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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1152921MC3696545Y/2018-00176 发布机构: 综合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8-10-24 11:43:00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公共服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公共服务

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提高政府服务质量,根据《全区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为更好促进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在开发区长期工作、居住持有《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居住证》的外地流动人口或具有阿拉善户籍人员,并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统筹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纳入开发区人口积分管理。 

第三条 《公共服务》积分制度。《公共服务》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开发区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户籍人口和《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如在子女入学方面,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学前教育阶段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具体涉及公共服务领域各项政策,以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出台公布的实施细则为准,具体如下:子女积分入学(社管局负责),社会帮扶救助(党群部、社管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公安分局负责),住房保障(住建局负责)。

第四条 职责分工。开发区人社局负责《公共服务》积分管理工作。乌斯太镇、党群部、发改局、住建局、社管局、公安分局、社保局、市监分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 积分指标体系。《公共服务》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其中,基础指标4项,加分指标24项、减分指标7项、一票否决指标3项。

第六条 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户籍、居住证、购买房屋、在开发区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一)户籍

落户乌斯太户籍人员,每人积300;阿拉善盟非乌斯太户籍,每人积分200分。

(二)办理居住证

在开发区办理居住证人员,每人积50分。阿盟户籍享受居住证加分,每人积50(阿盟户籍不在办理居住证范围之内)

(三)购买房屋

1.本人或配偶在开发区购买商品房积100分。

2.购买经营性房产,积100分。

(四)在开发区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全盟相关政策规定按月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5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或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就业身份在开发区足额缴纳城乡养老、医疗保险满1年及以上的人员,积200分。

第七条 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办理户籍年限、夫妻工作居住年限、居住证年限、购买房屋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工作年限、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职业技能培训、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和谐劳动关系、投资经商、纳税、带动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公共服务领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等指标。

(一)户籍年限

落户乌斯太户籍后,每满1年加10,最高加200分。

(二)夫妻工作居住年限

夫妻双方均在开发区,工作居住每满1年加10分,最高分加50分。

(三)居住证年限

办理居住证人员每满1年加10,最高加50分。

(四)购买房屋年限

以实际购买房屋(出具网签合同、不动产登记税票、房款付清证明)或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满1年不足3年加分20分,满3年不足5年加分40分,满5年不足8年加分60分,满8年不足10年加分80分,10年以上加100分;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满1年不足3年加分20分,满3年不足5年加分40分,满5年不足8年加分60分,满8年不足10年加分80分,10年以上加100分;其他情形满1年不足3年加分10分,满3年不足5年加分30分,满5年不足8年加分50分,满8年不足10年加分70分,10年以上加80分。

(五)缴纳社会保险年限
    1.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长期工作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全盟政策规定在开发区按月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同时缴纳五险每满1年加10分(每缴纳一个险种加2分),最高加100分。

2.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长期居住并按国家、自治区和全盟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城乡养老、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每满1年加10分(每缴纳一个险种加5分),最高加100分。

(六)工作年限

在开发区工作,每满1年加10分,最高加200分。

(七)年龄

首次录入年龄在56-60周岁,加5分;56周岁以下年龄每减少1岁,加1分,年龄指标最高加30分。

(八)教育背景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加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取得中专(高中)学历,加10分。

2.取得大专(高职)学历,加20分。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加30分。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加40分。

5.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加80分。

6.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加120分。

7.在同等学历下,在“211工程”和“985工程”院校取的学历,在原有积分基础上再加20分。

(九)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加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加10分。

2.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加20分。

3.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加30分。

4.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加40分。

5.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加50分。

6.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国家人社部统一向社会公布。

(十)职业技能培训

在开发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加10分。

(十一)创业人才

1.在开发区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园和孵化基地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项目人员,稳定经营1年以上,每年加5分,最高加30分。

2.创业人才加分具体条件,由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在开发区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成果,在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工作上为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的创业人员,如获得盟级、开发区级表彰奖励,带动就业人员较多)。

(十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1.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加30分。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创业服务平台的中介人才,如在开发区创办创客空间、创业服务平台等)。

