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007830267242/2024-01497 | 发布机构: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乡村振兴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4-08-14 | |
公文时效: |
【政策】阿拉善盟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操作规程
- 发布日期:2024-08-14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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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机制总体要求,以《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操作规程》为蓝本,参考《阿拉善盟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方案》(阿党农牧组发〔2021]12 号)和《阿拉善盟 2022年度防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方案》(阿党乡振组发〔2022]5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优化流程、细化措施,制定出本操作规程,
一、工作对象
(一)识别范围
1、阿拉善盟辖区内的农村牧区户籍人口。
2、易地扶贫搬迁转为城镇户籍的家庭
3、城市规划区居住但未享受城镇相关保障政策的“农转非”家庭。
以家庭为单位,对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符合监测对象认定条件的上述人群,及时认定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制定帮扶计划,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做到“应纳尽纳、应帮尽帮”,不限制规模。
(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类型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共分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3 类。
1、脱贫不稳定户。户年人均纯收入在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2、边缘易致贫户。户年人均纯收入在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牧户。3、突发严重困难户。户年人均纯收入高于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影响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牧户。这类群体既可以是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牧户
二、监测内容
主要监测农牧户家庭人均纯收入、返贫致贫风险两方面内容,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由自治区每年统一明确,阿拉善盟参照执行。
(一)收入测算
1.收入计算周期。启动认定程序前12个月内农牧户家庭成员收入的总和来计算收入。如:该农牧户启动认定时间为 2023年4月15日,那该户的收入计算周期为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以此类推。
2.纯收入计算方法。农牧户家庭纯收入由生产经营性净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部分累计组成(其中,生产经营性净收入是指核减生产经营性支出后的生产经营性收入)。根据农牧户家庭人口数,计算人均纯收入。
(1)生产经营性收入
农牧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家庭经营活动收入按行业划分为:
a.第一产业收入(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
b.第二产业收入(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c.第三产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d.自产自用消费产品也应折算为收入。“折算收入”中,小麦、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按照“生活使用数量x出售价格x0.9”计算金额,其他经济作物和农畜产品按照“生活使用数量x出售价格x0.85”计算。
帮扶措施中补贴的生产资料如牲畜、籽种和化肥等不计入当年收入,只在帮扶措施或项目中录入。
(2)生产经营性支出
指农牧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所消费的未计算为农牧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为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也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
(3)工资性收入
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简要理解为务工或其他工资性收入。外地务工要扣除房租、日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花费。
(4)财产性收入
指通过资产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扣除贷款利息等支出后的净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5)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即扣除农牧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保障性费用支出后的净收入。包括计划生育补贴、特困供养金、低保金、养老保险金、生态补偿金。除以上各类补贴外,还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
