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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007830267242/2024-01462 发布机构: 乡村振兴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乡村振兴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4-09-17
公文时效:

【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科学有序高

第一章

质量推进农村牧区改厕,提升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质量,引导农牧民普遍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厅字〔2021〕44号)和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八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指导意见》(农社发〔2021〕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户用卫生厕所新建和改建工作。

第三条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农牧民主体,规划引领、试点示范,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序实施、管建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实行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自治区农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负责全区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相关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相关任务的落实。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对改厕工作负主体责任,对实施效果负责。盟市要强化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等工作;旗县(市、区)要做好规划计划、项目落地、组织推动、资金筹措、推进实施、检查考核、运维管护等工作;苏木乡镇做好具体落实工作。盟市、旗县(市、区农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牧区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标准体系,立足实际积极推动地方标准修订。鼓励社会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团体标准,引导相关企业制定技术要求更高的企业标准。

第六条

规划计划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充分考虑经济

第二章

社会发展能力水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和群众意愿,结合村庄规划等,科学确定本地区改厕目标任务,稳妥有序推进。

第七条改厕采取农牧民个人申请、嘎查村申报、苏木乡镇审核、旗县(市、区)审定、盟市确定、自治区报备方式自下而上确定改厕计划。每年 10月底前,盟市要将下一年度农村牧区户厕改建计划上报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报备。

第八条旗县(市、区)应结合乡村振兴、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规划,制定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任务、建设时序、资金安排、管护运维、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等,统筹考虑、一体推进。

第九条各地要科学选择改厕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技术模式应至少经过一个周期试点试验,成熟后再逐步推开。

第十条新改户用厕所应基本入院,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动厕所入室。鼓励农牧区新建房屋配套设计建设卫生厕所及粪污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应当与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有机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集中处理与纳入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化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动卫生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应为后期建设预留空间。

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逐步推动厕所粪污就地就农消纳、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空心村、拟搬迁村等,可通过建设公共厕所解决农牧民卫生如厕需求。

第十三条

宣传培训

各级应当普及文明健康生活理念,把使用卫生厕所、养成文明生活习惯等纳入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普及工作。

鼓励将卫生厕所普及使用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农牧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发挥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群团组织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农村牧区厕所革命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各地可通过印发宣传手册、村务宣传栏、微信推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活动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改厕政策和相关要求。在做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要以村为单位,逐户摸清改厕意愿,对于有改厕意愿的农牧户,做到应改尽改,对于没有意愿的农牧户要尊重农牧民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

第十五条各级农村牧区改厕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分级培训方式,加强对基层干部、改厕户等相关人员,就改厕政策、技术规范、管理要求等有关内容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各级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改厕技术专家指导组,及时为本地区农村牧区改厕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和科技培训,承担改厕产品和技术试验示范,并不定期深入基层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

旗县(市、区)政府应当确定改厕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章

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户厕改建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主体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改厕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

分散型单户改厕可纳入嘎查村、苏木乡镇集中统一采购施工,也可自行改建,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由实施主体监管到位。

第十九条改厕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建立由第三方监理、嘎查村干部、农牧民代表(含改厕户)参加的工程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改厕全过程。

施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等问题,由监管机构集体研究提出整改意见,经监管机构成员签字确认后,由实施主体监督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改厕项目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操作规程》实施。

第二十一条改厕项目的验收实行旗县组织验收、盟市核查、自治区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村牧区户厕改建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卫生规范执行。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按原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验收工作完成后,旗县(市、区)组织设施设备确权工作。改厕户院内、室内改厕设施设备确权到户。政府投入建设的村内改厕设施设备,原则上确权到村;联村建设设施原则上确权到苏木乡镇;联苏木乡镇建设设施原则上确权到旗县。混合所有制方式建设的改厕设施,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设施设备按确权权限管护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实行“一户一厕”,新改建户厕后原有的旧厕应予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实行“一户一厕一档案”档案管理制度,以户为基础建立健全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农村牧区改厕工作档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操作规程》要求完善档案,完整全面反映改厕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应当健全完善农村牧区改厕工作信息系统,及时按要求录入信息数据,更新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运维管护

第二十六条农村牧区厕所改造与使用管护应一体谋划、一体设计、一体建设。建立健全日常巡检、设备维修和粪污清掏等管护体系及制度规定。

第二十七条旗县(市、区)主管部门、苏木乡镇、嘎查村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多元管护长效机制。有条件地区,可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农牧民合理付费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后续管护机制。

第二十八条将设施设备管护、粪污无害化处理纳入管护内容,引导农牧户按照卫生厕所管理使用相关标准规定使用户厕。粪污要无害化处理,并定期对无害化处理效果进行抽样监测,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改进达到标准。

第二十九条旗县(市、区)或苏木乡镇通过设立村级公益性岗位、购买第三方服务、支持引导当地组建专业化(职业化)服务团队等方式,明确管护主体,加强对改厕设施设备维护、粪污清掏处理等。鼓励村民自主参与运行管护和监督,但粪污处理效果必须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按照谁负责运维、谁组织培训的原则,加强对管护人员管理、维修、运营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化、规范化技能。

各地要建立健全科学评价管护队伍的制度,确保管护质量。

第三十一条

质量管理

户用卫生厕所的结构、材料均应符合国家或地

第六章

区相关标准规范,不得任意改变技术规范与施工规范。不得使用

对农田土壤、居民环境、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建造厕所的主要材料应由实施主体按有关物资采购规定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中标企业(或供货企业),供货时应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资料,对售后服务应有明确的文字承诺。

项目实施主体要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集中采购的材料设备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并出具抽样检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农村改厕产品质量市场监管力度,打击质量低劣产品。

第三十四条

资金保障

改厕实行地方为主,中央、自治区适当补助的

第七章

政府投入机制。农村牧区“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应按规定管

理使用,具体奖补标准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自治区根据改厕实际

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农村牧区改厕基础设施和运行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依法依规吸纳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投入,鼓励农牧户投工投劳及适当自筹,确保改厕资金投入。

第三十六条改厕项目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予以补贴。政府资金重点支持厕所改造、后续管护维修、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户外设施设备,户内主要以农牧户为主,政府可以适当予以补助。

鼓励探索推行政府定标准、农牧户自愿按标准改厕、政府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补助到户的奖补模式,调动农牧民改厕积极性。

第三十七条严格落实信息公开、村务公开要求,建立完善奖补政策、奖补标准、资金使用等公示制度,确保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三十八条

监督考核

农村牧区厕所革命纳入盟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第八章

实绩考核重点内容,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专项奖补资金安排挂钩。

第三十九条各级应加强日常调度和督促检查,项目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强化对项目建设的审计监督。要通过明察暗访、不定期组织“回头看”、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于实施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负责人,适时进行约谈。各级要畅通问题反映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方式接收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对在户厕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措施不力、工作不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无效实施的单位和个人,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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