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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1152921MC3696545Y/2026-00360 发布机构: 党政综合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字号: 阿高管办发〔2026〕4号 成文时间: 2026-05-12
公文时效: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气质量达标巩固方案


中央巡视反馈中指出“部分地区和领域污染问题还比较严重,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协同治理不到位,周边6个工业园区空气质量不达标”。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抓好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切实补齐污染防治短板,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强化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效能,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结合阿拉善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乌海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核心板块,被纳入周边六园区考核范围。通过系统整治,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整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根据阿拉善高新区区控监测站点数据,中央巡视基准年(2024年)及2025年,区域空气质量均达到考核要求,其中,2024年PM10平均浓度为69微克/立方米,未超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浓度限值(70微克/立方米);2025年区域空气质量持续稳中有升,优良率达81.4%,同比提升0.3个百分点;PM10平均浓度降至6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8%;PM2.5平均浓度降至2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7%,除沙尘天气外未发生重污染天气,实现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

二、总体目标

2030年,阿拉善高新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六项污染物浓度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过渡阶段二级浓度限值要求。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阿拉善盟相关准入要求,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把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引导辖区涉VOCs企业全面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全面推广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黏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使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生态环境分局、投资促进局、城乡建设局、平安建设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加大以气代煤力度。现有工业炉窑要充分利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淘汰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1.加快机动车清洁化进程。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严格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检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80%。(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能源交通局、平安建设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力度。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要做到应登尽登,督促辖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积极开展污染物排放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生态环境分局、城乡建设局、能源交通局、市政和金融服务中心、乡村振兴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运输、销售、使用全环节监管,依法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油品的行为。强化成品油监管,开展车用汽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查。按要求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平安建设办、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能源交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1.持续推动扬尘污染治理管控。城乡建设局、能源交通局要做好建筑施工、道路施工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扬尘防控“六个百分之百”责任,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鼓励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对城市道路运输煤炭、渣土、石料、水泥、粉煤灰、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落实全封闭、全苫盖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能源交通局要对公路运输煤炭、渣土、石料、水泥、粉煤灰、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落实全封闭、全苫盖等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公安分局要对以上类型车辆超载超限、闯禁行、不按规定路线及时间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能源交通局、市政和金融服务中心常态化开展机械化清扫保洁,高新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以上。(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能源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和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力度。以秸秆原料化、饲料化、肥料化为利用方向,常态化开展露天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特别要抓好春耕前、秋收后等重点时段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乡村振兴办、巴彦木仁苏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推进低效失效VOCs防治设施治理。按照《内蒙古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实施低效失效VOCs防治设施提升改造,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低效活性炭、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低效失效治理技术的企业,加快升级改造进度,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推行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治污设施。(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工业企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强化工业企业扬尘管控,粉状物料要入库管理。2028年底前,中盐建材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3.加强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污染治理。严格审核高新区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维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局、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结合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进一步推动化工、制药等行业实施恶臭深度治理,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六)强化区域协同联防联控

严格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严格执行区域轮值联席制度,健全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区域应急响应联动机制,高效响应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机制,精准应对重污染天气,有效防范化解区域性大气污染风险。(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七)提升环境执法监管能力水平

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强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督执法,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平安建设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环委会各成员单位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压实本领域、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主动加强与上级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推动各项防治措施落地落细、见行见效。

(二)强化考核问效

将空气质量巩固提升工作成效纳入各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同时,把日常工作推进情况列入党工委、管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对工作推进有力、治理成效显著的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滞后、作风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的,严肃约谈问责,以刚性约束推动各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三)加大资金投入

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本级财政资金,优化资金投向,重点支持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清洁能源替代、扬尘综合管控等关键领域。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与政策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为空气质量持续巩固提升提供坚实资金支撑。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生态日等宣传活动,做好相关政策举措宣传解读,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群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

(五)健全应急联动

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应急演练。深化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严格执行区域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联动处置要求,做到统一预警、统一响应、统一执法、统一治理,全力削减污染峰值,降低影响范围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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