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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新区信息第19期

【主要指标】

高新区1—8月城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城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达到116个,其中,投资项目110个、房地产项目6个,投资额同比增长36.8%,两年平均增长21.3%。从产业分类看,第一产业投资占全部投资比重4.2%;第二产业投资同比增长19.4%,占全部投资比重80.7%;第三产业投资同比增长178.1%,占全部投资比重14.9%。从投资构成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同比增长23.9%,占全部投资比重51.8%;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同比增长57.7%,占全部投资比重45.6%;其他费用同比增长10.6%,占全部投资比重2.6%。从建设性质看,新建项目投资同比增长13.8%,占全部投资比重80.8%;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同比增长1440%,占全部投资比重15.8%。(经济发展局)

高新区1—8月固定资产投资工业项目稳中有进。高新区工业投资同比增长19.4%,占全部投资比重80.7%,较去年同期下降12个百分点。其中,工业技改投资同比增长1725.2%,占全部投资比重15.8%,比去年同期上升14.7个百分点。(经济发展局)

高新区1—8月六大高耗能耗完成情况。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量(等价值)333.75万吨标煤,同比上升2.21%。其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58.79万吨标煤,同比上升31.34%;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244.48万吨标煤,同比上升0.22%;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56万吨标煤,同比上升13.30%;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2.44万吨标煤,同比下降42.69%;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1.48万吨标煤,同比上升11.20%。(党群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

高新区1—8月房地产业投资同比增长129.7%。商品房销售面积3750平方米,同比下降51.5%;商品房销售额1602万元,同比下降56.6%;待售面积8820平方米。(经济发展局)

【重点工作】

高新区淘汰落后动能 引领绿色发展。制发《2021—2023年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焦化落后产能退出、保留产能技改升级及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实施方案》,坚持淘汰落后产能,实现绿色发展。列入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计划铁合金企业3家,已完成产能置换方案评审、公示等工作,其中,瑞钢联、瑞镁联于2021年12月全面停产;金圳完成4台矿热炉、除尘设备、配电室及相关配套设施拆除工作。列入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电石企业3家,其中,中盐氯碱化工64万吨电石为PVC上下游产业链项目,与自治区协调进行等量置换,正在编制产能置换方案;运通实业2台13500千伏安电石矿热炉,完成设备、厂房拆除,退出产能6万吨;巨能化工1台25000千伏安电石矿热炉,已完成设备、厂房拆除,退出产能5万吨。列入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焦炭企业3家,其中,庆华焦化4台炭化室高度4.3米72孔焦炉,已完成产能置换、项目备案、能评、环评等手续,新建炭化室高度6.78米焦炉已开工建设;中盛科技2台炭化室高度4.3米72孔焦炉已完成产能置换和备案手续,新建炭化室高度6.78米焦炉正在办理能评等相关手续;太西煤乌斯太焦化2台炭化室高度4.3米50孔焦炉焦化产能整合至沪蒙能源,目前太西已全线停产,正在编制产能置换方案。(投资促进局)

高新区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彰显治理力度和温度。一是投诉有“门”,全力保障劳动者权益。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制发欠薪、欠费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措施,全力预防企业欠薪行为,及时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确保高新区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目前,共受理各类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咨询等案558起,涉及劳动者4269人,金额约9172.68万元,其中已办结案件503件,涉及劳动者424人,金额约542.78万元。二是制度“加持”,全面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高新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用工情况”“劳务派遣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及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严格落实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责任制,全力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三是提前预防,及时化解问题隐患。强化全面排查,将“事后处置”变成“提前预防”,针对历史遗留案件,集中力量开展根治欠薪工作,2022年中秋节前夕高新区存在拖欠工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清欠437名职工共计81.4万元。(基层党建办)

