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00MB0W20190A/2024-01007 | 发布机构: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10-18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工作方案
- 发布日期:2024-10-18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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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食品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登记及备案编号管理规则》等法规,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全面覆盖、分类处置、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小作坊监管,落实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等制度,督促落实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小作坊食品生产监管,推进小作坊园区建设。
二、范围
全盟所有获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
三、工作要求
1.《方案》适用于全盟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实施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
2.盟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工作文件,建立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制度,指导全盟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工作。
3.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按照风险与信用等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管工作,录入组织实施的日常监管信息、监督抽检信息和其他涉及调整风险与信用等级的信息,健全食品小作坊监管信息档案。
4.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等级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动态和静态分值确定,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5.食品小作坊分级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四、风险分级要求
1.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由静态风险分值(30分)加动态风险分值(70分)之和确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2.食品小作坊静态风险分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小作坊静态风险分值表》(附件1)自行确定,同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多个食品类别的,按照风险分值最高的食品类别确定。食品小作坊申请许可变更时,涉及食品类别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自行调整静态风险分值。
3.食品小作坊的动态风险分值依据《食品小作坊动态风险分值表》(附件2),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确定。启动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分级管理工作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区食品小作坊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确定小作坊风险等级。
4.食品小作坊产品有2次及以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签除外),其风险等级调高一级,有效期一年。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五、信用分级要求
1.食品小作坊信用等级由基础分值与信用信息形成的加分值或减分值之和确定。取得许可的食品小作坊基础分为90分。
2.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A(守信)、B(基本守信)、C(失信)、D(严重失信)。90分(含,下同)以上为A级,70分以上90分以下(不含,下同)为B级,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3.食品小作坊信用信息包括监管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监管信息:包括许可信息;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产品召回信息;事故处置信息;责任约谈信息等。
(二)其他信息:包括各类表彰奖励信息,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调查处理等信息。
4.食品小作坊获得有关奖励的,应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由许可部门根据获奖级别增加2--10分。进入食品小作坊集中园区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增加5分。加分期限为2年,2年后还应当加分的,需再次出具有效证明文件,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5.食品小作坊存在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扣分期限为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一年: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警告的,一次扣5分;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一次扣10分;罚款的,一次扣20分;
(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责令改正等行政告诫的,一次扣3分;
(三)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每一个批次扣3分;
(四)同一种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多种扣分情形的,按扣分值最高的执行,不重复扣分。
6.食品小作坊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其信用等级调低一级。
7.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因违反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一年内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累计三次以上的;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性质恶劣,被从重处罚的。
六、监督管理
1.食品小作坊对风险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应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2.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网络系统、公告等适当方式,公示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等级,方便群众查询、监督。
3.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年初食品小作坊风险和信用等级,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评为A级的每年不低于1次,评为B级的每年不低于2次,评为C级的每年不低于3次,评为D级的每年不低于4次。
4.盟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监管科每年联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C级、D级食品小作坊开展随机抽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C级、D级食品小作坊的监督力度和产品抽检频次,对食品小作坊负责人进行专题法规培训并考核。
5.各级市场监管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小作坊风险与信用监管工作列入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内容。
6.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在评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以及未根据评定结果开展监督检查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