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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不服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不服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

序号

行政处罚内容

1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2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处罚

3

对矿山企业及有关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责任的处罚

4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履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确定的安全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履行预案编制、演练、备案的处罚

6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7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确定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8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处罚

9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履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确定的义务的处罚

10

对非煤矿山企业和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处罚

11

对冶金等工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处罚

12

对危化企业的有关单位、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处罚

13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规定的处罚

14

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为的处罚

15

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影响地震观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 规定》、《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等。

)不服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不服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

序号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1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不服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其他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不服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的作出的以下其他权力行为:

序号

其他权力行为内容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2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3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内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事项: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 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揭发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序号

行政处罚内容

1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2

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

3

矿山企业及有关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

4

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履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确定的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5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违法行为

6

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确定的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7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违法行为

8

生产经营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履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确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9

非煤矿山企业和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10

冶金等工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11

危化企业的有关单位、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1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规定的违法行为

1.揭发控告的违法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揭发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调查核实,责令整改,采取行政强制的。

1.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举报(反映)隐患的内容

1

举报(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

)属于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整改。需要采取行政强制的,由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职实施。

)不属于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 应及时告知有职责范围的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法定途径:行政强制。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揭发控告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检举控告的违法行为:

序号

             举报(反映)违反行政纪律的内容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的行为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3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行为

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行为

5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行为

6

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中收取费用的行为

7

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行为

8

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行为

9

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行为

10

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行为

11

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12

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行为

13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行为。

14

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行为

15

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16

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行为

17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18

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

19

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0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员:
信息来源: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