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1/2022-01235 | 发布机构: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高管办发〔2022〕50号 | 成文时间: | 2022-11-1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11-10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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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乌斯太镇)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监督管理、备案 审查等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 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具体规定,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
一、自公布之日起,清单中公布的部门、单位,相关机构和组织(见附件)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加大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落实系统报送备案要求。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及时核实增减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2年11月10 日
附件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部门(机构或组织)名称 | 类别 |
1 |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行政机关 |
2 |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行政机关 |
3 |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鸟斯太镇)经济发展局 | 行政机关 |
4 |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行政机关 |
5 |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投资促进局 | 行政机关 |
6 |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平安建设办公室 | 行政机关 |
7 |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鸟斯太镇)财政金融局 | 行政机关 |
8 |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局 | 行政机关 |
9 |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 | 行政机关 |
10 |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乡村振兴办公室 | 行政机关 |
11 |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应急管理局 | 行政机关 |
12 |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鸟斯太镇)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行政机关 |
13 | 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综合办公室 (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牌子) | 行政机关 |
阿高管办发(2022)50号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