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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1152921MC3696545Y/2023-01501 发布机构: 综合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字号: 阿高管发〔2023〕79号 成文时间: 2023-11-06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高新区 示范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5号)《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阿署发〔2017〕122号)要求,结合高新区、示范区实际,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现将《高新区 示范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方案》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高新区、示范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方案

2023年11月6日


附  件

高新区 示范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5号)《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阿署发〔2017〕122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结合高新区、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将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主体。以高新区、示范区管委会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审查。以各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自行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审查,其他部门配合。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须征求同级经济发展局、综合办公室、投资促进局、财政金融局等部门意见。制定政策措施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高新区、示范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平安建设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并督促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

(二)及时规范增量。按照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财政金融局和平安建设办公室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摸清底数,掌握全部政策存量的具体情况,对现行政策措施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制定清理存量文件时间进度表。其中,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组织评估完善。高新区、示范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条件成熟时,对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开展评估,不定期开展抽查。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

(一)健全竞争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各级政府向社会做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报告相关情况。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经依法查实后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表;

          3.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郭海龙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召集人:焦建海  平安建设办公室主任

成    员:李明洋  基层党建办部委委员

              戚志鹏  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韩生梁  高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曲建洋  投资促进局局长

              马  苗  财政金融局副局长

              杨尚文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  志  乡村振兴办副主任

              朱文佳  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邓  睿  乌斯太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赵丹萍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霍晓虎  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顾文杰  税务局副局长

              徐圆圆  示范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

              刘  墨  示范区能源和交通局副局长

              王志杰  示范区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武  聪  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表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标准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与退出标准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输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编辑: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