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1/2024-00428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高管发〔2024〕18号 | 成文时间: | 2024-04-1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粮食储备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4-12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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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木仁苏木政府,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粮食储备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4月10日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粮食储备应急保障预案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阿拉善盟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等级划分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两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1.1 两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2.1.2 两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1.3 两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I级(国家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自治区级)应急响应
4.4 Ш级(盟市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4.4.2应急响应程序及处置
4.5 Ⅳ级(旗县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4.5.2应急响应程序及处置
4.6 新闻发布
4.7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评估和改进
5.2 应急经费清算
5.3 应急能力恢复
5.4 资料归档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4 通信保障
6.5 奖励和处罚
7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及时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有效防止粮食消费品种脱销断供,提高政府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实施调控,保持粮食市场稳定,维护社会稳定,结合高新区、示范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阿拉善高新区、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等级划分
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结合两区实际,确定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级:I级(国家级)、Ⅱ级(自治区级)、Ⅲ级(盟市级)和Ⅳ级(旗县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2个(含)以上盟市或呼和浩特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2个(含)以上旗(区)出现较大范围或巴彦浩特镇地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旗(区)内出现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持续上涨等粮食市场波动的状况。
1.5 工作原则
本预案在两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两区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两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两区党工委、管委会成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两区粮食应急工作。两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由高新区分管经济发展局负责人任总指挥,经济发展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2.1.1两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定期分析两区内外粮油形势,掌握粮油市场动态,做好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判断粮油紧急状态,根据应急需要向管委会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管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2)下达应急行动指令。
(3)督促、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4)两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向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科通报相关情况。
(5)审议批准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
(6)根据应急状态下,应急供应发展形势,确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宣传口径,及时、真实、准确向社会公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
(7)根据应急粮油存量需要,向盟行署请求支援和帮助。
(8)向管委会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个人的奖惩意见,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9)依据方案确定的应急终止相关规定,决定预案应急措施终止。
(10)完成盟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两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负责日常工作。
(一)分析预测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
(二)指挥各社区、嘎查、驻区企业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两区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盟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
2.1.3 两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由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公安分局、财政金融局、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综合办公室、能源交通局、示范区疾控局、平安建设办、乌斯太供电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一)经济发展局负责粮食情况监测预测,收集掌握高新区、示范区粮食供应储备情况和周边地区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走势,及时向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紧急时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调运和供应;负责对粮食集贸市场监控;协助民政部门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发放;组织粮食购销企业(大型超市、粮食店)有序采购粮食,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
(二)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认真落实特殊期间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妥善处置不实信息和负面舆情。
(三)高新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四)财政金融局、示范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储备、轮换处置所需经费,保证执行政府销售限价所发生的差价及有关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五)示范区综合办公室负责应急经费开支审计。
(六)能源交通局、乌斯太供电分局分别负责做好运力和电力安排,保证应急粮食的运输需要。
(七)示范区疾控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统计缺粮人口,提供缺粮数量,确定救济对象,组织救济粮发放工作。
(八)平安建设办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对违反市场准入规定和掺杂使假、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负责粮食质量监测、食品安全等工作,禁止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以及未加贴QS(质量安全)标志的粮食进入市场;禁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九)嘎查(社区)、驻区企业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高新区、示范区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监测预警
3.1监测与报告
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两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及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及可能波及粮食安全的次生衍生灾害应当及时报告。
3.2 预警发布
当有迹象表明粮食应急状态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及事态紧急程度发布预警,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影响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管委会和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书面报告。上报信息时,可先简报后详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当启动旗(区)级粮食应急响应无法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时,要向盟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4.2 I级(国家级)应急响应
应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3 Ⅱ级(自治区级)应急响应
按照《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4 Ⅲ级(盟级)应急响应
按照《阿拉善盟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5 Ⅳ级(旗区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高新区、示范区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管委会认为需要按照旗(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处置的,启动IV(旗区级)应急响应。
4.5.2应急响应程序及处置
出现Ⅳ级(旗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管委会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盟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旗(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高新区、示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保障粮食供应。应急状态的供应粮源首先是旗(区)级储备,如动用旗(区)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由管委会申请启动级(盟级)应急响应
4.6新闻发布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粮食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要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事件发生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管委会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做到实事求是、有理有据。未经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应急相关信息。
4.7应急响应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管委会提出终止实施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后期处置
5.1评估和改进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适时对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5.2应急经费清算
对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现行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5.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粮食应急状态下粮食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各级储备粮及商业库存,原则上1年内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5.4 资料归档
粮食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预案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资料按照一案一档办法先行归档,待有关经费清算、拨补完成且应急能力恢复后实行封档。
6 应急保障
6.1粮食储备
两区要按照相关要求,完善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应对能力。
(1)进一步优化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储备规模。
(2)两区常住人口成品粮油(含小包装)储备要达到当地10天以上市场供应量。
(3)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按照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6.3 通信保障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中主管中国移动、电信和联通公司的部门,要协调好通信保障事宜,向本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6.4 奖励和处罚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罚:
(1)不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应急保供中拒不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的;
(4)有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规模以上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本预案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