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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1152921MC3696545Y/2020-01154 发布机构: 综合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11-06
公文时效:

关于公布高新区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阿高管办发〔2020〕58号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布高新区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乌斯太镇党委、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实际,对高新区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管委会同意,现将高新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进行公布。后续名单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机构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公布。

今后,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后,及时报告管委会重新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承担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工作,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党政综合办公室。

附件: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第一批)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高新区行政执法主体清单(第一批)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1.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保密局)

2.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人民政府(司法所)

3.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和科技局

4.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5.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

6.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医疗保障局

7.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局

8.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计局

10.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11.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1.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气象局

2.阿拉善盟烟草专卖局乌斯太烟草专卖分局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1.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乌斯太分局

2.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3.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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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