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索引号: 81152921MC3696545Y/2018-00193 发布机构: 综合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8-05-16 11:48:0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鼓励电子交易系统的市场化竞争,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

第四条  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在行政审批服务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部门依照职能职责负责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盟行署办《关于发布2017-2018年度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139号)要求,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平台运行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

第六条  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七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禁止目录内项目在平台之外进行交易。

管委会直属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的交易项目,必须进入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评标、评审的,应按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从全盟及周边地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网络隔离、身份认证、电子签章、数据加密等技术措施,确保平台平稳运行。

第三章    平台服务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遵循统一交易登记、统一信息公告、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专家抽取、统一服务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的要求,提供标准化服务。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遵循如下交易流程(详见附件1、附件2):

(一)业务受理。交易文件资料的编制、送审由招标人/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填写《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易申请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建设工程招标资料审核表》(详见附件3456),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收到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受理窗口,进入统一平台的各类交易项目应分类登记,进一步核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并予以登记、编码备案,发布交易公告,进入交易程序,登记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二)场所安排。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建立统一标准的开标、评标服务场所,由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前进行登记预约。

(三)公开交易信息。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保密的信息除外。

(四)抽取专家。招标人/采购人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申请,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联系,与行政监督部门共同从盟及周边地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五)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评标、评审事项由评标委员会全权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评标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负责。评标期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仅需提供基本服务,严禁出入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对评标进行全程监督,详细记录交易监督情况,并填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日志》,与招投标资料同步归档。

(六)确认交易结果。交易结果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为依据。

(七)服务资料存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进场交易项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按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八)电子监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建立覆盖全部服务场所的电子监控系统,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情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依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监控资料,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按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有关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系统应分别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等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第十六条  发改、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做好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汇总整理、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逐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第二十条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行政审批服务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可依法向管委会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单位或者个人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附件:1.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图

          2.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流程图

          3.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申请表

          4.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交易申请表

          5.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资料)审核表

          6.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审核表

 

 

 

 

 

 

 

 

编辑:
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