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嘎查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项目补助资金、雨露计划补助、教育帮扶中的助学金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营养餐等教育补助、危房补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跨省务工交通补贴等补助类项目款不计为收入。产业项目先建后奖资金可计入收入,先补后建资金不应计入收入。
3.合规性支出计算方法
以家庭合规自付支出是否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作为支出监测标准。合规自付支出指可以提供佐证材料证明属于除生产经营性支出以外的其他必须刚性支出,具体包括:
(1)教育支出:一是政策补贴后农牧户需支付的学前教育保教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教育的学历教育学费和住宿费支出,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支出。二是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到旗县所在地或其他苏木镇接受义务教育产生的交通费和生活费。
对于自愿就读非公办幼儿园、非公办学校,且所需费用如学前教育保教费等超过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计算。
(2)医疗支出: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合规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包含子女按照赡养义务支付的医疗支出)。
(3)住房支出:一是无房户为解决基本居住问题需要自己支出的租赁费用;二是唯一住房已成为危房需要修建或改造的自己支出。
(4)安全饮水支出:一是分散供水的农牧户取水的自己支出;二是维修供水设施的自己支出。
(5)财产损失: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扣除保险机构理赔后需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金额。
将(人均纯收入-人均合规性支出)<当年度的监测范围的农牧户作为重点研判对象,原则上应纳入监测对象进行帮扶,
(二)返贫致贫风险。主要包括以下 11种返贫致贫风险,1.因病。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或重大慢病患者,医疗支
出较高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2.因学。家庭有学前教育儿童或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阶段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或帮扶的。
3.因安全住房。家庭唯一住房被住建部门认定为C级、D级危房,或出现其他住房安全方面问题,自身难以解决的。
4.因安全饮水。因饮水设施损毁或管护不到位、水源干等原因,导致家庭饮用水的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4项指标中出现不达标的,或出现季节性缺水、临时性供水不足等问题,自身难以解决的。
5.因残。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因劳动能力不足、康复需求、照护需求等,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6.因自然灾害。因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等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受损,自身难以解决的;因灾因疫等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7.因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意外,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8.因产业项目失败。从事生产经营的农牧业家庭,产业项目受市场波动、成本变化等因素影响失败,家庭收入骤减或大幅减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9.因务工就业不稳。外出务工就业的家庭成员,受突发事件、劳动力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务工收入骤减或大幅减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10.因缺劳动力。家庭主要劳动力成员丧失劳动力、变为弱半劳动力,导致收入骤减或大幅减少的;或整户无劳力,收入难以负担家庭支出的。
11.其他。除以上 10 种风险以外,其他造成家庭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监测方式
坚持及时发现、快速响应、方便群众的原则。优化自下而上申报和自上而下排查机制,采取农牧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
部门筛查预警、社会监督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防返贫监测工作,及时发现返贫致贫风险点、风险因素、风险群体。
(一)农牧户自主申报。农牧户出现收入低于监测范围或存在前述 11 种返贫致贫风险的,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申报。
1.农牧户填写《防返贫监测对象申报书》(见附件2),向嘎查村党群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申请;不具备书写能力的,可向查村干部(含驻村干部、网格员等)口头申请,由其代为申报。嘎查村“两委”受理农牧户现场申报,按照“有报必核”要求,及时启动监测对象核查认定程序。
2.农牧户通过拨打“12317 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热线”自主申报。
3.脱贫户使用防返贫监测手机 APP 自主申报。
4.农牧户使用手机微信识别“内蒙古自治区防返贫申报一码通”二维码自主申报。(2023年5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二维码详见附件 2)
