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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1152921MC3618563B/2025-01081 发布机构: 城乡建设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5-05-14
公文时效:

文字解读: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与目标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示范区)建筑垃圾管理,解决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环节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高新区、示范区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体系,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和管理要求,推行建筑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规范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推动建筑垃圾综合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维护区域市容环境和生态环境。

二、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要求

本办法对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消纳、利用的全流程进行了规范,核心分为排放、运输、消纳、装饰装修垃圾管理四大环节,各环节核准与管理要求如下:

(一)排放管理

处置单位需在施工前7个工作日向高新区城乡建设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齐全后,经审核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准文件。

盾构泥、钻桩泥等特殊建筑垃圾,需先脱水处理;未脱水的需全密闭装载,严防滴漏、遗撒。

(二)运输管理

运输单位需向高新区城乡建设局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办理时需提供自有符合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佐证材料,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相关材料。

材料齐全后,经审核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承运,运输单位需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承运合同。

(三)消纳管理

消纳单位需在承接消纳项目前7个工作日向高新区城乡建设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相关材料。

材料齐全后,经审核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准文件。

消纳场所需按规定受纳建筑垃圾,不得混收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做好场地保洁、设备维护,并记录运输车辆及受纳数量,定期上报数据。

(四)装饰装修垃圾管理

明确责任主体:住宅小区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村(居)委会划分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经营、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产权单位负责。

责任人义务:设置封闭式暂存设施、明确投放规范、委托核准单位处理垃圾、保持堆放点整洁。

产生主体义务:装修前告知责任人相关信息、垃圾分类袋装、交由核准单位或堆放到指定暂存点,不得混放生活垃圾。

、核准许可管理细则

(一)核准有效期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原则上1年,实际有效期按工程项目工期或建筑垃圾排放量确定。

《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原则上1年。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3年。

(二)延期、变更与注销

延期:许可项目有效期内未完成的,需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延期,主管部门在届满前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逾期申请需重新办理。

变更:单位名称、消纳场名称、承运单位/车辆等事项变更的,需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办理。

注销:证件有效期内需注销的,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材料,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排放项目完成后,可主动申请注销排放核准。

(三)核准证件管理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违反者将依法处理。

、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为实现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明确高新区、示范区各相关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垃圾排放、消纳、运输核准;监管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执行信用评价制度,收集整理信用信息。

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常巡查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清理违规倾倒点位,追溯来源和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国土资源局:在规划编制中统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选址和空间布局,落实设施用地。

经济发展局:谋划储备资源化利用项目、争取资金支持;培育产业基地;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相关企业和填埋场环评审批及监管;查处危险废物、工业固废混入建筑垃圾的行为;协助联合执法。

乡村振兴办:查处农村牧区、耕地、林地、河道等区域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能源交通局:管控交通工程建筑垃圾源头;推广再生产品应用;协助运输市场管理和联合执法。

公安分局:查处运输车辆假牌套牌行为;立案处理非法倾倒建筑垃圾涉嫌犯罪的行为。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处置工地、运输单位违反规定的,除行政处罚外降低信用评分;整改不到位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建筑垃圾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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