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目录(四)
- 发布日期:2020-12-16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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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目录 | |||||||
序号 | 权力类别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38 | 行政处罚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措施,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生产性项目,由各地节能审批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综合执法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59、60、61、62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1、23、25、28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19、2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6条。 | |
3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超标、违规用能,违规报送用能状况,违规开展节能管理工作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措施,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59、60、61、62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1、23、25、28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19、20条;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1.《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59、60、61、62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1、23、25、28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19、20条; | |||
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一条 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 1.《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59、60、61、62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1、23、25、28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19、2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66条。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59、60、61、62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1、23、25、28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19、2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3、74条。 | |||
4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综合执法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59、60、61、62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1、23、25、28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19、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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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 1.《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59、60、61、62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1、23、25、28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19、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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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强制措施 |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妥善保管扣押车辆。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1、62、63、64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1、23、25、28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19、2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3、7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