高新区践行“721工作法” 深耕农贸市场顽疾。通过联合执法、门前三包、说理式执法等方式刚柔并济,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深入市场一线构筑管理屏障。一是70%优化服务,“联合执法+沉浸扫街”双重协奏。开展联合执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农贸交易市场区块进行集中整治,以“信息互通、协作互助、资源共享”为方针,利用执法“蓝制服”统筹调度、统一管理,全力解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市场区块存在人流量大、人员结构复杂等整治难点问题,开展“沉浸式”扫街,变“解决问题”为“发现问题”,变“事后执法”至“前端服务”,引导自产自销商贩入市经营,确保还路于民。二是20%加强管理,“门前三包+特色执法”双管齐下。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通过前期宣传推广和挨家走访,对市场区块100余家店铺签署责任书,明确责任区范围,落实包洁化、包绿化、包公共设施责任,激发商户文明经营的自觉性、自律性。采取“说理式”执法方式,通过“温馨提醒-违法告知-行政处罚”流程先礼后兵,重点对流动摊贩、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人行道停车等违法行为开展集中管理。共清理流动摊100余个、规范沿街店铺“门前三包”行为300余起。三是10%严格执法,“日常监管+突击行动”双线并行。建立监管清单,对屡教不改、屡劝不听的违法行为人列入重点管控名单。根据日常监管内容,错峰开展突击执法检查行动,对市场区块形成执法高压包围圈,对突击行动中检查到的违法行为进行统一立案查处,并利用夜学、晨会开展动态复盘,对阶段状况进行复盘分析、总结归纳。8月以来,共开展突击集中整治8次,针对占道经营、超门窗经营等违法行为立案85起。(综合行政执法局)

【工作动态】

高新区近三年中央、自治区预算内资金项目拨付率及投资完成率排名第五继续名列红名单。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22年8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红黑名单”的通知》,依托重大项目库,高新区在全区113个旗区2018—2021年“红黑名单”排名位列前5名。(经济发展局)

高新区能源保供“硬核”推进。高新区承担全盟天然气储气任务490万方。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与中宝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凯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储气协议,目前已完成全盟天然气储气任务,分别由中宝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完成城燃储气140万方,乌海凯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地方储气350万方。乌斯太热电厂目前库存燃煤11万吨,可用天数17天;已与4家供煤企业签订5万吨购煤合同,分别为庆华海福兴1万吨、泽润洗煤厂1万吨、乌海广纳洗煤厂1万吨和乌海榆蓝商贸公司2万吨。同时,为进一步保障冬季电煤供应,已与山东能源(鄂尔多斯)有限公司签订50万吨供煤框架合同,三方协议已签订,目前正在履行预付款和运输事宜。(本刊)

高新区留抵退税出实招 精准退税解难题。高新区成立增值税留抵退税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退税流程各环节,做实做细减税降费各项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开展广泛宣传,结合“惠企利民”大走访活动,以全面宣传和精准辅导相结合方式对辖区企业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精准辅导。按照企业规模进行分批精准办理,小微企业退税户次达156,占全部退税户次的82.10%;制造业作为高新区发展的主力军,退税金额达7.46亿元,占总退税金额的70.31%。截至目前,累计为190户次纳税人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10.61亿元。(税务局)

国务院安委办2022年第二轮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反馈会在高新区召开。专家指导服务组反馈了3家企业指导服务基本情况,通报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共111条,对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典型问题进行全面细致分析,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建议。(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重氮化工艺专家组到高新区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服务。依据应急管理部专家组指导服务发现的2家企业61条突出问题,要求相关企业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时完成隐患整改闭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应急管理局)

高新区1—8月工业及城镇生活总用水量达1671.55万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水1578.60万m³,占工业及城镇生活总用水量的94.4%,较去年同期增加51.47万m³;城镇生活用水92.95万m³,包括居民生活用水43.64万m³、建筑用水15.04万m³、行政事业单位用水23.45万m³、商业用水10.35万m³、特种行业用水0.47万m³。(乡村振兴办)

高新区推进不动产交易便利化提档升级。截至目前,完成受理、审核2362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1746本,收取登记费9.757万元,开具电子票据1117份;推进公共服务,办理查询查封8961件,收集归整档案200余份。(自然资源局)

高新区1—9月累计发放各类民生补助资金38.2686万元。截至目前,累计发放各类民生补助资金38.2686万元,惠及群众159人次。其中,发放城乡低保人员资金20.2986万元、临时救助人员资金2.0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4.24万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18万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06万元、高龄津贴2.84万元、慈善救助救金5.6万元。(社会事务办)

