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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1152921MC3696545Y/2026-00355 发布机构: 党政综合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字号: 阿高管发〔2026〕2号 成文时间: 2026-02-02
公文时效: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国有企业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企业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对直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示范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决策委员会是直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专门决策机构,负责对企业的重大事项履行审议、决策职责,确保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合规性、科学性与审慎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高效运营。

第三条 决策活动遵循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民主、高效务实、风险可控、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党工委委任,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主任负责召集、主持决策委员会议,主任无法履职时,由分管副主任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条 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乌兰布和示范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议题收集、审核、汇总及会议组织筹备工作,负责跟踪决策事项执行进度,保管会议档案和日常联络工作。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六条 决策委员会履行高新区、示范区两区直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主要决策事项如下: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具体包含国企改革实施方、产业布局调整规划、核心业务拓展及转型升级规划等;

(二)企业主营业务变更、拟培育发展的新兴产业,以及核心技术、著名品牌、重要资质的转让或转移;

(三)委派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会换届事项;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中长期激励实施方案;

(五)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方案;

(六)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重要子企业因变更注册资本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制地位的事项作出决议;

(七)企业单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等。

(八)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并购重组、股权变更、国有股权转让(含无偿划转)、股权激励等事项;

(九)企业重大融资方案:发行债券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借(贷)款等;

(十)企业对外担保及直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事项(注:以担保为主营业务的,由公司董事会自主审议决策,无需提交决策委员会审议);

(十一)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土地、房产、重要设备等核心资产的转让、抵押、报废,且单项资产价值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事项;

(十二)企业债务处置:债务核销、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清偿等方式处置的重大债务事项;

(十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作出决议;

(十四)新设企业方案、企业用工计划;

(十五)其他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可能引发重大风险或影响国有资产安全的决策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议题提出

(一)直属国有企业、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示范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申请。

(二)申请单位需提交完整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正式请示文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其他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议题审核

(一)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议题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重点审核材料完整性、议题合规性及是否属于决策范围。

(二)材料不齐或不合规的,委员会办公室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补充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三)对于重大复杂议题,可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开展实地调研,形成审核意见。

(四)初审通过后,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书面议题清单,报请主任、副主任审定,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会议组织

(一)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议题材料送达全体参会成员。

(二) 会议通知需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参会人员及材料查阅方式。

(三) 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有关职能部门及企业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条 会议审议与表决

(一)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无法出席时委托副主任主持。

(二)议题申请单位负责人对议题进行汇报,参会成员就议题细节提问,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予以解答。

(三)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采取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四)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会议决定事项,需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六)决策事项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决策公正性的利害关联情形时,应主动回避,不参与讨论和表决。

第十一条 会议记录与纪要

(一)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并归档。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参会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等。

(二)会议结束后,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出席成员会签、主持人审核签发后,印发至各参会单位及议题涉及企业。

(三)会议记录、纪要、议题材料等文件,由委员会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决策执行

(一)议题涉及企业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决策委员会议的决策结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实施。

(二)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调整决策的,应重新履行议题申请与审议程序,严禁擅自变更决策内容。

第十二条 跟踪监督

(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向决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执行进度和效果。

(二)对执行周期较长的重大事项,执行单位应每月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

(三)委员会办公室可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拖延执行、擅自变更等问题。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决策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二)对擅自变更决策内容、弄虚作假导致决策无法执行,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高新区、示范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高新区、示范区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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