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索引号: 81152921MC3696545Y/2020-00730 发布机构: 综合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高党办发〔2020〕47号 成文时间: 2020-06-15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高党办发〔2020〕47号

中共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机关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斯太镇党委、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现将《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活动,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自治区有关规定、《阿拉善盟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所属各部门、驻区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区域合作、考核验收、请示汇报、招商引资等公务活动。

高新区涉外公务接待活动统一执行盟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杜绝浪费、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考虑边疆地区特点的原则。

第四条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接待管理部门和本级党政机关应当根据中央、自治区和盟内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建立规范化的公务接待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

高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是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高新区各部门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高新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到高新区执行公务的副处级以上接待对象,代表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或盟内的工作团组和区内外相关来访团组;以及其他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由高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接待办统一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服务保障。具体范围包括:

(一)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中央机关、国家各部委领导,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离(退)休老领导、老同志(包括随行人员);

(二)自治区及其他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处级以上领导同志(包括随行人员);

(三)代表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或盟内到高新区执行公务的报告团、调研组、督查组、考核组、巡视组、审计组、检查组、视察团等;

(四)解放军、武警部队副师级以上领导干部;

(五)曾在我盟工作过的副厅级以上离(退)休老领导、老同志;

(六)其他重要宾客,主要指受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邀请的重要宾客,包括经济界人士、宗教界人士、知名学者、社会名流、海内外友好人士、高新区重点企业负责人等;出席由高新区承办的重大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宾客等。

盟内各部门来高新区针对各部门进行考察、调研、走访、督导的公务接待工作,不属于上述接待范围,按照归口原则由各有关部门负责接待,如有处级领导出面陪同的,党政综合办公室接待办只负责一次工作餐。

以商招商、因工作需要赴异地接待的,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接待办负责接待保障。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接待单位应当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接到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函电,先报请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接待意见后将公函和相关信息报党政综合办公室,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按照签批意见将任务公函转交接待办具体执行。确无公函的,接待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党政综合办公室。

重大接待任务,视情况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召开工作协调会,研究制定接待预案,明确接待工作要求,并经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向承办单位下达任务通知,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每一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见附件1、2),将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批办单、正规发票和原始消费明细单、接待制式清单等统一装订成册,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后按规定程序报销、归档。

第八条  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接待办统一负责的接待任务,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和规定标准协调运转、组织实施,公务接待任务涉及的相关对口部门和服务单位(包括新闻宣传、公安信访、医疗卫生、通信保密、交通、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由部门邀请国家、自治区和盟内有关领导来高新区参加会议及出席有关活动的,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高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可协助做好相关活动安排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部门承接会议类、专项工作类等公务活动,高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接待办要积极协助配合部门完成服务衔接工作。发生费用按照“谁邀请谁接待、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邀请方或主办单位承担。涉及跨盟市、跨旗区的项目推进、区域发展、对接协调等接待工作,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来宾到高新区工作期间,视情况接送站人员不得超过3人,统一集中乘车。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报销,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商务性接待的宾客,根据客人要求,接待办可协助预定客房,费用自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邀请的重要宾客,确需接待办承担住宿费的,应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并以文件形式通知接待办。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到高新区考察、调研、督查等公务活动期间的工作用房、午休房、延时房,以及特殊情况下重要商务接待未结的住宿费用和空房费,属于接待办接待任务范围的,由接待办承担。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安排行政套房,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干部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除受接待场所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接待对象在15人以上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行用餐,15人以内或者不具备自行用餐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套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

工作餐和自行用餐均以地方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因接待任务值守要求,确需加班且需要在工作现场用餐的有关工作人员,接待活动期间可按25元/位标准安排工作餐,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支付。

周边地区、大型企业与高新区友好往来、经贸洽谈、合作交流等公务活动的用餐范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接待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所到地区的区情,需要适当安排展示阿拉善民族文化特色和民族风俗习惯的献歌、献哈达等礼仪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同一批次接待对象在我盟境内只安排1次,不得多地重复安排,原则上自治区以内接待对象不安排民族礼仪活动。

礼仪活动安排需经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接待办具体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出行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用车数量。公务用车调配7人以上的任务由接待办安排任务车辆;7人以下的任务由各任务衔接单位自行解决,用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对应部门自行承担。任务用车以中巴车为主,专车专用。

越野车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时用车,特殊情况下,如周期较长、路途遥远、路况较差的接待任务可调配使用越野车,一般不在市区内使用。省部级以下特殊情况用越野车及长途用车必须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严格按规定标准、范围配备使用。

第十四条  重大公务接待任务的警卫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警卫工作有关规定要求,合理部署警卫力量和警务车辆使用。不得违反规定增加警卫力量、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

第十五条  重大公务接待活动的新闻报道,根据工作需要经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安排新闻媒体记者随行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第十六条  高新区本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因接待任务增加或其他特殊情况等,报请党工委、管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高新区本级党政机关接待开支标准由公务接待部门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和物价因素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公务接待用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高新区本级党政机关接待开支标准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协商财政金融局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建立公务接待公示制度。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按年度以适当方式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以及非涉密公务接待活动的经费支出、接待批次人次、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二十一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定期检查、报告、抽查、调阅资料等方式加强对高新区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管委会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定点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大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本级党政机关领导同志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带头坚持公务接待标准,带头遵守公务接待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各部门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有关部门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本级涉外公务接待活动参照盟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接待任务批办单

2.接待任务制式清单

                                                         

任务归口


抵离日期


来宾姓名


来宾职务


任务级别


来访目的


具 体

 

安 排

 


承接任务人

签 字


接待办负责人签 字


分管领导

签 字


备  注



公务接待任务制式清单



                                           时间:     年    月    日



任务名称




  


  


 




陪同人员




活动日程




车辆安排




住宿安排


费用合计




用餐安排

早餐

午餐

晚餐

 

费用合计

 



工作餐

自行用餐

工作餐

自行用餐

工作餐

自行用餐



标准










次数









人数









雅间









其他安排


费用合计




  
交费情况

  


住宿费


交通费


交费合计




费用总计:

金额:              (大写:                                         )



承办任务人

签字




接待办负责人
 签字




  



 文件下载:阿高党办发〔2020〕47号.doc


编辑:
信息来源:党政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