(十三)高层次人才

持证人为开发区认定高层次人才,根据《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规定的,可获得加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等各专项奖获得者、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负责人及学术带头人、自治区“草原英才”等省部级各类人才工程人选;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来开发区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或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来开发区创办或领办企业,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加500分。

2.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的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及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领域紧缺急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才,加300分。

3.以上两类人员其享受公共服务待遇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政策支持不相冲突。

4.对全职引进的或全区培养的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或柔性引进的从事关键应用技术研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团队,团队人员每人加200分。

5.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开发区同类人才待遇。

6.配偶符合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且夫妻双方均在开发区,除享受有关政策外,结婚每满1年加10分,最高分加50分。

(十四)紧缺急需专业

1.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加200分。

2.具有自治区级或盟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加100分。

3.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加100分。

4.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加100分。

5.开发区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党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根据2017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

6.所学专业属于开发区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加50分。

(十五)和谐劳动关系单位

被自治区评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单位,就业人员加10分。

(十六)投资经商

在开发区生产经营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法人企业获得基础分,积分标准:实际经营人加20分,高管加10分,中层干部加5分。

达到规模(限额)标准且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范围的法人企业,根据不同行业标准,按照主营业务收入额获得加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行业

规模(限额)标准

主营业务收入

实际经营人加30分,高管加20分,中层干部加10

实际经营人加40分,高管加30分,中层干部加20

实际经营人加50分,高管加40分,中层干部加30

工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0.2亿-1亿

1亿-10亿

10亿以上

批发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0.2亿-0.5亿

0.5亿-1亿

1亿以上

零售业

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0.05亿-0.1亿

0.1亿-0.5亿

0.5亿以上

住宿餐饮业

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0.02亿-0.05亿

0.05亿-0.1亿

0.1亿以上

重点服务业

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

0.1亿-0.5亿

0.5亿-1亿

1亿以上

建筑业

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三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二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一级以上(净资产1亿元以上)

房地

产业

有资质的房地产企业

四级(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三级(注册资本800万元以上)

二级以上(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

(十七)纳税

在开发区创业,按照个人纳税情况,按每缴纳1000元税费积0.5分计算,最高加30分。

(十八)创业就业

1.在开发区创业,按照带动就业情况,最近连续2年平均每年吸纳就业在2人及以上,每吸纳就业人员2人加10分,最高加30分。

2.在开发区创业,按照带动就业情况,最近连续2年平均每年吸纳就业在5人及以上,每吸纳就业人员5人加20分,最高加60分。

3.对毕业5年内在开发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加10分,每增加1年加10分,最高加50分。

4.对获批国家和自治区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创业基地经营者加100分,给予基地创业者每人加30分。

(十九)缴纳住房公积金

在开发区工作并按照国家和全盟相关规定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每满1年加10分,最高加50分。

(二十)公共服务领域

在开发区公共服务领域及特殊公益性岗位就业,每满1年加10,最高加30分。

(二十一)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为全日制近3年毕业高校大学毕业生,加20分。

(二十二)表彰奖励

在开发区工作、生活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加分,包括道德模范、善行义举好人、工匠、技术能手等,累计最高分不超过10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获得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盟直部门表彰奖励,加30分。

2.获得盟(市)党委、政府及自治区厅局表彰奖励,加40分。

3.获得自治区及以上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加100分。

(二十三)社会贡献

1.在开发区工作、生活期间慈善捐款每满0.1万元加2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2.在开发区工作、生活期间每捐献200ml全血加20分,每增加100ml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3.凡在全国志愿服务系统中注册且加入开发区志愿团体者,加10

(二十四)党组织

党组织关系在开发区的党员分别加20分。

第八条 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分析、征信分析、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3年内有提供身份、户籍、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00分。

(二)行为分析

5年内,如有参与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违反相关政策法规,如反复性违反交通法规、组织参与传销、参加邪教活动、发表关于党和国家的不良言论等情况,有关部门出具认定结论后,涉及单位职工的,单位负责人根据情况每次扣80分,个人每次扣100分。