在收到农牧户申报信息后,嘎查村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查工作,并向苏木镇、旗(区)反馈核查结果。
(二)基层干部排查。采取集中排查和日常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返贫致贫风险。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依靠查村干部、驻村干部、包联干部、乡村医生等基层力量,结合日常工作不定期走访排查所有常住农牧户,对返贫致贫风险隐患开展经常
性、常态化排查预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户纳入监测范围工作中,重点关注以下 10 类重点人群。
1.脱贫户,特别是脱贫时间较早或划分为低收入人群的脱贫户;
2.低收入人群,即家庭收入较低、收入明显减少的农牧户特别是收入低于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农牧户;
3.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特别是单人户等特殊困难家庭;
4.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别是整户低保农牧户、近两年新认定和申请低保的农牧户、过渡期取消低保的农牧户;
5.有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病患者家庭,特别是医保自费支出1万元以上且后续需要继续治疗的农牧户;
6.农村残疾人家庭,特别是新致残和重度残疾人家庭;
7.多子女家庭,特别是非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子女较多的农牧户;8.新增危改户、饮水不安全户,特别是低收入人群无能力改造户;
9.务工不稳农牧户,特别是务工收入占比高且务工时间不稳定的农牧户、受各种因素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农牧户、家庭成员中有外地务工返乡或新成长劳动力但务工不稳的农牧户等;
10.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农牧户。
排查发现可能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立即启动监测对象核查认定程序。
(三)部门筛查预警。盟、旗(区)两级健全完善常态化防止返贫监测部门筛查预警机制,按照“部门筛查、集中交办、入户核查、结果反馈、跟踪盯办”的程序,定期筛查预警、反馈苏木镇、嘎查村核实。
1.盟、各旗(区)医保局牵头落实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面向农村牧区人口预警医疗支出过高导致的返贫致贫风险,每季度比对一次脱贫人口医保参保情况,每月比对一次监测对象医保参保情况,按月筛查自费医疗支出超过1万元情况,并及时推送给同级乡村振兴局;
2.盟、各旗(区)住建局牵头落实保障农村牧区住房安全工作机制,面向农村牧区家庭常态化筛查新增住房安全问题,每半年筛查一次,对发现存在住房安全问题的农牧户,及时推送给同
级乡村振兴局;3.盟、各旗(区)水务局牵头落实巩固饮水安全工作机制,面向农村牧区家庭常态化筛查新增饮水安全问题,每季度筛查一次,对发现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农牧户,及时推送给同级乡村振兴局;
4.盟、各旗(区)民政局牵头落实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机制,面向农村牧区人口筛查新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临
时救助对象等兜底保障对象,每季度筛查一次,并及时推送给同级乡村振兴局;
5.盟、各旗(区)残联面向农村牧区人口筛查新增重度残疾人,每季度筛查一次,并及时推送给同级乡村振兴局;
6.盟、各旗(区)乡村振兴局定期分析脱贫户、监测户收入情况,筛查脱贫户、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收入同比下降风险,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筛查预警.各旗(区)在盟级推送预警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部门筛查的范围、内容,增加预警频次,提高部门筛查预警效率,(四)社会监督发现。拓展社会监督发现渠道,及时学握分析网络平台、媒体反映、信访举报等信息,组织干部核实相关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五)常态化监测帮扶年度工作安排。一季度开展重点人群监测,二季度开展全面集中排查,三季度开展“回头看”,四季度开展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基础数据采集更新,并对脱贫人口增收情况进行分析,切实做到不漏一户一人,应纳尽纳、应帮尽帮,各旗(区)严格控制在此范围内开展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工作避免层层加码,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一季度组织开展针对“10 类人群”的重点监测,逐户分析研判、核实核准,符合条件的按照标准和程序纳入,坚决杜绝“体外循环”问题的发生。对未纳入的要逐户注明研判结果,建立工作台账,说明未纳入原因,健全特殊档案,完善佐证材料。对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要逐户排查帮扶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确保“管用够用”
二季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集中排查,一是开展监测对象识别纳入工作,按照标准和程序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牧户识别纳入监测帮扶范围,并排查是否存在识别不精准、纳入周期长等问题。二是对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进行排查,重点关注措施是否及时到位、全面有效,是否存在“一兜了之”、“应消未消”等突出问题。对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到户资产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尽快解决问题,消除风险。三是对标注“风险消除”的监测对象开展“回头看”,重点排查家庭收入是否持续稳定、“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是否持续巩固、风险是否稳定消除。四是对脱贫人口收支情况逐户进行排查,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确保脱贫群众收入稳步提高。
