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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1/2024-00417 发布机构: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字号: 阿高管办发〔2024〕3号 成文时间: 2024-01-29
公文时效: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阿拉善盟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阿拉善盟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19日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

阿拉善盟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

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2024年


目  录

1.总则 6

1.1编制目的 6

1.2编制依据 6

1.3适用范围 6

1.4工作原则 6

1.5预案体系 7

2.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7

2.1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7

2.2事故分级 7

3.组织机构及职责 8

3.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8

3.2供热企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13

3.3供热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13

4.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14

4.1风险防范 14

4.2监测预报 14

4.3预警分级 15

4.4预警发布 15

4.5预警行动 16

5.应急处置 18

5.1分级应对 18

5.2响应分级 18

5.3先期处置 19

5.4分级处置 19

5.5信息发布 21

5.6响应结束 21

6.善后工作 21

6.1善后处置 21

6.2调查评估 21

7.应急保障 22

7.1通信保障 22

7.2队伍保障 22

7.3物资保障 22

7.4交通保障 24

8.预案管理 24

8.1宣传培训 24

8.2预案修订 24

8.3责任追究 24

9.附则 2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供热突发事故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镇供热事故,指导应急抢险,最大程度减少供热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运行过程中的事故,以及因其他事故衍生的供热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预防供热事故发生,做好预警分析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工作,力求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努力降低供热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

(2)统一指挥、协同应对。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等级分类,由相应级别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发挥属地的主体作用,供热单位根据本预案修订完善本级供热保障应急预案。按照供热事故等级实行供热单位等供热保障应急指挥体系分级响应。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供热单位应急预案。

2.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1)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地质灾害、暴风雪极端天气等,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衍生灾害,影响安全供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事故灾难。包括热源厂机组故障、热网故障、换热站故障及停水、停电等,影响安全供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其他风险。包括弃供、低温运行、燃料储备不足、运输受阻等,影响安全供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2事故分级

依据城镇供热事故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控性、影响力大小等情况,将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2.2.1特别重大供热事故(一级)

特别重大供热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2重大供热事故(二级)

重大供热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3较大供热事故(三级)

较大供热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4一般供热事故(四级)

一般供热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高新区(乌斯太镇)设立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事发地旗(区)供热企业指挥机构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总指挥:管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管委会分管副主任、高新区城乡建设局、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基层党建办、平安建设办、公安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财政金融局、综合办公室、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能源和交通局、社会事务办、应急管理局、投资促进局、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供电分局和事发地供热企业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高新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高新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3.1.1工作职责

(1)指挥部职责。研究应对高新区(乌斯太镇)供热事故的决策和部署;组织、指挥高新区(乌斯太镇)供热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协调联络工作机制;负责预警信息评估和研判、汇总、分析、上报事故信息;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高新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编制和修订高新区(乌斯太镇)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协调应急预案的落实;负责供热行业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城镇供热安全稳定运行。

基层党建办:负责指导协调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涉及供热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敏感有害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负责受害人员的慰问和安抚工作。

平安建设办:指导负责供热事故中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技术指导,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协调保障现场交通,确保应急抢险通道畅通;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财政金融局:履行财政部门职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

综合办公室:负责与事故相关的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救援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应急工作。

能源和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盟煤炭、天然气、电力生产、经营企业,保障城镇供热应急中供热生产用煤、用气、用电的生产与供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生产物资运输车辆的交通保障工作,开设应急救援通道。

应急管理局:协调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协助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供热事故处置工作,组织重大供热事故调查评估等。

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供热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导灾后消防设施的恢复重建。

投资促进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易燃易爆危化企业的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供电分局:指导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高新区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4)供热事故专家组职责。指挥部组建供热事故专家组,参与指导事故的应急处置,对事故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1.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热事故或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一般供热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由盟供热事故现场指挥部,在自治区供热事故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高新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做好供热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项统筹、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完成指挥部布置的各项任务。

(2)事故抢修组。高新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根据供热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抢修、临时供热等现场处置救援方案,组织供热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抢修受损设施设备、启动备用热源、移动应急热源车,尽早恢复正常。

(3)专家评估组。高新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4)消防救援组。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对供热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进行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保卫安全组。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涉恐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等。

