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00767880445J/2024-00548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高新区本级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8-01 | |
公文时效: |
【文稿解读】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础知识介绍
- 发布日期:2024-08-0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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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主要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和噪声进行征税,本期介绍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按以下顺序使用:一是对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为减轻监测负担,对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目前使用2021年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
税收减免,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平均值。如享受税收减免,上述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乌斯太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