三季度在开展重点人群监测的基础上,对上半年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9月底前将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四季度开展年度动态管理工作,聚焦重点地区,重点关注“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收支变化和政策落实等情况。把握三个关键,一是把握工作重点,通过排查既要发现潜在的返贫致贫
风险隐患及时开展监测帮扶,也要排查帮扶成效,提高帮扶精准度。二是坚持为基层减负,要统筹利用已掌握的信息合理划定排查重点,提高排查效率,减轻工作压力。三是统筹开展工作,四季度排查要与年度信息采集、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脱贫查村、乡村建设信息更新工作统筹开展,确保一次入户完成多项工作,减少入户量。
四、认定条件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不限规模,符合条件的农牧户均应认定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确保应纳尽纳。
(-)认定监测对象。根据农牧户人均纯收入、返贫致贫风险两方面因素,实事求是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将人均纯收入低于监测范围,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户,认定为脱贫不稳定户,存在致贫风险的一般农牧户认定为边缘易致贫户;对人均纯收入高于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影响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识别为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适当放宽条件。以下4类重点农牧户原则上认定为监测对象。
大病重病个人难以负担户,即家庭成员中有 30 种大病或 4种主要慢病患者,且医疗自付支出超过当年度医保预警标准,导致生活困难的农牧户。
2.重度残疾人低收入户,即家庭成员中有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员,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农牧户。
3.突发意外情况户,即因疫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收入骤降或支出骤增影响基本生活的农牧户。一般以收入降至当年度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以下或支出超过上年度全盟农牧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参考,2023年度具体标准为因疫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意外情况人均支出超过 20000元以上,之后年度标准另行通知。4.“三保障”动态新增问题户,即出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动态新增问题,且靠自身无力解决,需要政策帮扶的农牧户。
(三)以下8类情况原则上不应纳入监测范围
(1)家庭成员中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式员工的;子女有赡养能力或子女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有正式工作,人为的将父母单独分户独居的。
(2)种养殖大户或家中有大额存款的。
(3)家庭拥有货车、轿车、面包车、越野车等机动车,工程车辆、大型农机具之一的。
(4)家庭成员在县城或集镇购置有商品房、商铺、自建住房的(唯一住房除外)。
(5)家庭成员中有注册公司、拥有饭店、宾馆、工厂、农场等大型经济实体,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
(6)因工程拆迁、土地征占等得到大额补偿,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7)家庭供养学生中,有高费择校读书、在高费私立学校读书或出国留学的。
(8)现任嘎查村支书、党支部委员、妇联主任等领取固定工资或补贴的。
对上述人群,不搞“一刀切”,要针对具体情况分类处理,特殊情况由嘎查村民代表大会重点评议。长期居住生活在查村内,从事农牧业生产且未享受过城镇保障待遇的城镇户和外地户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可以纳入监测范围,但要作为特殊事例,由旗县在制定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向上级报备。
五、认定程序
根据不同监测方式,分类缩短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 15 天,各旗(区)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各环节时间。工作中,按照统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核查认定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认定表》)履行核查认定程序。
(一)入户核查核实。农牧户自主申报、旗(区)乡村振兴部门推送预警信息2天内以及基层干部排查当天,由苏木镇乡村振兴专干、包联干部、嘎查村“两委”、驻村干部等人员负责,对家庭收入支出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研判返贫致贫风险,填写《认定表》。核查结果用于嘎查村评议公示,同时汇总后逐级上
报供旗(区)开展部门信息比对
1.符合认定条件的,农牧户应承诺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并授权依法查询家庭资产等信息,在《认定表》上签字确认;入户人员在“嘎查村入户核实”栏签字确认。根据核查结果履行后续认定程序。
2.拒不承诺授权的,可不予认定监测对象,由查村收集佐证材料说明。
3.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向农牧户及时解释说明,不再履行后续认定程序,由嘎查村留存相关核查资料。
