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81152921MC3696545Y/2025-00304 | 发布机构: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高管发〔2025〕4号 | 成文时间: | 2025-02-1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2-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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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经管委会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2月18日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精神,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内政发〔2024〕17号)、《阿拉善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阿署发〔2024〕29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阿拉善高新区细颗粒物(PM2.5)、颗粒物(PM10)浓度分别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78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2%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3%以内。完成“十四五”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减排任务。
二、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阿拉善盟相关准入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高新区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除外),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水泥行业企业落实常态化错峰生产。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等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传统产业集群绿色发展。结合辖区内产业集群特点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鼓励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供汽、活性炭再生等中心。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生态环境分局、平安建设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含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把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摸清辖区涉VOCs企业生产和使用高VOCs 含量涂料、油墨等的生产和使用量,督促辖区涉 VOCs企业制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并组织实施。全面推广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使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比2020年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 20%。(生态环境分局、投资促进局、公安分局、城乡建设局、平安建设办公室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四)提高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加快传统煤化工升级改造。除国家、自治区和阿拉善盟政策允许的领域外,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新能源装机规模超过火电装机规模,完成上级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电能在工业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2%左右;煤炭消费占高新区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至74.1%以下。(经济发展局牵头,投资促进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五)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供热锅炉关停整合。(城乡建设局牵头,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高新区辖区内原则上不再新建35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平安建设办公室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加大以气代煤力度。现有工业炉窑要充分利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淘汰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投资促进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经济发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步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结合辖区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优先发展集中供暖,集中供热难以覆盖区域,立足实际成片推进清洁取暖,逐步减少民用散煤用量。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2025年底前,阿拉善高新区城乡结合部散煤基本清零。(城乡建设局牵头,经济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金融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要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督与管理。(城乡建设局、平安建设办公室按职责牵头落实)
四、深入推进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八)持续推进货物运输绿色转型。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管道或新能源车。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到2025年,高新区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运距500公里以上跨省(区、市)外运的煤炭和焦炭采用铁路运输比例稳步提升。(能源交通局、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机动车清洁化进程。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重卡+散改集运输”模式。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严格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制度,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检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到2025年,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80%;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达到100%;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投资促进局、能源交通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城乡建设局、经济发展局、平安建设办公室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力度。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及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实现新能源化。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要做到应登尽登,督促辖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积极开展污染物排放检验检测工作。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分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城乡建设局、能源交通局、乡村振兴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运输、销售、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依法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油品的行为。强化成品油监管,开展车用汽柴油车用尿素质量抽查。按要求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问题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平安建设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能源交通局、投资促进局等按部门分工负责)
五、全面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十二)持续推动扬尘污染治理管控。城乡建设局、能源交通局要做好建筑施工、道路施工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扬尘防控“六个百分之百”责任,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鼓励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废旧厂区、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防尘措施。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运输煤炭、渣土、石料、水泥、粉煤灰、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落实全封闭、全苫盖等措施强化城乡道路扬尘治理。市政和金融服务中心、能源交通局常态化开展机械化清扫保洁,高新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以上。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城乡建设局、能源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和金融服务中心、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矿山生态修复力度,科学处置利用矸石,强化开采、破碎、装卸、运输环节减尘抑尘措施。新建矿山原则上要求全部采用清洁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加强煤矿、煤矸石自燃监管,实现火点动态清零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后仍不达标的矿山,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国土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乡村振兴办公室、生态环境分局、经济发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力度。以秸秆原料化、饲料化、肥料化为利用方向,健全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提升秸秆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率,到2025年高新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结合高新区实际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常态化开展露天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特别是要抓好春耕前、秋收后等重点时段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乡村振兴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十五)加强 VOCs 全过程综合治理。实施低效VOCs 治理设施提升改造,比照生态环境部《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低效活性炭、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低效失效治理技术的企业,加快升级改造进度,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先进生产技术,切实减少工艺过程VOCs排放,大力推行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治污设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提出的10个关键环节,持续开展全过程排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治到位。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 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要合理安排并制定全厂停产检修计划,严控6-9月份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 VOCs排放控制力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涉VOCs重点行业要严格执行特别控制要求。(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2025年底前,沪蒙焦化、庆华煤化2家焦化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8年底前,中盐建材、草原水泥、金帅水泥3家水泥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生态环境分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涉气行业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整治。强化工业企业扬尘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实施全封闭,重点企业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治污设施。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在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业企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生态环境分局、投资促进局、平安建设办公室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污染治理。推动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合理布局,严格审核高新区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维护。(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审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结合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推动化工、制药、食品加工等行业实施恶臭深度治理,加强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重点环节恶臭防治。加强部门联动,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恶臭在线监测设备。(生态环境分局、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加强纯碱、水泥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落实)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九)深化区域联防联控。按照自治区“五个统一”要求,加强与乌海及周边地区之间沟通协作,积极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与交界省份要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生态环境分局、审批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重污染天气联动应对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内政办发〔2024〕17号)、《阿拉善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阿署办发〔2024〕29号),修订完善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全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导重点行业企业科学合理制定“一厂一策”差异化管控措施。生态环境分局、气象部门配合盟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做好联合会商预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一)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加强工业和物流园区、铁路货场、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配合阿拉善盟建设阿拉善盟大气背景观测站。配合自治区、阿拉善盟加强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一体化建设。配合阿拉善盟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乡村振兴办公室、能源交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监管执法。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走航监测、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强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督执法,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公安分局、平安建设办公室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加强高新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等方面研究。2025年底前,配合阿拉善盟完成全盟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局、投资促进局、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二十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阿拉善盟峰谷分时电价、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等各项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能源交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压实各方治污责任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环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梳理,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将重点任务项目化、清单化管理。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按期调度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应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积极对接上级职能部门,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十六)加大信息公开。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生态环境分局、经济发展局、平安建设办公室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宣传、开展全民行动。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生态日等宣传活动,做好相关政策举措宣传解读,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生态环境分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8日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