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信息共享、互联互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牵头单位:综合办公室、乌斯太镇)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衔接机制。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合理界定责任追究管辖范围,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违规违纪案件的责任提起、案件移交、结果反馈、案件通报等制度。(牵头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察局)        

(十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法庭、检察室要与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立行政执法违法案件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制度,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违规违纪问题及时通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

(十三)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综合运用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等新媒体,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提升媒体监督实效。健全体制机制,加强违法行政行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研判和处置敏感舆情,进一步规范网络监督。(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

(十四)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每年组织召开1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广泛征求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建议。(牵头单位:乌斯太镇)  

(十五)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学者参与机制。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成为行政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畅通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学者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渠道,充分发挥他们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乌斯太镇

(十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平台,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方便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牵头单位:综合办公室、乌斯太镇)  

(十七)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乌斯太镇)

(十八)健全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和标准,提高出庭应诉率,规范出庭应诉行为。(牵头单位:综合办公室、乌斯太镇司法所)

四、丰富法治政府建设活动载体

(十九)深化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按自治区要求,积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十)深化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活动。管委会及其部门要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重点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主任办公会议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日常培训、轮训常态化工作机制,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任职晋级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十一)开展“中小学法治启蒙教育进学校”活动。将青少年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为开发区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法治教育辅导教材,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学习、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牵头单位:乌斯太镇、社管局)

(二十二)开展行政执法单位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自行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积极响应、参与全区行政执法能力大比武活动,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十三)开展“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活动。积极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监督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权益的作用。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明确义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监督程序和方式,加强对义务监督员学习培训,进一步完善义务监督员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十四)开展法治宣传志愿者普法活动。加强法治宣传志愿者普法工作,配合自治区积极组织开展“万名法治宣传志愿者宣传活动”,组织法治宣传志愿者通过微信、微博、个人网页等新媒体及时传播法治理念、宪法法律、经典案例,促进全民主动学法、准确用法。(牵头单位:乌斯太镇司法所)

五、组织领导

(二十五)加强组织协调。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责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牵头单位:综合办公室、乌斯太镇)

(二十六)强化督察考核。依规每年适时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组织督察,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牵头单位:综合办公室、乌斯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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