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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1152921MC3696545Y/2023-01498 发布机构: 综合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字号: 阿高管发〔2023〕72号 成文时间: 2023-09-28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

为健全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提高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对地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有效维护高新区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经管委会同意,现将《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健全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提高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对地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有效维护高新区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一)发生后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高新区宏观金融稳定、造成或可能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公安分局以及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无法解决,须由高新区管委会通过跨部门、跨旗区迅速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处置的金融事件;

(二)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协调。在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下,整合高新区辖内相关部门和机构资源,开展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是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级别和不同行业的金融风险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落实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是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级别和不同行业的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快速反应。处置工作中,首先应及时、科学、有效切断重大金融风险事件传播链条,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和损失,防止对宏观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四)依法处置。处置工作要依法依规,稳妥缜密,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对不适宜对外公开的突发事件及情况,坚持内紧外松和保密原则。

(五)预防为主。各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并在本预案基础上,制定或完善本系统、本行业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体系。

四、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体系

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处置总指挥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牵头部门财政金融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党政综合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纪检监察工委、审计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办、乡村振兴办、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分局、平安建设办、税务局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应分管领导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比照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处置机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本部门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职责

应急指挥部: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的要求,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决定启动和终止一般、较大应急响应;负责确定相关单位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根据实际需要修订本预案;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特大金融风险事件采取先期应急措施,并组织评估研判和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其他需要应急指挥部部署、协调和推动的工作。

财政金融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分析各行业主管部门监测预警信息,评估高新区金融领域风险状况;落实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组织一般和较大金融风险事件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落实;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召集会议;提出修订应急处置预案建议;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相关单位: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或根据本部门职责提前就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五、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是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监测预警的责任单位,各单位应建立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监管对象业务运行及风险防范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和信息互通,随时提交本行业业务运行及风险防范监测、分析报告。

牵头单位及时汇总、分析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监测预警信息和行业业务运行及风险防范监测、分析报告,跟踪、硏究影响高新区宏观金融稳定的潜在金融风险,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六、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

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当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IV级(一般)重大金融风险事件:

(一)对高新区或蔓延、扩大到高新区以外1个旗区且影响程度严重,所涉及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的;

(二)其他需要按照Ⅳ级应对的重大金融风险事件。

(三)高新区管委会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四)高新区管委会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五)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六)高新区管委会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Ⅲ级(较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一)涉及高新区以外2个以上旗区且影响程度严重,并可能进一步蔓延、扩大的,所涉及旗区或驻地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的;

(二)其他需要按照Ⅲ级应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三)高新区管委会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四)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五)高新区管委会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II级(重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一)涉及高新区以外3个以上旗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

(二)其他需要按照Ⅱ级应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三)高新区管委会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四)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五)高新区管委会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I级(特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一)对全盟或全盟大部分地区产生影响的;

(二)金融各行业出现或可能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置的;

(三)其他需要按照Ⅰ级应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四)高新区管委会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五)高新区管委会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自治区级、设区的盟市、旗人民政府。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区级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七、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为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发生Ⅱ级及以上重大金融风险事件,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牵头部门电话报告、40分钟内向牵头部门形成书面报告;发生II级、IV级重大金融风险事件,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接报1小时内向牵头部门电话报告,2小时内向牵头部门书面报告;

牵头部门在汇总分析各单位上报信息基础上,分析研判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并及时上报。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经济社会稳定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與情等详细情况,第一次跟踪报告于首报之间不得超过1小时。

(二)分级响应

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II级、Ⅰ级四个等级。随着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及处置工作的进展,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Ⅳ级响应。牵头部门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须在2小时内召开会议,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先期应急措施并立即组织实施,且于24小时内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按照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于48小时内作出应急处置方案。

Ⅲ级响应。牵头部门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须在2小时内召开会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先期应急措施并立即组织实施,且于12小时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按照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于24小时内作出应急处置方案。

Ⅱ级应急响应。牵头部门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须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在Ⅲ级响应基础上,于8小时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按照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且于12小时内作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承担相应应急处置职责。

Ⅰ级响应。牵头部门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须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在Ⅱ级响应基础上,2小时内报告高新区管委会,4小时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按照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在报请盟级相关部门同意后,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启动Ⅰ级响应,且于8小时内作出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由高新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系统划分,承担相应应急处置职责。

(三)处置执行

按照分级响应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四)调查评估

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汇总报告,报送牵头部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八、应急保障

(一)安全保障

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工作场所采取安全性和保密性措施,确保有关人身安全和保密安全。

(二)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为单位日常运作和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各项保障;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各有关单位要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要异地备份;核心账务数据要建立数据备份中心;要害岗位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要加强事故灾害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三)完善规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制订相应子预案或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前做出部署,熟悉和掌握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总结应对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逐步解决目前在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盲点及障碍的措施,制定相关规定,为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全面保障。

(四)社会监督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向公众发布相关业务活动信息,在机构、公众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五)與论引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注意舆论引导,统一口径,由高新区党群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发布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六)宣传教育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总结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所反映出的问题与取得的经验,进行教育宣传,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九、附则

(一)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管委会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