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81152921MC3857302K/2024-00724 | 发布机构: | 投资促进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8-28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投资促进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4-08-2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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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投资促进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原则】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权力清单中的行政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执法证号等,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六条【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局职权范围,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检查对象生存状态,动态调整,确定抽查频次,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案。
第七条【检查人员的抽取】通过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八条【被检查对象的抽取】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监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监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本单位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第九条【抽查方式的选择】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跨部门联合检查】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本部门牵头开展的跨部门联合检查,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录入检查信息,按时完成检查任务;积极配合做好由其他部门牵头开展的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检查结果的确定】检查单位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单位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反馈方式与录入】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第十四条【纪律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