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公安分局“四张清单”
- 发布日期:2023-06-2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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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 | 公安机关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治安 |
2 |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公安机关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治安 |
3 |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公安机关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治安 |
4 | 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 | 公安机关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交警 |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公安机关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治安 |
2 |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公安机关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治安 |
3 |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公安机关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治安 |
4 | 违章停车 | 公安机关 | 减轻处罚(十分钟内驶离处以警告):接到系统通知短信在十分钟内驶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交警 |
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公安机关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治安 |
2 |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公安机关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治安 |
3 |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公安机关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 治安 |
4.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 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 备注 |
1 | 强行带离现场 | 公安机关 |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并被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的行为人,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被发现,经民警告知后能立即离开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治安 |
2 | 强行遣送 | 公安机关 |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行在三日内返回原地的 |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治安 |
信息来源: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