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81152921MC24690681/2023-00937 | 发布机构: | 公安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3-06-2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发布日期:2023-06-27 09:37
- 浏览次数: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6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行为········································6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
法》的行为·········································55
第三节 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行为···········55
第四节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行为········57
第五节 违反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
理条例》的行为···································58
第六节 违反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的行为···············································59
第七节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行为···············································61
第八节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
行为··················································66
第九节 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的行为···············································72
第十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的行为···············································73
第十一节 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行为········76
第十二节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87
第十三节 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
法》的行为······································89
第十四节 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行为··············91
第十五节 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
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报废汽车
回收管理办法》的行为·······················93
第十六节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行为···········96
第十七节 违反《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的行为···········································100
第十八节 违反《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的行为···········································100
第十九节 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01
第二十节 违反《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制
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102
第二十一节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
行为···········································103
第二十二节 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的行为··········104
第二十三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104
第三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105
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全区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全区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区治安管理行政执法实际,自治区公安厅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全区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
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在查明违法事实基础上,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裁量情节,遵循本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具体适用情形,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二、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二)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四、不予处罚的适用: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五、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适用: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从重处罚的适用: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九、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即使同时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从重情节,也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从重情节的,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对于有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人,同时有立功、主动投案等情节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之间选择认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减轻处罚”。
(注:“十二、”的规定,适用于公安所有行政处罚)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单位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单位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造成多人围观、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持械扰乱单位秩序;虽未采取过激行为,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持续时间长或者多次实施;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造成多人围观、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虽未采取过激行为,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长或者多次实施;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情节较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在非停靠站点强行下车,或者拉扯驾驶员、乘务员,致使公共交通工具减速或停运;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实施上述行为,不听民警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较长或者多次实施;造成多人围观;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采取打、砸等暴力手段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虽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在重点路段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积极参与聚众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实施非法拦截交通工具行为,不听民警劝阻;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破坏选举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情节较重”: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干扰他人选举;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条幅、宣传材料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将伪造的选票、选民证或者其他文件混入正规选举材料中,伪造选举文件;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在现场煽动、散步谣言,致使选举现场秩序混乱;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强行进入场内,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以下情形,属于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情节严重”: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对管理人员进行辱骂、推搡,造成入口处秩序混乱,耽误他人按时进入场地;不服从管理人员劝阻,经民警劝阻仍然不听;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进入活动场内;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规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以下情形,属于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情节严重”: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如:引发消防设施报警,喷淋)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以下情形,属于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情节严重”: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挑起观众反感情绪,影响场内观看秩序;挑起表演者、比赛运动员、工作人员的对立情绪,影响活动、比赛正常进行;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以下情形,属于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情节严重”: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以下情形,属于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情节严重”: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连续或者多次投掷杂物;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以下情形,属于实施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行为“情节严重”: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以虚构事实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均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十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实施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均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寻衅滋事“情节较重”: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持械寻衅滋事;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追逐、拦截妇女或者未成年人;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追逐、拦截多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50%以上;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十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至(二)的项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均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十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违法所得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较重”: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十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其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情节较重”: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十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其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情节较重”:对5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其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情节较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5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十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轻”: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经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后依法处理过程中,行为人积极配合并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初次实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二十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情节较轻”: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二十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均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十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十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情节较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二十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情节较轻”:在火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没有发生;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情节较轻”: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三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情节较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三十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情节较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三十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情节严重”: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十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情节严重”: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情节严重”: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十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情节严重”: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盗窃、损毁多个设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十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违规举办大型活动“情节较轻”: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三十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
(三十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情节较轻”:未使用暴力方法,且对他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但将相关表演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除外;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三十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强迫劳动“情节较轻”: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强迫他人劳动系以劳务抵偿合法债务,且劳动强度较低;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四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节较轻”: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较重危害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侵入住宅“情节较轻”:因债务纠纷、邻里纠纷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搜查身体“情节较轻”: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四十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四十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威胁人身安全“情节较重”: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经劝阻仍不停止;针对多人实施;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多次实施;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四十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均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情节较重”: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经劝阻仍不停止;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针对多人实施;多次实施;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四十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情节较重”: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造成人身伤害的;针对多人实施;多次实施;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四十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情节较重”: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向多人发送;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四十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侵犯隐私“情节较重”: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四十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情节较轻”: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已满14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四十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1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其裁量幅度均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猥亵他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猥亵多人;强制、公然实施猥亵行为;猥亵孕妇;造成被威胁人受轻微伤或者精神受到损害:多次猥亵他人;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经制止拒不改正;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其他情节恶劣情形。
(五十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和(二)项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五十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强迫交易“情节较轻”: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五十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十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盗窃“情节较重”:盗窃财物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盗窃防灾、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使用专用工具或者技术性手段盗窃;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盗窃后拒不供认,隐藏赃证物,无悔改表现;盗窃财物无法返还;入户盗窃、不够刑事处罚,结伙、流窜盗窃;盗窃公共设施,影响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盗窃不具备情节较重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罚:
1.初次盗窃财物价值不足50元,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2.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不够刑事处罚。
(五十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诈骗“情节较重”:诈骗财物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诈骗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诈骗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利用作案工具诈骗;诈骗后拒不供认,隐藏赃证物,无悔改表现;诈骗财物无法返还;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入室诈骗;多次诈骗;结伙诈骗;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诈骗不具备情节较重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罚:
1.初次诈骗财物价值不足100元,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2.诈骗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不够刑事处罚。
