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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1152921MC24690681/2024-01304 发布机构: 公安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11-13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职,激励公安民警担当作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全体民警在行政执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全体民警。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职责法定、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减少失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  公安民警按照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职业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政策要求、职业要求,或因为客观因素、难以预见预料的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并及时纠正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第二章  履职尽责

第五条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职责。

第六条  公安民警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

第七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限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八条  公安民警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

(一)已经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岗位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

(三)因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四)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因其他有关部门错误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导致作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六)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无法定性的;

(七)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在整改期间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发生事故的;

(八)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调查和责令改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或者移送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九)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九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客观公正地评价。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二)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四)执法过程中,为防止执法风险,临机决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原因,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五)开展执法检查中,因执法对象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反映情况,致使没有及时发现潜在问题的;

(六)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故意违法,民警已经采取法定措施,仍然造成事故发生的;

(七)在解决执法矛盾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失误或偏差的;

(八)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除相关所队及民警的责任:

(一)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十条  公安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法定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容错。

第十二条  公安民警认为有符合免责的情形而受到公安机关问责处理的,或者认为有符合容错的情形而受到过重问责处理的,民警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可以向所属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免责容错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有应当适用免责容错情形、线索的,应当主动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事项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进行初查,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有关申请后,应当组织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专业人员,视情邀请原问责处理决定作出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审查论证组,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对民警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采取措施的适度合理性、主客观情况、因果关系,以及是否适用免责容错进行全面审查论证,经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以委员会名义作出书面审查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论证以书面方式为主,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陈述、举证、申辩,听取申请单位意见,开展实地走访调查,集中研究讨论,相关公安机关和部门警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审查论证意见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向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书面出具。

第十七条  对于案情重大、情况复杂、有较大影响的申请事项,经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审查论证工作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参与,作出审查论证意见的时间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一)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党委政法委、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工作人员;

(三)法学专家、知名律师,相关领域专业人员;

(四)公安机关基层民警代表;

(五)人民群众代表;

(六)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参与审查论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品德;

(三)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四)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

(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在特定领域具有较强权威性或者较大影响力;

(六)与申请人、申请单位或者审查论证事项无利害关系,没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审查论证的情形;

(七)能够保守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  重大疑难申请事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论证完毕的,经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作出审查论证意见的时间可以再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对审查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意见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申请复议。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书面回复复议意见。

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对复议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核。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回复复核意见并抄告原复议机构。

民警或者其所在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复议复核,但是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意见结论的除外。公安机关不得因民警申请复议复核而对其加重处理或者变相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正确对待信访举报,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者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对经查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执法人员,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法处置职责范围内紧急情况的,适用本制度。

试用期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民警执行职务的,参照本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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