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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1/2022-00200 发布机构: 综合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高新区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2-01-05
公文时效:

政策解读丨转载:【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和过程

为落实自治区呼包鄂乌协同发展决策部署,实现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标准统一,2020年12月24日,我区印发了《关于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在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的基础上,对《关于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进行了补充修订完善,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主要框架包括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政策标准、有关要求三个部分内容。

(一)统一筹资标准。确定了呼包鄂乌2022年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统一为每人50元。

(二)统一政策标准。一是统一2022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1.4万元。二是统一最低报销比例及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符合政策的特慢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超出起付线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不低于60%比例支付。三是统一取消支付限额,全面取消呼包鄂乌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四是针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三)明确政策执行时间及动态调整。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盟市可参照执行。



编辑: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