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应急管理局柔性执法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 发布日期:2024-10-2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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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阿署发〔2024〕27号)要求,切实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我局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布《四张清单》,《四张清单》共列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7项,对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从轻行政处罚。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实 | 设定依据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 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1 | 应急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指导书、签订承诺书 |
2 | 应急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属于初次检查被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指导书、签订承诺书 |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实 | 设定依据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1 | 应急管理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按照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但存在档案记录不规范、不完整(记录不属实的除外);主动予以纠正的;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指导书、签订承诺书 |
2 | 应急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指导书、签订承诺书 |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实 | 设定依据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1 | 应急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指导书)、签订承诺书 |
2 | 应急管理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已编制了应急预案并正常运行;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告诫(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指导书)、签订承诺书 |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实 | 设定依据 |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1 | 应急管理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已经主动停止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主动销毁处置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主动关闭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没有明显危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行政告诫(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指导书)、签订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