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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全体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应急管理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职责法定、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减少失误、有错必纠、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职业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政策要求、职业要求,或因为客观因素、难以预见预料的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并及时纠正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第二章 履职尽责

第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安排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权责清单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

第七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限履行职责,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八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不予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评价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应急管理负责举报的相关科室未接到投诉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及有关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六)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案件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因标准缺失、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无法定性的,但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七)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或者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不当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九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客观公正地评价。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阿拉善高新区应急管理事业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二)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阿拉善高新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四)执法过程中,为防止执法风险,临机决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原因,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五)开展执法检查中,因执法对象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反映情况,致使没有及时发现潜在问题的;

(六)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故意违法,执法人员已经采取法定措施,仍然造成事故发生的;

(七)在解决执法矛盾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失误或偏差的;

(八)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除相关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十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挽回、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行政执法过错情况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问题,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阿拉善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党组统一领导,由局党组具体结合主观、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作出认定结论。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单位提出容错认定申请。单位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作出后,应当于7 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并依据相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经研究决定,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容错的,不作为执法错误认定。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法定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容错。

第十四条  追究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应当充分听取当事执法人员的意见,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执法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五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在阿拉善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会作出容错免责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第十六条  应向尽职免责、容错免责对象说明纠错事由,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要求或者建议,责成限期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同时,办公室要督促指导相关行政执法科室或者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纠错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错整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要求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认定责任的参考。

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已经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以及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阿拉善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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