(二)评议公示。入户核查核实后8天内完成
1.嘎查村评议。入户核查核实后,3天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开展民主评议。不具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条件的,可根据实际采取嘎查村“两委”扩大会议形式,由查村“两委”成员、苏木镇干部、驻嘎查村工作队、部分嘎查村民代表等参加,确保评议过程和结果公开公正。
2.嘎查村公示。通过评议拟认定为监测对象的初选名单,在本嘎查村公示5天(见附件4),同时报苏木镇审核,旗(区)、苏木镇两级不再组织公示。公示时应依法保护农牧户个人隐私安全,不得公开农牧户证件号码、手机号、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敏感信息,不得直接公示《认定表》。
3.结果汇总。嘎查村评议公示通过的,在《认定表》上的“嘎
查村评议公示结果”栏中,由嘎查村支部书记签字、查村委会盖章确认。
(三)审核公告。苏木镇核查初审与查村公示同步开展:公示结束前完成。根据各嘎查村上报的监测对象初选名单,苏木镇及时组织初审,如有必要可开展入户核查。初审通过的,汇总核查初审结果,形成监测对象审核名单,报旗(区)乡村振兴部门审定。苏木镇上报核查初审结果后5天内完成。查村评议公示、苏木镇核查初审、部门信息比对全部结束后,由旗(区)乡村振兴部门牵头,综合各方面核查比对结果,按需组织抽样核查,综合审定监测对象,审核通过的进行公告。
1.抽样核查。旗(区)审定时,同时抽查两部分群体,一是抽查部分新认定监测对象,做到准确认定;二是抽查部分申报核查、评议未通过的农牧户,防止应纳未纳。
2.结果发布。旗(区)乡村振兴部门通过查村公示栏、信息公开网站等渠道发布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审定公告(见附件5)并发有关苏木镇政府。
(四)同步信息比对。依据农牧户授权,旗(区)乡村振兴部门同步组织信息比对,嘎查村评议公示和苏木镇核查初审结束前完成。
1.信息比对对象。一般只比对家庭成员本人信息,包括同一户籍内成员、不在同一户籍但实际共同居住且共享收支的成员等:
特殊情况确需比对分户子女等亲属信息的,需征得本人授权同意拒不授权的可不予认定监测对象。已开展过信息比对的脱贫户,低保户、特困户、风险消除的监测户等可不再重复比对。
2.信息比对内容。原则上比对家庭成员是否有公职人员,名下是否有企业、有商品房、有消费型机动车等。(1)有公职人员。家庭成员中有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且工资收入持续稳定的;(2)有企业。家庭成员名下有一般纳税人企业(以财政、税务部门规定为准),且经营收入持续稳定的;(3)有商品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一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不含易地搬迁和拆迁建房等),且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名下有盈利性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兼作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4)家庭拥有货车、轿车、面包车、越野车等机动车,工程车辆、大型农机具之一的。3.比对结果运用。比对发现农牧户存在以上4种情形的,应及时反馈苏木镇、嘎查村组织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原则上不子纳入监测范围,嘎查村应保留资产证明等必要的证明材料;如遇特殊情况的,则重新履行评议公示程序,结果作为旗(区)审定的参考依据。
(五)系统管理。旗(区)乡村振兴部门组织相关苏木镇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录入新识别监测对象数据信息,进行同步监测和开展针对性帮扶,
(六)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做到“遇困即扶”对突发性事故等导致出现返贫致贫风险,事实清楚、群众认可的农牧户,可通过“绿色通道”先行落实帮扶措施,后履行相关程序,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六、落实帮扶
对防止返贫任务重、监测对象多的地区,加大政策、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逐户分析风险原因、劳动能力和帮扶需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履行行业部门帮扶职责,及时落实产业就业、兜底保障等帮扶措施。
(一)建立帮扶政策清单。充分发挥部门会商机制作用,以旗(区)为单位建立防止返贫帮扶政策清单。其中,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帮扶措施,优先使用各级衔接资金和扶贫(帮扶)项目收益资金;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二)制定落实帮扶计划。自认定为监测对象录入系统之日起,旗(区)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苏木镇、查村根据监测对象风险类型、发展需求、发展能力,与监测对象协商 10 天内制定帮扶计划(见附件6),做到按需帮扶、一户一策、方便操作、针对性强,帮扶计划在查村留存。其中,对家庭有劳动能力、有意愿的监测对象,至少落实一项产业就业等开
发式帮扶措施,引导勤劳致富;对没有劳动能力的监测户,做好兜底保障,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对弱劳力半劳力,要创造条件探索落实开发式帮扶措施。
(三)倾斜支持产业发展。特色产业、科技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资产收益分红等项目,优先向监测对象倾斜。以旗(区)为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发展类奖补政策,倡导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通过衔接资金生产奖补、小额信贷贴息等方式保障监测对象到人到户产业项目资金需求,帮助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促进发展产业增收。
