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1/2024-00488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7-15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市场监管领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4-07-1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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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权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未满一个月,并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危害后果轻微。 2.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2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情节轻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并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危害后果轻微。 2.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3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未满一个月,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未满一个月,并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危害后果轻微。 2.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4 |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未满一个月,并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且危害后果轻微。 2.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5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不满一个月,并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危害后果轻微。 2.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6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危害后果轻微。 2.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7 |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销售者销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危害后果轻微。 2.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8 |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危害后果轻微。 2.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9 | 对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危害后果轻微。 2.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10 | 对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危害后果轻微。 2.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11 |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企业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出售,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 2.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12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不满一个月,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且危害后果轻微。 2.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13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无证经营时间不满一个月,并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2.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14 |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 2.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15 | 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未注册的商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 2.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16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17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18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19 |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20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21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22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23 |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24 |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25 | 对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26 | 对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27 |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28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29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30 |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31 | 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未注册的商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32 | 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未注册的商品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33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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