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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1152921MC3696545Y/2024-01066 发布机构: 党政综合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字号: 阿高管发〔2024〕35号 成文时间: 2024-08-19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矿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打击偷挖盗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巴彦木仁苏木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现将《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矿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打击偷挖盗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矿山安全 生态环境保护及打击偷挖盗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硬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自治区两办《实施意见》)《阿拉善盟矿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打击偷挖盗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文件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切实落实矿山安全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有力推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坚决防范遏制矿山较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治理范围

阿拉善高新区、示范区辖区内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偷挖盗采的企业、个人。

二、时间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8月15日至9月15日)

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应急、国土、生态环境等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方案,建立督导、调度、检查工作机制,对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打击偷挖盗采等方面开展全覆盖、无死角、拉网式排查整治。

(二)督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

根据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对辖区内矿山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全面排查矿山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已取得采矿证未履行安全手续及正在建设矿山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查处(涉及越界开采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查处);无采矿证或采矿证范围以外的偷挖盗采,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查处;涉及生态环境方面的风险隐患,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查处。涉嫌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各相关部门于9月13日前将排查整治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报管委会。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全面准确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机制

成立阿拉善高新区、示范区矿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偷挖盗采专项治理工作组,负责督导检查矿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偷挖盗采专项治理工作,按阶段向管委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全面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一组:负责矿山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组  长:陈韶云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王  峰  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杨尚文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马  杰  应急管理局基础科负责人

王震宇  应急管理局基础科科员

矿山领域专家1名(应急管理局负责联系)

第二组: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

组  长:张  炜  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薛晓兵  盟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赵  凯  生态环境分局二级主管

罗  丽  生态环境分局信访应急室主任

环保领域专家1名(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联系)

第三组:负责打击偷挖盗采专项治理工作

组  长:郭海龙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布仁孟克  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霍晓虎  示范区国土资源局二级主管

侯晓青  示范区国土资源局二级主管

杜佳宁  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王集勇  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

张在利  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矿业权管理与生态修复室主任

自然资源领域专家1名(国土资源局负责联系)

三、应急管理部门治理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履职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标准化建设。矿山企业是否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范围;是否建立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是否组织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是否不少于10个工作日;是否每月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

2.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方面。矿山企业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及动火作业、排水、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是否每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是否将外包队伍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矿山企业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范围是否全员覆盖;是否掌握两办《意见》《硬措施》、自治区两办《实施意见》、盟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高新区应急管理局重点工作部署等内容;是否督促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是否安排部署有关负责人和“三职”矿长每年接受专门安全教育培训。

4.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方面。矿山企业是否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是否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并按照“五落实”原则严格整改,形成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

5.安全生产投入方面。矿山企业是否保证本单位具备充足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是否实行安全费专户核算;是否组织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矿山企业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并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是否严格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方面。矿山企业是否熟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和事项;是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矿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进方面

矿山企业是否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是否根据方案明确任务清单,是否按照任务清单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是否经属地矿山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露天矿山边坡管理方面

到界边坡或临近到界边坡参数是否执行设计要求;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等安全情况,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1.1条规定;采场工作帮、高陡边帮,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分台阶规范开采情况,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4.5条、第5.2.4.6条、第5.2.4.5条、第5.2.4.6条、第5.2.1.1条;边坡监测情况,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4.6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的通知(矿安〔2023〕124号)。

(四)停产停建矿山方面

停工停产矿山是否落实驻矿盯守或巡查责任;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制定值班安排计划,值班是否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安排计划是否向属地监管部门上报备案;特种作业是否持证上岗。

(五)汛期工作方面

是否严格落实汛期值班、巡查、报告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制度,是否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排水措施。

四、生态环境部门治理内容

(一)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方面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方面。新建、改建和扩建矿山项目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变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三同时”制定执行方面。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相关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是否齐全,验收意见是否落实到位。

(二)矿山企业生产环境监管方面

1.生产现场方面。采矿矿石与废石堆场及运输粉尘是否有抑尘措施;选矿破碎磨矿作业是否有抑尘、降噪措施。

2.场区环境综合治理方面。场区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生产、运输过程中是否杜绝了跑、冒、滴、漏现象。

3.污染防治设施方面。水污染防治:是否建有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矿石与废石堆场、道路运输、场区粉尘抑尘措施是否正常运行;破碎磨矿时产生的粉尘污染是否采取治理措施,破碎机产尘口集尘罩是否密闭。固体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的储存和转移是否符合要求;一般固体废物的储存和处理是否符合要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各产噪设备是否采取了隔振、减振、消声、吸声等措施。

4.环境应急管理方面。是否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是否按预案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环境应急设施和措施是否完善;应急物资与设备是否配备。

5.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方面。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否执行;企业是否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制定环境管理制度。

五、自然资源部门治理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面

是否存在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层越界开采等情况;是否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规范开采;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是否存在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矿山;对下发的卫片执法图斑中的矿产资源违法图斑是否及时进行核查,确认为违法图斑的,是否及时查处。

(二)打击偷挖盗采方面

是否存在无证盗采矿产资源;是否存在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山、废弃矿山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是否存在以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等名义实施违法开采问题及金矿“洗洞”非法盗采问题。

(三)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方面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实施;是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是否开展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训;是否落实野外作业、交通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做好野外通信保障、作业装备安全保障、应急救援装备保障等工作;是否存在单人进行野外作业,野外工作期间,是否每日向单位报送安全情况;出行前是否对驾驶员进行针对性地培训,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

(四)严格矿业权设置审批方面

排查矿业权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否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新设矿业权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地区;新设采矿权是否满足最低开采规模要求;是否存在在同一个矿体上设置2个及2个以上矿业权;新设矿业权是否存在以山脊为界;新设矿业权是否与已设矿业权重叠。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开展矿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偷挖盗采专项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有效手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立即安排部署,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措施,全面推动工作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亲自带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严格监管执法

各有关部门检查过程既要带着专家查,又要带着执法人员查,强化现场执法措施,建立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一案双罚”、警示曝光等方式,形成强力震慑。对容易引发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失信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强化惩戒措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及时通报曝光,对领导责任不落实、专项整治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监管不到位、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发现、应查处未查处、应整改未整改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督查检查

对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及偷挖盗采等方面开展全覆盖、无死角、拉网式排查整治,严防漏管失控。各牵头部门要主动靠前,及时与组长、副组长沟通对接,做好组织协调、信息汇总、总结报送等工作。

(四)细化工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安全检查重点事项“两个清单”,实行清单化推进、对标对表检查。重点工作任务清单要梳理各级部署要求,细化明确工作安排、责任措施和时间节点,一项一项抓、一件一件落实。安全检查重点事项清单要突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以及重大风险源、风险点,针对不同检查对象、检查事项,逐项细化检查内容,明确谁来查、查什么、怎么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聘请专家开展风险分析和全面排查,在风险分析评估基础上,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清单,组织开展全过程、全员的自查自改,突出关键部位、高危环节开展拉网式排查。

(五)强化问题整改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闭环销号管理,强化安全指导,防止罚而不管、以罚代管和“简单化、一刀切”。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对限期整改的要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生产建设等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生产,严防隐患酿成事故。

(六)注重舆论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和新闻宣传,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在门户网站、主流媒体、社交平台等公布举报奖励电话,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和重大隐患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提高企业违法社会成本。


编辑: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