(三)培训记录

个人如有在各行业参加技能、岗位培训后3个月内非外界因素离岗行为,每次扣50分。

(四)行政违法

1.违反公安机关行政管理,情节较轻或交通违法单次扣3分的行为,每次扣20分;情节一般或交通违法单次扣6分的行为,每次扣40分;情节较重或交通违法单次扣12分的行为,每次扣60分。涉及单位职工的,单位负责人每次扣10分。例如:非法上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妨碍公共秩序安全等。

2.一年内在开发区因违反城市管理、非法行医、违反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保障、文化、卫生、工商、税收、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或个体户、企业的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每次扣50分。

(五)失信行为

1.一年内在开发区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相关责任人每次扣30分。

2.因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人代表或实际经营者扣50分。

3.近三年内在开发区存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贷款、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时偿还贷款,纳入银行、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的,单位负责人根据情况每次扣40分,个人每次扣50分。单位未缴、欠缴3个月(含3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或实际经营者扣30分;单位一年内因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法人代表或实际经营者扣50分。

4.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单位负责人根据情况每次扣100分,个人每次扣50分。 

(六)未正常履行劳动合同

因未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三年内更换工作单位两次及以上的,四年内更换工作单位三次及以上的,出现以上情况,每更换一次扣50分(正常调动除外)。

(七)子女就学

对父母在开发区就业,子女在开发区范围内学校上学的,如出现中途辍学、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扣100分。

第九条 一票否决指标

(一)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被宣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犯罪记录的,5年内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二)有被法院列入当年度失信人员名单,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行为,3年内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三)对无正当理由缠访闹访人员列入失信名单,2年内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 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一)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二)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 总分积分规则

(一)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二)本办法中如有涉及加分交叉重复的,按照“标准从高、加分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总积分基础分值和公共服务待遇。《公共服务》总积分基础分值为300分。持证人达到基础分值后方可按照积分排名优先享受以下公共服务待遇:申请在开发区接受公立幼儿园学前教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社会救助、各类专业技术和职业资格评定及考试和鉴定、参加开发区有关评选表彰,享受国家和开发区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待遇。

第十三条 个人与家庭成员积分待遇。子女享受公共服务待遇按照父母双方积分就高原则享受,若父母双方或一方存在减分指标,其子女享受公共服务待遇基本分值取父母双方积分的平均值。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四条 积分申请。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开发区人才就业平台,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开发区人社局申请积分。

第十五条 积分申请材料。《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服务积分申请表》。

第十六条 材料受理

(一)人社局收到积分申请表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二)个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材料审核

(一)人社局受理积分申请表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

(二)各相关部门对个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劳动合同、开发区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相关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积分核定。积分申请表审核属实的,由人社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共服务》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九条 积分查询。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开发区人才就业平台或者下载手机APP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二十条 积分确认。在《公共服务》签注时,各部门具体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一)社管局负责学历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母子保健手册、居民健康档案、献血证、公共场所服务岗位的从业健康证明、有关非法行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行为、公益慈善组织(基金会)捐赠的核查评分。

(二)人社局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等的核查评分。

(三)乌斯太镇负责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核查评分。

(四)社保局负责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的核查评分。

(五)乌斯太法庭负责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行为核查评分。

(六)国土局负责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证书的核查评分。

(七)公安分局、住建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核查评分。

(八)食药监局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九)党群部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好人好事行为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十)综合执法局负责综合执法领域内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一)市监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等在工商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二)税务机关负责申请人涉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十四)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颁发机构行业核查评分。

(十五)具有一定影响的善行义举好人、好人好事、特殊岗位等特殊情况需计分的,由有关部门报开发区人社局审核评分。

(十六)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系统传递的评分项目数据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评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积分调整

(一)个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社局提交相关材料。

(二)个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平台系统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在系统内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二条 积分失效。《居住证》注销时,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重新办理的,原有积分不变。

第二十三条 监督与复核

(一)开发区人社局对开发区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二)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表30日后,可登录开发区积分管理相关网站和手机APP查询个人申请时的积分情况。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提交申请的人社局提出积分复核要求。

(三)人社局依托开发区人才就业平台,加强公共服务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开发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根据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人社局会同发改局、公安局、乌斯太镇、经信局、社管局、住建局、社保局、市监局、税务等相关部门对《公共服务》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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