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1/2024-00980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10-10 | |
公文时效: |
【简明问答】政策解读知多少!
- 发布日期:2024-10-1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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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解读由谁负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41号)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各部门制发的政策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工作,联合发文部门予以配合。部门起草并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工作。
2.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需要参与解读?
需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41号)要求,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宣讲解读。
3.旗县级政策解读范围包括哪些?
对于本级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的重要政策应当进行政策解读。对于本地区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重要会议活动等,应当开展政策解读。
4.政策解读材料应当包括哪些要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41号)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围绕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解读工作,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注意事项、新旧政策差异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公众误解误读。
5.政策解读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41号)等文件,解读内容除文字解读之外,还可以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展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运用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发表评论文章、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等方式做好解读工作。
6.政策解读的渠道有哪些?
政策解读应当通过多样化、立体化的传播渠道开展。政府网站作为政策发布解读的第一平台,应设立政策解读和在线访谈专栏,集中发布解读信息;政府网站应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在政策文件页面提供解读材料页面入口,在解读材料页面关联政策文件有关内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应当以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的信息,要运用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统筹运用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7.政策解读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41号)相关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组织、同步安排,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同步审签,政策落实与解读工作同步推进。起草部门制定解读方案,明确解读方式,解读方案与文件送审稿一同报送。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应包括具体解读内容。政府办公厅(室)按照程序将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政府领导审签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8.政策解读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政策性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要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和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9.开展政策解读还要注意些什么?
根据“谁起草、谁解读”原则,本单位应解读本单位牵头起草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不能以转载上级单位或其他地区的政策解读来代替本单位的解读!
年度内未牵头起草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单位,可对本单位历年制定的仍现行有效且作为当前工作开展依据的政策措施进行深层次解读,或对目前执行上级单位年内印发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做法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