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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1/2024-00427 发布机构: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字号: 阿高管发〔2024〕16号 成文时间: 2024-04-09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贸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现将《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贸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4月9日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贸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实体企业为主体,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优化环境为保障,加快打造阿拉善盟重要的商贸物流中心,全面提升商贸物流现代化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健全完善现代流通体系,提升商贸流动协同化、数字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水平,促进商贸物流业集聚集约发展,规范高新区现代商贸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规模依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促进现代商贸物流业发展财政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阿署办发〔2023〕11号)文件中“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盟级税收留成同比增加部分作为划定范围,分别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的比例奖励旗区”、同时将高新区当年不低于本级行业税收留成增量的60%专项用于促进高新区现代商贸物流业发展的资金及自治区相关奖励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当年资金如有结余,可安排至下一年度预算继续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高新区“十四五”总体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突出重点、适度集中、公开透明、务求实效的原则,重点扶持经营规模大、发展速度快、带动作用强、投资效益优的项目,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投资促进局及乌兰布和能源交通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金融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投资促进局、能源交通局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及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1.办法出台后园区内新投资建设的道路、水电、仓储、通信、停车场、公共信息服务等基础设施类项目;

2.优先考虑在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排名靠前的企业。

(二)商贸物流企业项目。

1.办法出台后园区内企业新投资建设的保税物流、冷链物流、网络货运、电商仓储、商贸物流、城乡配送、快递集散、多式联运等现代物流业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或系统升级、信息化项目等。

2.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园区内企业和物流企业开展贸易合作,鼓励驻区企业的运输类业务与本地注册的物流企业合作。

3.优先考虑年度综合贡献度排名前列的商贸物流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通过贷款贴息进行补贴,贴息率不得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项目单位获得的财政贴息资金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二)风险补偿补贴。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鼓励由政府引导的金融产品对商贸物流企业给予倾斜,对当年新增商贸物流企业担保额或发放“助保贷”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不超过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测算,最高可按不超过50万元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累计担保代偿率高于5%的,不予补偿。(当年担保代偿发生额/当年累计解除的担保余额x100%)

(三)奖励补助。一是投资奖励。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或系统升级、信息化项目,且项目经验收后正常投入运行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单个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是运营奖励。企业投资建设的商贸物流园,通过对未销售部分以租金奖励的方式,鼓励企业加大对物流园的建设投入,每平方米奖励资金不超过当年平均房租的50%,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是商贸奖励。1、鼓励园区内企业和物流企业开展贸易合作,商贸物流企业当年地方纳税额达到申报条件的,按企业年度纳税额给予奖励;2、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和物流企业发展,最大限度争取自治区、盟级对高新区专项奖补资金。奖励资金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本企业盟、区两级税收留成同比增量部分。

(四)同一法人单位的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资金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园区建设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新区统一规划的物流园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二)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进度安排、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三)依法在高新区纳税用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近两年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四)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信用、服务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问题;

(五)符合高新区生态环境要求且无环境违法记录。

第八条 申报商贸物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新区统一规划的物流园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二)在高新区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以上且纳税额达到200万的物流企业;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四)依法在高新区纳税用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近两年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信用、服务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问题;

(六)符合高新区生态环境要求且无环境违法记录。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进度安排、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五)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主要建设内容;

(六)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行核准、备案管理的项目提供核准、备案文件;

(七)项目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手续复印件;

(八)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内容和附属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十)园区企业、商贸公司、物流公司、网络货运平台申报需提供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凭证、贸易清单及额度、纳税证明等材料;

(十一)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前,投资促进局、能源交通局会同财政金融局联合印发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的具体事项。能源交通局组织区内企业或单位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投资促进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扶持方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金融局进行复核,最后报高新区管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每年1月底前,高新区管委会会议研究审定专项资金年度分配计划,将专项资金年度分配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公示期满后,将年度专项资金计划上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能源交通局、投资促进局、财政金融局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金融局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或项目业主,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能源交通局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会同财政金融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促进局、能源交通局和财政金融局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盟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会同乌兰布和能源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编辑:
信息来源:党政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