(五十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哄抢“情节较重”:个人哄抢数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哄抢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哄抢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组织、纠集或者带头哄抢;哄抢后拒不供认,隐藏赃证物,无悔改表现;挥霍哄抢所得,致使财物无法返还;多次哄抢;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五十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抢夺“情节较重”:抢夺财物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抢夺防灾、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抢夺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抢夺多人财物;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抢夺后拒不供认,隐藏赃证物,无悔改表现;挥霍抢夺所得,致使财物无法返还;多次抢夺;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五十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敲诈勒索“情节较重”:敲诈勒索数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50%以上;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挥霍敲诈勒索所得,致使财物无法返还;敲诈勒索多人;多次敲诈勒索;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六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较重”: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故意损毁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损毁重要场所财物;故意损毁公共设施,影响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持械损毁公私财物;损毁多人财物;多次故意损毁财物;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六十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不听执法人员劝阻;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救灾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六十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阻碍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不听执法人员制止;有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行为;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六十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情节严重”:不听执法人员制止;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纠集多人堵塞道路,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带头阻碍特种车辆通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六十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情节严重”:不听执法人员制止,强行冲闯、跨越、钻越警戒带、警戒区;经劝阻仍不退出警戒带、警戒区;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六十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十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招摇撞骗“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六十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十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至(二)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六十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情节较轻”:伪造有价票证、凭证的票面数额、数量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10%;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10%;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七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情节较轻”: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数量较少,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获利较少;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因船舶户牌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七十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经责令离开而拒不驶离;多次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水库;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七十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较少;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七十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情节较轻”: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此外,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七十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以下情形,属于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情节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行为人擅自经营,引发其他违法行为;超范围经营存在安全隐患;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七十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七十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明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情节严重”: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明知住宿旅客是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市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报告,导致通缉犯逃跑,或者妨碍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较严重后果;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旅馆业工作人员曾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七十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明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情节严重”: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房屋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工作;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长期在此住宿,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曾因违反出租房屋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该违法行为;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八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警告”、“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十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情节严重”: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较多;违法承接典当物品价值较大;典当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造成较严重后果;造成典当业经营者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情节严重”: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不报告;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脱等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情形发生;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八十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情节严重”: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500元以上;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八十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情节严重”: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物品属于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八十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情节严重”: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八十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至(四)项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分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二)、(三)、(四)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十六)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十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十八)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偷越国(边)境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八十九)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和(二)项的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按照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分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情节较重”:
拒不听从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两次以上损坏或者损坏两处以上文物、名胜古迹;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情节较重”:不听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多次实施;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九十)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偷开他人机动车“情节严重”:偷开特种车辆、军车;偷开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人员受伤;实施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使用;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曾因实施上述行为被治安处罚;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九十一)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情节严重”:偷开警用、军用航空器、机动船舶;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500吨位以上;酒后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人员受伤;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实施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使用;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曾因实施上述行为被治安处罚;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九十二)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情节严重”:破坏、污损程度较严重;破坏、污损英雄烈士坟墓或者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不听劝阻,继续实施;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毁坏、丢弃尸骨、骨灰“情节严重”:毁坏程度较重;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不听劝阻,继续实施;多次实施;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九十三)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停放尸体“情节严重”:造成大量群众围观、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持续时间较长;伴随有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九十四)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卖淫、嫖娼“情节较轻”: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九十五)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九十六)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情节较轻”:容留、介绍1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容留、介绍1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九十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制作、复制、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运输、出租淫秽物品的“情节较轻”数量基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九十八)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十九)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从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百)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设置赌博机的数量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做庄、兑换筹码;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赌博“情节严重”: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参与聚众赌博、到赌场参与赌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以及以百家乐、六合彩和赌球赌马等特殊手段参与赌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参与赌博,个人赌资800元以上,或者共同参赌财物合计4000元以上;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一百零一)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情节较轻”: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株、大麻不满500株;非法种植罂粟不满20平方米、大麻不满200平方米,尚未出苗;其他情节较轻情形。此外,按照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情节较轻”: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5克、罂粟幼苗不满500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幼苗不满5000株、大麻种子不满5000克;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5000克,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百零二)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至(四)项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至(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且被查获后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予以罚款处罚。
(一)以下情形,属于非法持有毒品“情节较轻”: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克;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10%;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情节较轻”。
(三)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属于“情节较轻”;
(四)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未吸食、注射的,属于“情节较轻”。
(二)—(四)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八十八)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三)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百零四)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五)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六)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七)担保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行为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警告”、“5日以下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节 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行为
(一)卖淫、嫖娼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二)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行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下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按照上位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以下情形,属于 “情节较轻”:容留、介绍1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容留、介绍1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三)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进行处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不需要细化裁量基准。
第四节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行为
(一)娱乐场所违反《营业性演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和“处以7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娱乐场所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没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和“7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娱乐场所违反《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节 违反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按照造成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擅自组织大型活动的。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对组织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造成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活动举办规模在1万人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活动举办规模在1万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节 违反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一)违反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第(二)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第(三)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第(四)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第(五)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第(六)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第(七)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第(八)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节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一)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五款,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违法行为的、第(二)项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三)项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第(四)项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第(五)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第(二)项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第(三)项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项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第(五)项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第(六)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违法行为的、第(七)项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违反本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第(二)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三)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第(四)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五)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六)违反《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第(三)项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第(四)项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违反《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第(二)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第(三)项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依据《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违反《条例》第五十一条,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的。