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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00767880445J/2024-00703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高新区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08-22
公文时效:

【政策解读】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重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排放口规范化设置重要性显而易见。

1、‌排气筒高度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这个高度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以确保排放的气体能够有效地扩散和稀释,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排气筒高度设置的依据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50%执行。

3、排气筒高出周围建筑物要求

具体来说,排气筒的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m以上,以确保排放的气体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过大的影响。此外,排气筒的高度还应根据具体的排放标准和规范来确定,例如,某些标准规定排气筒的高度不得低于15m,当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的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排气筒的设计和建设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乌斯太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