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81152921MC3696545Y/2018-00183 | 发布机构: | 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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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8-03-28 10:5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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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8-03-2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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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推动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推动党工委、管委会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授权原则,在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综合办公室督查室牵头,纪工委监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开展督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
第二章 督查范围
第四条 督查工作范围及重点:
(一)负责对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以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下发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安排的重点工作和决定的重大事项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负责对各部门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以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党工委(扩大)会、管委会主任会、党政联席会、重点工作调度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四)负责对各部门推进党工委、管委会年初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及其他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五)负责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协调,按时完成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素材的整理报送工作。负责督查转办上级人大和政协议案、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做好上级督查部门安排和转办的督查任务。
(七)负责对各部门干部在职在岗、出勤及工作秩序等情况进行督查。
(八)负责做好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督查原则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规则,正确行使督查权,做到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位乱作为,严格按照督查程序开展工作。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讲真话、报实情,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三)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主动开展督查工作,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把握症结,研究解决办法,保证督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全面提升工作效能。
第四章 督查程序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由综合办公室督查室对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编号登记、建立台账。
(二)交办。综合办公室督查室对登记立项的督办事项以电话、督办通知或其他书面形式交由承办单位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要在接到督查事项后,2个工作日内向综合办公室督查室报告主抓领导、主办人员和联系方式,并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限推动办理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共同办理。
(四)报告。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向综合办公室督查室书面报告督查事项办理情况。
(五)催办。根据督办事项进展情况,综合办公室督查室要适时跟踪督办,对跟踪督办后承办单位仍未办结的事项进行催办。
(六)销号。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对已办结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督查方式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方法:
(一)通报督查。综合办公室督查室按月或季度对承办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工作完成较好的部门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给予批评,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分类立项,确定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三)现场督查。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督查和暗访督查,客观准确地掌握真实情况,如实向领导反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加快进度,限期落实。
(四)会议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主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落实措施,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五)舆论督查。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督查事项,通过开通民生热线电话、设立意见箱、开辟网络、电视、广播专栏等方式,全面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诉求,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开接受群众质询、评判,通过舆论监督促进工作落实。
(六)联合督查。对全局性工作或重点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开展联合督查。同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职能,对重点工作和民生项目开展集中调研、视察,推动工作落实。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对已分解下达的工作任务,除明确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外,一般实行月督查制度,牵头单位必须在月底前报告落实情况。
(二)党工委会、管委会主任会、党政联席会、重点工作调度会等会议的决定事项,根据会议要求办理。原则上从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各责任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对任务重、周期长、情况复杂的工作,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
(三)对各单位承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要按照交办要求及时落实并反馈办理情况。
(四)对各级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事项,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除规定时限外,原则上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动态信息,办结后再上报结果。
(五)承办单位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落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说明理由并报告进展情况。
(六)涉及多个单位办理的督办事项,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要强化协作意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督办工作任务的落实,办理结果原则上由牵头单位综合意见后上报。
(七)承办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书面报告、回复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督办工作完成情况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十条督办工作实行100分倒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为:
对未按要求完成督办事项的每件扣10分;对督办事项未按时限及有关要求回复办理结果的每件扣5分;回复内容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每件扣30分。
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期完成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经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延期办理,不予扣分。
第十一条 督办工作坚持“谁交办、谁考评”的原则,具体为:
(一)以党工委、管委会和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下发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督查督办单或电话通知等为依据,由综合办公室督查室及时收集整理落实情况并归口进行日常考评。
(二)对年度目标任务的平时考核和新闻媒体反映情况的调查处理情况,分别由党群工作部、人社局及新闻信息中心依照本扣分办法进行日常考评。
(三)由多部门共同承办的同一项工作,原则上只对牵头部门进行考评计分,对配合部门配合不力,造成工作拖延或影响办理质量的由牵头部门提出扣分意见,归口报送交办单位。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督查室、纪工委监察局、党群工作部及人社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督查考评,建立工作台账,并及时收集其他牵头单位开展的督查工作情况,年终统一进行汇总,最终分值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平时考核得分,计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同时,督办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研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落实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因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导致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定事项不能落实,贻误工作或造成较大影响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对条管单位的督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考评结果运用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工委、管委会提出意见,报条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党工委、管委会安排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的专项督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年终将督查台账和计分考评情况按考核序列分别报送综合办公室督查室、党群工作部及人社局,督查结果一并纳入平时考核。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综合办公室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