高新区全面落实优抚政策 关心关爱优抚对象。目前,已为2名优抚对象发放优抚资金2.5万元,为困难退役军人发放困难救助金0.6万元。(社会事务办)

高新区全面完成区域地名信息修正工作。截止目前,共修改地名信息120条,其中,非行政区域80条、事业单位9条、党政机关7条、企业15条、交通运输2条、景点3条、建筑物4条。(社会事务办)

高新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量实现同期增长态势。1—8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量较上年同期增长86%。目前,累计审批项目数13个,符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7个,缴纳金额85.30万元,其他6个项目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均不足2000平方米,已出具无需缴纳情况说明。(城乡建设局)

高新区八个项目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取得环评批复。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厂煤场封闭项目、内蒙古庆华集团乌斯太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甲醇制芳烃升级改造10万吨甲胺项目、天运公司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巴音敖包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区新建项目、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仁堂医院、内蒙古力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5万吨/年糊树脂项目、内蒙古扬帆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新材料改扩建项目、内蒙古中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先进金属材料中试研发基地(二期)建设项目及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环评批复。(行政审批服务局)

高新区5家企业项目申报材料顺利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核认定。内蒙古博源银根水务有限公司、阿拉善瀚海润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风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环圣科技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天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一套表”项目申报材料顺利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核认定,审核类型为新增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截至目前,高新区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共39户(其中有4户已转为规上工业)。(经济发展局)

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电石厂40.5MVA电石炉升级改造项目获得节能审查批复。该项目将原有27000KVA密闭电石炉升级改造为8台40.5MVA电石炉,项目建成后可节约能耗34.9万吨标煤,大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济发展局)

【重点关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国新增污泥(含水率80%的湿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规模不少于2万吨/日,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95%以上,基本形成设施完备、运行安全、绿色低碳、监管有效的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体系。污泥土地利用方式得到有效推广。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东部地区城市和县城,黄河干流沿线城市污泥填埋比例明显降低。《实施方案》明确3方面10项政策举措。一是优化污泥处理结构。规范污泥处理方式,积极推广污泥土地利用,合理压减污泥填埋规模,有序推进污泥焚烧处理,推动能量和物质回收利用。二是加强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加快补齐设施缺口。三是强化过程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强化运输储存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强调,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一是压实各方责任。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相关企业切实履行直接责任确保污泥依法合规处理。二是强化技术支撑。加快关键技术攻关,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健全标准体系。三是完善价费机制。健全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与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四是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完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泥处理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中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二是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网)

落实采购优惠政策:内蒙古为中小企业撑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其中强调,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评审优惠比例,不搞“一刀切”。同时,从落实预留份额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撑腰。一是落实预留份额。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二是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在预算编制、需求制定、项目评审等环节,要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另外,鼓励采购人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对已列入政府采购计划或已完成采购活动的项目,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履约验收,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或提高资金支付(预付)比例。三是调整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四是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凡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成为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可凭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的“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模块,直接向有关银行机构申请融资贷款。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财产质押、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五是推广电子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进驻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子系统的担保机构,在收取担保费用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其它省市收费水平。此外,财政厅正积极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技术优势,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嵌入到系统中,在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采购执行、合同备案、履约验收等多个业务环节进行数据分析和监督预警。(正北方网)

山东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于日前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该条例共5章53条,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5章。条例的出台,对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三化”原则。该条例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并作了细化。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二是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区域和单位,应当制定存量消减计划、分阶段改进和消纳计划;三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该条例注重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二是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三是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和协调配合机制,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跨省域合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区域合作。规范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为。该条例在与上位法精神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对省外固体废物转入我省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运抵的固体废物进行核实;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的,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省外移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二是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并明确了有关禁止性行为;三是对接受单位违反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该条例突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一是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发生重大改变事项的,应当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调整,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并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三是对实验室、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防治责任作出规定;四是规定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在终止或者搬迁前,应当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防止污染环境。(凤凰网)

通讯员:
信息来源:高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