(6)医疗救护组。疾病预防控制局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7)后勤保障组。经济发展局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保障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基层党建办牵头,会同高新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9)善后工作组。示范区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人员安抚、物资补偿、劳务征用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3.2供热企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高新区(乌斯太镇)设立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镇供热主管部门。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本级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供热企业应当健全抢险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制度,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和足够的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

3.3供热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盟、旗(区)管委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供热保障应急预案;定期检查本单位供热事故应急预案、救援物资、通讯保障和突发事故处置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进入采暖期后,确保应急队伍随时处于救援状态。

发生供热事故时,供热单位应当成立供热事故应急抢险队伍,配合旗(区)管委会指挥部工作,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负责对供热用户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

4.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4.1风险防范

城镇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持续开展供热管网互联互通建设和老旧供热管道更新改造工作,加强热源建设,配备移动应急热源车,定期检查供热单位燃料储备情况,对供热运行进行动态监测。供热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设施设备维修检测,加强生产运行调度,结合实际情况,对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供水、通讯等实时监测,并设置超温超压预警装置,不断完善调度系统的智能监测、智能预警和智能控制方面的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需求监测,避免因供电、供热负荷变化对供热管网运行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做好燃料储备,避免因燃料不足造成停供事故。

4.2监测预报

城镇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热监管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逐步完成对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测,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供热单位是事故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将事故监测信息按照规定上报当地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逐级上报盟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4.3预警分级

根据供热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供热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热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热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热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4预警发布

4.4.1发布权限

城镇供热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供热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盟行署或盟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旗区进入预警期,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达到黄色预警级别由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宣布有关旗区进入预警期;达到蓝色预警级别由事发地旗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事故危险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供热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供热事故类别、供热事故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解除供热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供热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4.4.2预警调整

根据供热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及时作出调整。

4.4.3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充分发挥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4.5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工作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可能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检查所需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工具、移动应急热源车等;

(5)通知相关企业做好启动储备热源等其他应急供热措施的准备工作;

(6)协调煤炭供应企业,做好燃煤运输准备;

(7)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8)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9)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供热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

(10)协调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11)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12)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13)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暖的准备工作;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措施。

5.应急处置

5.1分级应对

供热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处置能力时,由盟行署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盟指挥部组织人员在自治区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救援工作;较大事故由盟指挥部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5.2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供热事故分级标准,启动一级、二级响应,阿拉善盟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自治区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响应处置。启动三级响应,阿拉善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盟级专家组和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必要时上报自治区请求支援。启动四级响应,事发地旗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按照规定向盟行政公署、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信息。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

5.3先期处置

当事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因地震等自然灾害或供热设施、管网故障造成的事故,供热单位在做好有效防护的前提下,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发地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造成的事故和供热单位燃料储备不足造成的事故,事发地旗(区)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应急接管、协调供热用煤等方式开展先期处置。

5.4分级处置

5.4.1一级、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时,盟指挥部进入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盟级专家组和盟级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在自治区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2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盟指挥部进入上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盟级专家组和盟级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盟市、跨企业的供热资源、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正常供热。盟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盟行署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信息。

5.4.3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盟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盟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规定向盟行署报告事故信息。

当启动应急响应时,高新区指挥部进入上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和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盟市、跨企业的供热资源、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供热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事故发生地位置,划分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及事故可能影响区域,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5.5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基层党建办,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6响应结束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基本消除后,按照事故等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报告盟指挥部办公室。

6.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指挥部负责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工程恢复重建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2调查评估

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意见。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各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以城镇供热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以及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应急响应启动后,通信部门应当全面检修通信设施,确保预案执行过程中通信与信息畅通,重点保障指挥部同高新区领导、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供热单位和应急救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7.2队伍保障

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专家库及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备齐应急救援物资,配备移动应急热源车。应急抢险队伍应当配备专业抢险人员,配足抢险抢修装备物资,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3物资保障

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抢险抢修装备物资的类型、数量以及分布地点,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各供热单位应当根据企业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足量的应急抢险物资装备,建立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做好维护和更新工作。

7.4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应急救援车辆。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

城镇供热主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用热和供热事故处置方法的宣传教育,对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安全用热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2预案修订

高新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请管委会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
信息来源:党政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