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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推进高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实施,依据阿拉善盟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的通知》(阿安委办字〔2020〕53号)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要求,扎实开展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构建深入持久的危险化学品领域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查清当前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小化工”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压实部门“打非治违”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系统性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高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本次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魏国庆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石  磊     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吉日木图     乌斯太镇副镇长

            高继志     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赵晨宇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沃滨滨     网络与应急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嘉祥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吴丰岩     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振方     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董永福     电业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安委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石磊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设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排非法违法“小化工”。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压紧、压实嘎查(社区)的排查责任。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夜查、根据举报线索排查、用电量排查等多种方式,集中组织力量逐嘎查、逐企、逐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排查,彻底排查是否存在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和“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闲置民房、废弃养殖场、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进行排查,彻底排查是否存在非法违法储存化工物料(原料、产品)。公安分局负责排查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单位。乌斯太镇负责对工业园区以外的嘎查(社区)进行排查。工业和科技局负责对煤炭、电力行业的排查。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台账,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根据排查结果,建立健全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进行闭环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分类处置、严厉打击。应急管理局要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综合执法局要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化工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化工生产装置。要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长期停产企业、闲置厂房、民房等场所非法违法储存化工物料,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拆除生产储存设施、清理化工物料、清理厂房、场所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公安分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业分局对各部门排查出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实施断电等强制措施。

(三)严肃追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部门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实施对非法违法企业和有关人员追责问责,做到“四追究”。一是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非法违法组织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二是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从事非法生产防潮剂、非法勾兑销售醇基燃料(环保油)、非法储存经营汽柴油、非法储存经营甲醇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三是对违法出租场所、设备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四是坚持把隐患当作事故对待,对一般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对重大问题不解决的,对长期存在重大隐患不整改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严重不负责任和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要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形成相关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合力。一是充分发挥安委会作用,调动各有关监管部门和基层单位积极性,通过搜集、辨识、整理,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疑似“小化工”进行精准排查,并将结果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11月)。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动员,宣传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严重危害和从事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的严重法律后果。

(二)排查整治(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各部门要压实责任,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全面排查,汇总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附件1-3),并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清单上报至高新区安委办;对排查出的非法违法“小化工”要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严肃追责。

(三)巩固提升(2021年5月至7月)。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分析不足,完善监管执法措施,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总结报告报送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将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组和工作专班的专题,统筹考虑,一并部署开展。

(二)扎实有序推进。各部门要结合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范围,将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问题、任务、整改和责任清单,扎实有序推进,按期完成专项整治各项任务。

(三)强化督促考核。要强化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跟踪、督促、考核,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通讯员:
信息来源: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