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1/2025-00317 | 发布机构: | 城乡建设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高新区本级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4-15 | |
公文时效: |
【文稿解读】阿拉善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申请指南!附流程→
- 发布日期:2025-04-1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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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新区的快速发展,在高新区务工的人越来越多,今天给大家带来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申请指南,一起了解怎么申请吧!
一、政策及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4〕64号)、住建部《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634号)、《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阿住建发〔2019〕216号)、《关于印发〈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阿高管发〔2020〕105号)。
二、申请对象
1.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低保户、特困人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户);
2.搬迁进城的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搬迁进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
3.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公益性岗位)、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4.符合条件的苏木镇(嘎查)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高新区确定的重点群体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注意:没有在高新区纳税或缴纳社保的家庭及个人,不能申请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哦!
三、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主体分为两类:一是家庭申请主体,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二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一)城镇低保户、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乌斯太镇户籍并在乌斯太镇居住;
2.经高新区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镇低保户、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范围内的;
3.申请人无房或住房面积小于人均15平方米的;
4.申请人未享受过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5.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高新区搬迁进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高新区民政及高新区扶贫部门认定属于搬迁进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范围内的;
2.申请人在乌斯太镇居住并无住房,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生态脆弱区移民扶贫工程、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安置政策;
注:申请人因重大疾病致贫无劳动能力人员不受第(二)项限制。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在高新区居住;
3.申请人可支配收入在高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
4.申请人在高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
5.申请人依法与高新区的用工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
6.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苏木镇(嘎查)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并由引进单位或机构出具证明。
(四)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在高新区长期居住;
3.申请人可支配收入在高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
4.申请人在高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
5.申请人依法与高新区的用工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
6.需有乌斯太镇户籍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 担保并出具担保书,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情况及后续使用等方面进行担保;
7.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租金标准
1.低保户、特困人员租金标准为每月1元/平方米;取消后为每月4元/平方米;
2.低保边缘户、搬迁进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公益性岗位人员,租金标准为每月4元/平方米。
3.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为每月6元/平方米。
五、申请材料
(一)低保户或建档立卡贫困户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判决)、低保证(低保认定文件)、不动产查询证明(到金融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开具)、残疾证、军烈属证、病历、死亡证明等材料。
(二)低收入家庭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判决)、收入证明、不动产查询证明(到金融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开具)、残疾证、军烈属证、病历、死亡证明等材料。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判决)、收入证明、不动产查询证明(到金融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开具)、本人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证明、高新区缴纳社保证明。
(四)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判决)、收入证明、不动产查询证明(到金融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开具)、本人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证明、高新区缴纳社保证明、担保书。
注意: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申请流程
注意: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只受理线下申请,审核单位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
七、使用与退出
1.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征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2.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2)租赁期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和市场房屋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5)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6)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7)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8)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9)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10连续6个月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离期,搬离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承租人逾期不退回的、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注意: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