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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阿拉善高新区2020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高新区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0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升高新区整体应急指挥、协调、处置能力,培养和锻炼应急队伍,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确保高新区政府和各企业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增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高新区“快速反应、统一指挥、科学决策、处置有序”的应急救援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高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0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为了加强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应对生产经营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各企业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的相关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强化政府、企业预案的相互衔接,突出抓好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明确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保障,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在防范事故风险、减少事故伤亡和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为高新区各企业的生产安全筑起坚实的屏障。

二、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一)各企业要合理制定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认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注重演练效果,不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并直接参与演练工作,安排专门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全年演练计划顺利开展。

(二)各企业要按照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中演练次数制定演练计划,演练前要编制演练方案,组织参演人员培训,按时开展演练,并在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将整改措施附后,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三)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一次专项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的相关资料存档,以备检查。

(四)加强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演练,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将演练的相关资料存档,以备检查。

(五)加大专项演练和现场处置演练的频次,以开展桌面演练的方式,不断强化参演人员的应急救援理论知识与实际救援能力,使每位从业人员做到对岗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知识和能力应知应会,并达到适应本岗位应急处置的能力,届时盟、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将不定时对企业各岗位从业人员进行抽查。

三、加强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建设 

(一)着力构建“预警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响应联动、统一协调指挥”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动机制。2020年高新区管委会将组织各部门与企业联合开展关于安全生产、特种设备、消防等方面的大型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将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二)各企业要将影响周边企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及时进行告知,并对从业人员(包含承包商、救援协议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知识教育、技能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与岗位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各企业要同救援协议单位联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建立互联共享的应急信息系统,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快速有效的提供互助应急资源。

四、开展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为了加大应急管理执法规范化、常态化。我局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以建章立制、应急预案是否存在照搬照抄,预案编写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应急演练、队伍建设、装备配备、协议签订、应急评估、预案是否发放至各部门和各岗位等为重点内容,灵活选用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口头提问、实际操作、书面测试等方法,对各企业开展不定期的抽查和应急管理工作专项检查。

五、加强应急管理培训教育

为了加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将组织高新区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专题培训;重点学习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普及生产安全风险识别、风险防范、应急处置、自救互救等常识,使从业人员熟悉岗位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的能力,全面提升企业应急管理水平,培训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要求各企业自《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发布之日起,开展专题培训教育,以达到突发事故或险情时,能够有效的组织力量和装备物资,进行快速响应、有效应对、科学处置,能够做到救小、救早、防止小事故变成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的损失。

六、加强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一)高新区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进行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的要求,对本公司应急物资装备名录或清单进行梳理、配备。

(二)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附件等内容。

附件要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进行编制,若重大危险源区域涉及生产厂房,则应绘制平面剖析图并附后。

厂房平面剖析图包括生产设备位置、应急通道、固定式探头位置、摄像头位置、应急装备位置等。

(三)高新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写完成后,要组织编制小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内部审核并形成书面报告。

(四)高新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专家人数不得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少于3人。

危险化学品企业还应当邀请高新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有关人员参加评审,保证高新区公安消防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与企业应急预案对接。

参加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必须在高新区应急救援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五)高新区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经修订后,仍未能达到要求的或经过专家组讨论后要求重新组织评审(或论证)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必须按要求重新修订应急预案并组织评审(或论证)。

(六)应急预案评审结束后,必须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待评估论证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七)高新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备案,申请备案提交材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内容提交。

(八)我局受理备案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

(九)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出现以下情况时,根据审查情况向申请备案单位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1、高新区生产经营单位自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向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申请。

2、高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未将材料补正齐全的。

3、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高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在期满前45天要提出评估申请、期满前15天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资料。

(十)为加强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应急管理工作相关要求

(一)加强应急值守。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严格落实日常领导带班制度和重要时期、重大节日领导值班制度。

(二)各企业制定2020年应急演练计划时,应明确综合应急演练和各专项应急演练的具体月份,严格按照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开展演练时需提前3天书面告知我局。我局根据各企业上报的应急演练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对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现场观摩、监督和指导。

(三)要求各企业每月月底将本月已开展的应急救援演练(综合、专项和现场处置方案)以电子版形式上报我局。

(四)各企业将2020年综合和专项预案演练计划(附件)于1月18日前将纸质版(电子版)计划报送至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传真):仇磊    0483-8188173

联系地址:高新区管委会大楼216办公室

电子邮箱:965286785@qq.com

附件.docx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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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