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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31/2024-00425 发布机构: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字号: 阿高管发〔2024〕10号 成文时间: 2024-03-14
公文时效: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53年)(修订)》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5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2024年3月14日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53年)(修订)


2023年10月


目  录

一、区域概况 5

二、气象观测站现状与评价 6

三、规划内容 12

四、规划实施措施 5


一、区域概况

(一)地理位置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东临黄河,西倚贺兰山,南接宁夏石嘴山市,北连乌海市。地处中国西部“呼一包一银一兰”经济带和鄂尔多斯-乌海-阿拉善“小金三角”的交汇点,包兰铁路、乌吉铁路、G6高速、乌巴高速、110国道“五路交汇”。位于东经106°39′,北纬39°26′,海拔高度1252.6米,规划控制面积54.5平方公里。

(二)地形地貌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地形地貌按照成因类型,可划分为侵蚀构造中山区、剥蚀构造低山丘陵区、山间洪积洼地区、冲洪积湖积倾斜平原四种地貌类型。

(三)气候条件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属于典型的大陆性半干旱气候,气候特征表现为少雨、多风、干燥。日照充足,无霜期长。适合种植葡萄、西瓜、苁蓉、梭梭等作物。春冬季常有寒潮、大风、扬沙、沙尘暴、霜冻等自然灾害出现;夏秋季常受到干旱、短时强降水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对农牧业生产不利。

年平均气温10.0℃,年平均风速3.4米/秒,年平均降水量173.4毫米,年平均大风日数35.9天,年平均无霜期224天,年平均日照时数3071.5小时。

(四)行政区划及人口情况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辖1个镇、2个社区、2个嘎查。总人口4万余人;是汉族、蒙古族、回族等20个民族聚集地区。

(五)经济发展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经济保持快速、健康的发展趋势。2022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总收入29.38亿元,同比增长40.15%,占全盟总收入的36.89%,位居全盟第一。

(六)区域规划

图1  乌斯太镇总体规划

信息来源:乌斯太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年—2035年)

二、气象观测站现状与评价

(一)气象观测站基本情况

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2008年1月1日从头道湖搬迁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3年1月1日由乌斯太国家一般站升级为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测站地理坐标:东经106°39′,北纬39°26′,海拔高度1252.6米;属国家一级站,国家一类艰苦站。

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是据全国气候分析和天气预报需要所布设的地面气象观测站。气象观测资料主要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和当地地区气象服务及气候变化分析,资料上传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参加全国数据交换共享,传输频次为每分钟一次。

地面气象观测站基本情况

台站名称

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

  

52607

台站类别

基本站

   

106°39E

   

39°26N

海拔高度

1252.6

详细地址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乌斯太镇)(郊外)

场高测量方式

实测

地形特征

西高东低

土壤性质

沙土

现址使用年限

15

城镇或工矿区位于观测场方位

东北

距最近城镇工矿区边缘距离

1.0千米

最多风向

SSE

次多风向

SE

本站所处气候区

大陆性半干旱

地面观测记录开始日期

196211

观测场面积

1256

自动站单轨运行日期

201011

观测场形状

圆形

观测任务

地面、生态、人工影响天气

历次迁站情况

序号

站日期

   

   

海拔高度

位置

备注

1

196211

105°08

38°03

1342.0

郊外

建站

2

200811

106°39

39°26

1252.6

郊外

改善条件



(二)气象观测站现状分析与评价

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是据全国气候分析和天气预报需要所布设的地面气象观测站。该站的观测资料也是分析乌斯太地区天气、气候变化的重要依据,是提高气象预报预测准确率、服务能力及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的重要保证。

地面气象观测记录必须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及连续性。气象站址的设置必须能较好地反映本地较大范围的气象要素特点,具有当地的代表性。

1.代表性分析

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建站至今。周边探测环境保持较好,可以代表本区域气候状况。

2.准确性分析

观测场大小为25m×25m,气流通透、设备标准、排列有序、安置准确、布局美观整洁。2022年气象探测环境评分为88.9分,定性评估结果为“良”,观测设备和观测方法符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观测数据具有较好的准确性。



图2  观测场四周可视范围内遮蔽物仰角图及地面观测场四周全景照片

3.连续性分析

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2008年1月1日从头道湖搬迁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已建站15年,观测资料连续性较好,能满足地方服务需求。

(三)气象观测站周边现状与规划校核分析

1.现状校核分析

气象观测场站西侧为成熟的城市建成区,多以居住及配套为主,东侧以工厂企业为主。站点500米范围内,东侧、南侧、西侧以绿化、铁路、高速路为主,北侧以公路为主,对观测影响较小。



图3  影像及现状用地功能图

2.规划校核分析

(1)用地功能

根据已有规划显示,气象观测场站周边规划生产设施、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主,西侧基本已按照规划完成建设实施。站点500米范围内,四周以绿化、铁路、高速路为主,西侧为绿化、高速路、行政办公区。

图4  观测场站1000米范围用地功能规划示意图

(2)建筑高度

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500米范围内规划建筑物高度以4—6米为主,局部在12—15米之间,均在控制高度内;1000米范围内西南及西北部有12—15米集中行政办公与住宅区,均在控制高度内。

(3)植被高度

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50米范围内,四周绿化带植被高度超过1米,超出控制高度。

图5  观测场站1000米范围建筑高度规划控制示意图

3.校核分析

A:除部分电线杆、烟囱及工厂以外,观测场站四周没有建筑物对观测场产生直接影响的影响源。    B:观测场站点四周100—10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符合观测场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C:观测场站点四周50米范围内,绿化带植被高度超过1米,不符合观测场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图6  观测场站周边建筑高度规划指引图

三、规划内容

(一)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623号);中国气象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的基本要求,结合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为保护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依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要求,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三十年稳定不变。

现状周边环境已对气象观测产生影响,鉴于该地区迁站条件尚不具备,建议气象站暂时原址保留。

(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应该严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保护:

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不小于1/10,且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与观测场围栏之间的最小距离应>500米,铁路路基与观测场围栏之间的最小距离应>200米,人工建造的水体与观测场围栏之间的最小距离应>100米,公路路基与观测场围栏之间的最小距离应>50米。

(障碍物是指观测场以外高于观测场地平面1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作物等物体)。

图7  观测场四周影响源控制示意图

图8  保护范围障碍物高度控制图

四、规划实施措施

(一)管理职责

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二)行政许可

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本规划批准后应及时纳入各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凡在本规划管控范围1000米内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标准执行。1000米范围以外的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应当事先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和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气象局的意见。未经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气象局同意,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三)控规的调整

管制范围内、已编制控规的地区,对规划尚未审批、有可能会超高的控规地块应在规划阶段进行控制,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控规调整,避免出现矛盾。

(四)与已依法取得规划行政许可项目的协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协调,对已依法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项目(含在建项目和未建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应立即征求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气象局的意见,对建筑设计方案适当调整;对气象探测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

(五)行政处罚

如有违反,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条款进行处罚。本规划由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局与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气象局联合编制,由气象主管部门报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乌斯太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修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气象局审核后,报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印发


编辑:
信息来源:党政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