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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目录(五)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权力类别权力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47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综合执法局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59、60、61、62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1、23、25、28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19、2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61条。

48行政处罚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49行政处罚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50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51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52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在基本草原上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建造坟墓的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1.《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59、60、61、62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1、23、25、28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19、20条;

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51条。

53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超载放牧,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54行政处罚对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处罚《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55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处罚《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56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1.《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59、60、61、62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1、23、25、28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19、2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68、72条。

57行政强制措施 发生一、二类动物疫病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综合执法局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核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立案责任:调查取证后,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审核人及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制作并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妥善保管扣押车辆。

7.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1、62、63、64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1、23、25、28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19、2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68、72条。

58行政强制执行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1.审查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当事人进行审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对未按照限期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违法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拆除、恢复原状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1、62、63、64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1、23、25、28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19、20条。

59行政强制执行 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1、62、63、64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1、23、25、28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19、2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

60行政强制执行 对查封、扣押病虫害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1、62、63、64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1、23、25、28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19、20条。

61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建筑物、构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1、62、63、64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21、23、25、28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19、2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61条。

62行政强制执行对临时占用草原期届满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通讯员:
信息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