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00011763385Y/2025-00512 | 发布机构: | 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养老服务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6-10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高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民政领域)
- 发布日期:2025-06-10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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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高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民政领域)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 类型 | 政策依据 |
1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办字〔2022〕63号)。 |
2 | 高龄津贴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可按规定没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9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200元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600元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工作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6〕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4号)、《中共阿拉善盟委办公厅 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关于2011年为民办二十件实事的通知》(阿党办发〔2011〕13号)。 |
3 |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老年人(目前为70—7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元,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承担。 | 物质帮助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下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11〕906号)。 |
4 | 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 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围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进清单》组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政府对清单中基础类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予以补助支持;老年人家庭根据个人意愿,可自主付费购买清单中的可选类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对政府支持保障的改造项目,改造对象家庭应对拟改造住房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拟改造的住房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没有纳入拆迁规划,已进行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不再重复纳入支持保障范围。 | 照护服务 | 《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9号)、《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改造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2〕88号)、《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阿民发〔2021〕249号)。 |
5 |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补贴标准 | 物质帮助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6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 |
7 | 最低生活保障 | 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老年人 |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流程,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综合考虑我盟经济增长、物价上涨变动、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幅、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物质帮助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121号)。 |
8 | 临时救助 | 遭遇意外事件,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突发重病,需紧急入院救治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 | 物质帮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阿拉善盟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有关工作的实施措施》的通知(阿民发〔2021〕223号 )。 |
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5%和25%分档确定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 物质帮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81号)。 |
10 | 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城乡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开展帮扶服务。 | 关爱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探访工作的意见》(内民政发〔2022〕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服务工作的通知》(阿民发〔2022〕127号)。 |
11 | 集中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
1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贴)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物质帮助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74号)。 |
13 | 流浪乞讨社会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
14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内蒙古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包括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如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以及乘坐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院、外出旅游、正常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等。保险费:15元/人/年;总保额:25000元/人,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金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5000元。 | 照护服务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9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老龄办发〔2017〕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老龄办发〔2018〕2号)、《阿拉善盟民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阿拉善盟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阿民政发〔2025〕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