(四)保障劳动力稳岗就业。利用各级衔接资金,优先聘用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到帮扶车间就业、从事公益岗位、参与以工代赈项目、参与易地搬迁安置区公共服务等。可对跨省就业的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为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落实“雨露计划”补助,帮助提升就业能力。对吸纳监测对象就业的经营主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生产补贴、稳岗补贴等
(五)全面落实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过渡期内对返贫致贫人口和风险未消除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3类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部按规定给予资助参保,全面落实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有效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七、标注风险消除
对收入持续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监测对象,或返贫致贫风险自然消失的,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风险消除不设比例要求。(一)风险消除标准。以下列4项指标全部达标为准。1.根据返贫致贫风险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
2.“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即不愁吃不愁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学生、实现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
3.收入持续稳定原则上不少于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出当地当年度收入监测范围;
4.大额刚性支出问题稳定解决。
对整户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落实兜底保障措施后,持续跟踪监测,暂不标注“风险消除”。
(二)风险消除程序。遵循“怎么进怎么出”的原则,对达到风险消除标准的监测对象,按以下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1.入户核实。苏木镇定期组织嘎查村“两委”、驻嘎查村工作队等监测主体入户核实,根据监测对象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等情况,研判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程度,提出风险消除对象名单。填写《监测对象风险消除验收表》(见附件 7,以下简称《验收表》)。
2.评议公示。根据入户核查结果,查村民代表会议(或查村“两委”扩大会议,与监测对象核查认定程序要求一致)评议提出风险消除初选名单,在嘎查村内公示5天(见附件8)。查村评议公示通过的,在《验收表》上的“嘎查村评议公示”栏中,由嘎查村支部书记签字、嘎查村委会盖章确认,并报苏木镇审核。3.审核验收。苏木镇政府组织乡村干部对各查村上报的风险消除户逐户验收,在《验收表》上填写审核验收意见。旗(区)乡村振兴部门牵头,按需组织抽样核查或重点审查,综合审定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其中,对特困、低保和存在多种风险的监测对象进行重点审查。旗(区)乡村振兴部门通过查村公示栏等渠道公告监测对象风险消除结果(见附件9),并发有关苏木镇政府。
4.系统标注。旗(区)乡村振兴部门组织相关苏木镇,按季度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进行风险消除标注。
(三)风险消除后续管理。监测对象标注“风险消除”后,不再进行重点监测,过渡期内结合脱贫人口基础信息调整工作,定期更新基础信息。不再专门针对风险实施防止返贫帮扶,相关政策明确规定要延续的,按政策持续落实。已落实的资产收益分红小额信贷贴息、公益岗位安置、医疗保障、教育帮扶等帮扶措施按行业政策要求和实际工作周期及时调整。再次出现新的返贫致
贫风险的,应按程序重新识别为监测对象,并及时落实帮扶措施,八、落实重大事项逐级上报机制。盟、旗(区)各相关部门要制定《防止规模性返贫工作预案》,实时监测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火灾,以及疫情等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影响,全力防范大宗农副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下跌、农村劳动力失业明显增多、乡村产业项目失败、大中型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搬迁人口就业和社区融入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发现解决因工作、责任、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返贫现象,及时排查预警区域性、规模性返贫风险,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帮扶举措,针对因自然灾害、疫情、市场等特殊原因导致区域系统性、规模性返贫致贫风险以及舆情等重大事项,旗(区)要及时逐级上报,并妥善处置,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附件:1.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工作流程图
2.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申报方式及说明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核查认定表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嘎查村公示(样本)
5.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审定公告(样本)
6.一户一策帮扶计划表(样表)
7.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风险消除验收表
8.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风险消除嘎查村公示(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