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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1152921MC3696545Y/2019-00410 发布机构: 综合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09-16
公文时效: 有效

中共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治理拖欠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管委会直属国有企业:

现将《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治理拖欠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25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治理拖欠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6〕108号)精神,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牧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自治区、盟委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牧民工劳动所得,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治理,到2016年底,开发区全面建立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历史欠账台账,并清理完成重大历史欠账任务的 70%以上,政府应急周转金落实率达到100%,工资保障金落实率达到100%。

2017年上半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健全完善工资保障金、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办法、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等工作制度和机制;到2017年底,健全完善企业征信体系、欠薪预警、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开发区清理完成历史欠账任务。

2018年底,开发区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等制度,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2019年底,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2020年底,全面治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基本实现无拖欠目标。

三、治理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多年来,开发区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突出问题是:工程建设领域开工发包程序不规范,造成建筑市场管理混乱,由于挂靠承包、违法分包、举债借贷施工、以房顶资、用工主体不明确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为此,专项检查的重点是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对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检查。

(一)责任分工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负具体责任,并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由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对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进行履职;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问题没有解决而引发突发或极端事件的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改局要严格对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进行监管,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依法依规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财政局要严格对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进行监管,特别是对中央投资的重大和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健全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按计划工期完工;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授权履行出资人监管的企业组织开展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制定的有关建筑管理和工资支付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本行业由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人社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重点依法检查本地区化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按时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情况并进行治理,定期监督检查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制定的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乌斯太镇司法所要定期开展法律宣传以及为农牧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对因劳务分包引发的纠纷积极引导农牧民工调解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公安分局要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受理、侦办。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处置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发改局及时将有关部门认定的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督导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实施惩戒。

工会组织要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工会组织依法督促用工单位积极开展集体合同、工资集体专项合同协商签订工作,并进行广泛得法律宣传,逐步提高农牧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引导农牧民工通过法律或行政途径解决。

金融办要指导银行业务机构,将农牧民工工资(含劳务费)专用账户纳入专户管理,由农牧民工工资(含劳务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依照账户管理协议约定办理付款业务,并对账户用途进行监督。

党群部要指导媒体加大治理工作宣传力度,实施正面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对企业监督责任情况,检查各类企业对工资支付是否承担主体责任,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是否负具体责任。

(二)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开发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子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工〔2016〕334号)以及《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关于建立健全阿拉善盟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阿署办发〔20195)等有关规定,建立落实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

2、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落实垫付务工农牧民工工资的应急周转金,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偿(由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财政、人社、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3、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对施工企业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落实监控措施。(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要对建筑施工企业,将其农牧民工工资(含劳务费)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账户名称统一规范为:法人名称+项目部名称+农牧民工工资专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5、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制定完善制度,督促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人社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企业,均与农牧民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对劳务承包行为的劳务用工,总承包方必须要进行劳务人员实名登记造册,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

7、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方、施工企业、农牧民工代表成立施工现场农牧民工工作办公室,监督企业落实各项用工制度。对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采取通报、限期改正、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清出市场等方式给予处罚、惩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人社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行业主管部门要探索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公示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到位,确保公示信息全覆盖。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维权和预警机制

1、行业主管部门、司法、工会、总承包企业、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和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联动举报投诉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分类受理处置。(由人社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2、行业主管部门和总承包企业每月向人社部门报送农牧民工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动态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综合分析研判、预警防范。(由各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完成)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内人社发 〔2014〕97号),发改局、市监分局与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由发改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人社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市监分局、工会、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工资支付源头治理

⒈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先落实资金,后立项建设”原则,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⒉行业主管部门对手续不全和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开工许可;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并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作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财政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自治区、阿盟和开发区投资工程项目资金、防治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⒊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培育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化队伍,鼓励建设专业队伍承揽建设项目,组建专业作业公司,加快农牧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理顺工资支付依法治理渠道

⒈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交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要及时受理、侦办,严厉打击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⒉对因劳务承包合同引发的劳务费(含劳动报酬)争议纠纷,行业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案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⒊对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有关部门和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积极协助政法委,按照内党发〔2015〕22号文件要求处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总工会、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工作落实

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行业主管责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文件要求,组织自查自纠、逐项落实,对重点领域进行摸排,并实施检查和督查,及时处理整改。

四、组织领导

为保障治理拖欠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顺利开展,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治理拖欠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项工作组。

  : 林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闫吉光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张延让     党工委委员、公安分局局

             陶丰国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调研员

             郭海龙     党工委委员、乌斯太镇党委书记、党群工作部部长

  :秦        发改局局长

            魏云广     财政局局长、金融办主任

                    人社局局长

                   赵宏彦     住建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骆海涛     市政交通局局长

            李        水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信访局局长

            王祯德     综治科科长

            黄国明     乌斯太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王   军     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委书记

            何        新闻信息中心主任

(一)政府投资项目组

 长: 秦        发改局局长

魏云广    财政局局长、金融办主任

联络员:马        发改局科员

道日     财政局科员

(二)城乡建设组

 长:赵宏彦     住建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联络员:刘晓     住建局科员

(三)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组

 长:骆海涛     市政交通局局长

                    水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联络员:杨锦明     市政交通局科员

唐李惠子   水务局科员

(四)法律援助组

 长:黄国明     乌斯太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王   军     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委书记

联络员:张       乌斯太镇政府科员

(五)失信惩戒组

 长:姚       发改局副局长、科技与大数据局局长

联络员:徐韦娜     发改局科员

杨尚文     人社局科员

(六)综合协调组

 长:甘    社保局副局长

            财政局副局长

        范忠贵  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新闻信息中心副主任

联络员:杨尚文  人社局科员

             王俊凯  公安局治安大队科员

    财政局科员

胡晓喻  金融办科员

乌达木  新闻信息中心科员

       五、检查时间及步骤

开发区从2016年开始,连续5年度(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春节前)在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治理拖欠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一)自查自纠阶段(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底)。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牧民工工资。引导广大农牧民工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所监管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主动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二)执法检查和定期报告阶段(每年的11月1日至春节前)。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在自查阶段中发生过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逐户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在此阶段,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矛盾纠纷隐患台账,定期向开发区管委会汇报清理拖欠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复杂案件进行定期梳理,及时劝解;对重点企业和重大拖欠事件采取制定方案、跟踪解决的工作方法,做好预警工作;同时要求拖欠工资企业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工资清欠计划,报告员工管理情况,及时掌握工人动态,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分析总结阶段(每年的春节前)。各专项工作组于每年春节前,建立定期研究会商机制,汇报总结检查情况,将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总结上报开发区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向盟行署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要根据本方案各自负责,各司其职,完成好各自承担的任务,真正形成依法、源头、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精准落实治理责任。努力在精确识别、精确管理、精确治理上发力,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人社等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和各项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精确抓好关键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从工程项目审批、财政拨款、工程款结算、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工资保障金、应急周转金等方面把好关。从源头上保障不发生拖欠,发生拖欠后能迅速救济。财政部门要加大执法、仲裁的保障力度,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有力保障。监察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追责制度,保障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

(三)强化督查问责。专项工作组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大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力度,综合办公室要压实工作责任,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每年要组织一次落实《实施意见》的实地督查,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并向盟行署报告督查情况。对于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极端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正面宣传报道,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农牧民工的良好氛围,通过各类媒体的宣传,引导企业主动守法,诚信用工;引导农牧民工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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