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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1152921MC3696545Y/2025-00039 发布机构: 综合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5-01-20
公文时效: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现就《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国内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目的

(一)是落实中央、自治区、阿拉善盟安排部署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最新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阿拉善盟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都进行了重新修订,要求各旗区公务接待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进一步规范两区公务接待活动。

(二)是完善本级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现行《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阿高办发〔2020〕47号)在执行过程中范围较窄、接待审批程序不优、部分内容与当前公务接待实际不相符等问题凸显,亟需从政策的层面进行规范和明确。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1.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2012年12月4日)

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

3.《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24〕7号)

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内党办发〔2024〕13号)

5.《阿拉善盟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阿党办发〔2024〕5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解答

(一)公务接待

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商务活动、区域合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应当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所属各部门、驻区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四)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用车规定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一般以中巴车为主,确有必要时可以安排1辆随行车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接待对象确需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一般应当自行购票,回单位凭据报销。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用车管理,建立健全调度使用、维修保养、车辆费用列支、驾驶人员管理等制度,严控车辆运行费用。

(五)交纳伙食费用的规定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

(六)接待审批制度的规定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七)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负责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负责。下列接待对象到两区执行公务,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筹组织协调,做好接待服务保障工作: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同志;

(二)副处级单位班子成员;

(三)中央、自治区党委以及盟委各巡视组,中央、国家和自治区以及盟各类督查组、督导组、检查组、考核组等重要工作组;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其他需要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接待的重要宾客。

其他接待对象的接待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八)接待管理九禁止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九)严格执行住宿标准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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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党政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