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2-05-13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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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党发〔2018〕23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科火字〔2019〕239号)等文件精神,引导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内蒙古建设,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或技术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70%(含)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除专业型孵化器之外的其他孵化器为综合孵化器。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为“自治区科技厅”)是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区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区直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中央驻自治区有关单位是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培育建设、具体管理和指导发展工作。
第二章 自治区级孵化器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备案自治区级综合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自治区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1年。
2.孵化场地集中且在同一县域内,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0%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备案之日起3年及以上有效租期。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使用。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第七条 申请备案自治区级专业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须达到第六条前5项条件。
2.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3.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4.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含)以上。
5.能够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可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牧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备案条件可降低20%。
第三章 自治区级加速器备案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自治区级加速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加速器在自治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3.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备案之日起3年及以上有效租期。政府投资开发的加速器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使用。
4.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产业发展平台、技术服务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5.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并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6.具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比例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资金使用案例。
7.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8.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9.与孵化器有对接机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30%。
10.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第十二条 加速器入驻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加速器场地内,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强、市场前景好。
2.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引进外地的优势企业,并在加速器内注册、缴税。
3.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以上。
4.加速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加速器毕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加速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四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孵化器、加速器备案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2.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书面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3.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推荐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由自治区科技厅以文件形式确认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
4.被备案为自治区级孵化器、加速器的机构,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孵化器、加速器应按要求及时参加火炬统计调查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级孵化器和加速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在三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并附必要证明材料。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变更报告;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报告。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备案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行为的,视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九条 各自治区级孵化器和加速器运营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备案、变更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自治区级备案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备案的孵化器和加速器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自治区级备案资格:
1.连续2次未上报统计数据的。
2.绩效评价结果连续2年为不合格的。
3.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4.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5.孵化器和加速器运营机构主动放弃备案资格的。
被撤销孵化器和加速器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孵化器、加速器应加强对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规范管理。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加速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自治区内国家级孵化器、自治区级孵化器和加速器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每个绩效评价周期为3年,每年根据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备案时间依次安排绩效评价。既是孵化器又是众创空间的,以孵化器参加绩效评价;既是加速器又是孵化器的,以孵化器为主、加速器为辅参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评价得分80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79-60分(含)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或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为“不合格”。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动态管理、政策激励和资金奖补的主要依据。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绩效评价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火炬统计不齐全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程序
1.自治区科技厅印发绩效评价通知。确定绩效评价对象,提供自评报告模板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推荐表。
2.孵化器和加速器自评。孵化器和加速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3.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对孵化器、加速器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科研诚信审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评价等级建议。
4.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对材料评审为优秀的孵化器、加速器开展现场实地核查,并根据实地核查结果确定最终评价等级。
5.自治区科技厅公示公布绩效考核结果。自治区科技厅在网站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1.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给予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2.对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孵化器和加速器优先推荐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3.对评价周期内首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孵化器和加速器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等级的国家级孵化器,报请科技部取消其国家级资格,同时取消其自治区级备案资格;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等级的自治区级孵化器和加速器,取消其自治区级备案资格。
第二十六条 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孵化器和加速器须填报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确认书,参加下一批次绩效评价时在自评报告中附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孵化器和加速器应提升服务能力,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加速器应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链条,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八条 孵化器和加速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养,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入驻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九条 孵化器和加速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三十条 孵化器和加速器应积极融入“科技兴蒙”行动,积极开展区域技术转移、异地孵化等业务,加强引进“科技兴蒙”行动合作主体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区外市场。
第三十一条 盟市旗县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孵化器和加速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并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区内外科技优秀成果优先布局在孵化器和加速器。鼓励金融机构向孵化器和加速器倾斜金融资源。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各类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科研仪器(设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资源基地(平台)优先向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盟市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三十四条 鼓励孵化器和加速器组建联盟或联合体,促进区域孵化器和加速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级孵化器、加速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对备案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大学科技园,在自治区外建设的异地孵化器可参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
第四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内科发新字〔2017〕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综合孵化器分值 | 专业 孵化器 分值 | 加速器 分值 |
服务能力(45%) | 硬件环境建设情况 | 孵化面积大小、设施设备配置及利用情况等 | 3 | 3 | 2 |
组织管理完善情况 | 管理制度、运营模式等建设与完善情况 | 3 | 3 | 3 | |
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 管理机构人员学历结构、管理团队素质等建设提升情况 | 3 | 3 | 3 | |
创业导师机制 | 签约创业导师数量及创业导师平均对接在孵企业数量 | 6 | 6 | 6 | |
创业配套服务 | 提供创业配套服务种类、签约服务机构数量、搭建公共技术平台等情况 | 9 | 10 | 10 | |
投融资服务 | 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10 | 10 | 10 | |
运营服务 | 自身孵化服务收入和获奖情况 | 4 | 3 | 3 | |
孵化链条建设 | 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链条建设工作及成效 | 4 | 4 | 5 | |
统计工作 | 按时提交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及材料 | 3 | 3 | 3 | |
孵化绩效(40%) | 孵化企业情况 | 载体内企业总数、新增在孵企业数量 | 12 | 12 | 12 |
毕业企业数量 | 4 | 4 | 3 | ||
孵化企业研发情况 | 孵化企业申请和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在孵企业研发投入等 | 10 | 10 | 11 | |
孵化企业获奖情况 | 孵化企业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 4 | 4 | 4 | |
孵化企业获得盟市级及以上奖励、财政资助、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情况 | 5 | 5 | 5 | ||
创新资源对接情况 | 开展跨区域技术转移,引进“科技兴蒙”合作主体创新资源情况 | 5 | 5 | 5 | |
社会贡献 (15%) | 促进产业 发展作用 | 促进区域产业发展作用和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等方面的工作及成效 | 3 | 3 | 4 |
带动和吸纳就业 | 管理机构和在孵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特别是在孵企业吸纳应届大学毕业生数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场次 | 7 | 7 | 6 | |
区域创新创业 影响力 | 孵化模式在区域内的辐射效应及对区域创新创业氛围的影响 | 5 | 5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