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00767880445J/2024-00681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高新区本级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8-20 | |
公文时效: |
【政策解读】排污许可证技术帮扶 | 手把手教你填报排污登记
- 发布日期:2024-08-20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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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登记是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符合《名录》最后一列“登记管理”要求的排污单位需要进行排污登记。
首次申请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s://permit.mee.gov.cn/cas/login)注册账号信息,完成注册后登录系统,进入“业务办理界面”,点击“排污登记”模块,该模块包括排污登记、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注销四个选项,点击“排污登记”选项填写“排污单位信息”。
排污单位一定要做到如实填报,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完成并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返回“登记申请”界面,查看登记状态显示为“已登记”则表明登记成功,系统将自动生产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已登记排污单位应在有限期满前20日之内进行延续登记;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之内进行变更登记;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注销排污登记。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乌斯太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