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违反《条例》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据《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节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一)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行业标准《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依据《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处2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5万元以上7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处7万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行为”。依据《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2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依据《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2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行为”。依据《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2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行为”。依据《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2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行为”。依据《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2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依据《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2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违反《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依据《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并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违反《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依据《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违反《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依据《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一)违反《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据《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二)违反《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依据《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三)违反《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依据《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四)违反《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依据《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五)违反《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依据《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六)违反《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七)违反《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八)违反《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节 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一)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或者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罚2万元5万元”,“处罚5万元至8万元”,“处罚8万元至10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据《条例》第六十六条,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依据《枪支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其停业整顿”、“ 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枪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的。依据《枪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直接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枪支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依据《枪支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对直接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枪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依据《枪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下罚款” 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枪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的规定,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依据《枪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 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违反《枪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的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依据《枪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一节 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行为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5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予以取缔。”
(二)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逾期拒不整改的;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变更的法定代表人有被刑事处罚、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其他严重情形。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保安从业单位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逾期拒不整改的;未备案保安员人数超过50人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其他严重情形。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逾期拒不整改的;派遣保安员从事超范围服务人数超过50人;经营额10万元以上;营利额2万元以上;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其他严重情形。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保安从业单位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招用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招用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5人以上的;招用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担任保安员;具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担任保安员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反的;或招用的保安员三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引发重大、敏感事件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其他严重情形。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引发重大、敏感事件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其他严重情形。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保安从业单位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引发重大、敏感事件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其他严重情形。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客户单位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引发重大、敏感事件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其他严重情形。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保安从业单位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一)保安从业单位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二)保安从业单位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三)保安从业单位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四)保安从业单位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五)客户单位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十六)保安员违反《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训诫的;其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其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情形。
(十七)保安员违反《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训诫的;其行为造成他人财物严重损坏的;其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情形。
(十八)保安员违反《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训诫的;其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常依法执行公务的;其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情形。
(十九)保安员违反《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训诫的;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其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情形。
(二十)保安员违反《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训诫的;其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的;其他严重情形。
(二十一)保安员违反《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训诫的;其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的;其他严重情形。
(二十二)保安员违反《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训诫的;其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的;其他严重情形。
(二十三)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逾期拒不改正的;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未达到规定培训项目、课时等80%以上的;其他严重情形。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二节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
(一)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5个月至6个月”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娱乐场所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娱乐场所违反《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或者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娱乐场所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娱乐场所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娱乐场所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以下情形,属“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七)娱乐场所违反《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依据《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八)娱乐场所因违反《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责令停业整顿5个月至6个月”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三节 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对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为进行处罚”已经不再适用,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许可已于2002年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二)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违反《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违反《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违反《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违反《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依据上位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500元以上;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十四节 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典当企业违反《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收当“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的。依据《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典当企业违反《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查验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违反《办法》第五十一条,未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的。依据《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典当企业违反《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的。依据《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发现是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不报告,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未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赃物、来源不明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的;不报告,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仍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不报告,并阻挠他人报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五节 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
治安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依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依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依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和“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的。依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依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即:“对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没收销货款、未销售的车辆及进口件。”
(六)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的。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节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行为
(一)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逾期未改正的;曾因上述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曾因上述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节 违反《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违反《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六条规定,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或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或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或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依据《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二)违反《规则》第七条规定,假借他人名义者;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无故休业超过一月以上者;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依据《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第十八节 违反《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
旧货经营者违反《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未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的;旧货经营者未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未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隐瞒包庇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经营单位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九节 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一)旅馆业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旅馆业违反《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节 违反《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人民警察法》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处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依据《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规定》十八条规定,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依据《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节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行为
(一)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条规定,拒绝农业普查、调查的行为。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即直接转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节 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的行为
(一)违反《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彩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彩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的。分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均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依据《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违反《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据《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违反《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对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未依法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依据《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四)违反《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依据《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