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81152921MC3696545Y/2025-00975 | 发布机构: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 发文字号: | 阿高管发〔2025〕25号 | 成文时间: | 2025-06-01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
- 发布日期:2025-06-19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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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以下简称高新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阿拉善盟“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规划》等通知,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保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当地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国家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有效补充,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专门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推进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
第四条 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内容,并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五条 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统筹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并负责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共同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将专职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员纳入地方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和奖励体系,按照群团组织相关要求,设立党、团、工会等组织。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其房屋建筑、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新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按照特勤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与消防安全检查指导中心(消防工作站)合并建设。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招录,具体招录办法按照自治区、阿拉善盟以及消防救援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苏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建立单位或者主管单位负责招录,并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消防救援工作;
(四)年满18周岁;
(五)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七)初任专职消防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备消防救援相关技能和实战经验,或者属于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紧缺的特殊专业;
(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退出人员或者退役军人;
(四)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招录为消防文员:
(一)具有招录岗位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消防设施操作员、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职业资格;
(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退出人员或者退役军人;
(四)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被军队除名或者开除军籍、被消防救援队伍辞退的;
(三)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受到行政拘留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明确不得招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入职前应当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天。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管理,规范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证件、着装、标识和被装供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和标识。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动指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二)参与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保护灾害事故现场,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
(三)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熟悉掌握责任区或者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台账资料,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常态化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普及宣传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升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五)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保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
(六)必要时增援其他地区、单位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严格的执勤战备制度,落实人员在位率,确保车辆器材装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参照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基层队站一日生活制度。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严格遵守装备管理规定,不得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灭火救援或者其他应急处置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消防员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在岗和晋级等培训,并加强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培训工作的指导。初任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经过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入职培训并考核合格。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情况、考核成绩作为等级评定、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长(站长)、副队长(副站长)应当通过消防救援机构的培训考核,并由所在消防救援机构任命。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分类、任职年限、评定考核的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私出国(境)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所在单位,完成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后离职离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等级晋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的;
(四)不履行职责、不服从命令、不遵守纪律等违反队伍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内设4个股室:作战训练室、通信保障室、宣传室、后勤保障室(财务室);设管理岗4人:站长1人、副站长3人,站内核定人数45人。
(一)作战训练室(人员数量:29人)。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工作,组织指导综合性消防救援、执勤备战、训练演练和重大活动消防安保,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工作。组织指导特种灾害事故救援及其训练演练、专项战术研究工作。
1.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执勤备战以及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勤务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制定执勤备战、业务训练、消防救援等制度规定。
3.组织指导消防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专业队伍发展规划及业务建设、装备配置和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等工作。
4.组织指导消防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专业队伍执勤备战、技术与战术研究、业务训练、演练和培训工作。
5.组织指导消防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专业队伍水源建设、预案编制、战评总结、信息化应用等业务基础工作。
6.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消防救援工作。
7.组织协调跨区域(省、市)火灾扑救以及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和联动力量的联勤联训联战工作,并指导各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工作。
9.完成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通信保障室(人员数量:4人)。负责消防通信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使用,以及应急指挥、信息传递等相关工作。
1.应急指挥和信息传递:包括对火灾现场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和指挥,以及向上级和相关部门传递信息,确保灾情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
2.消防通信设备的使用:包括对消防通信设备的使用、调试、测试等工作,确保消防通信设备在火灾事件中能够快速、准确地传递信息。
3.消防通信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包括对消防通信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修、保修等工作,确保消防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三)宣传室(人员数量:4人)。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及各类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1.负责制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2.负责收集、整理、发布消防知识、火灾案例、消防安全警示等宣传资料。
3.负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辖区内企业及各类场所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注意火灾预防和自救。
(四)后勤保障室(财务室)(人员数量:4人)。负责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后勤保障、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五)站长(人员数量:1人)。
主要职责:
1、熟悉全站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计划安排工作,领导部署贯彻执行;
2、领导全站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站完成各项任务;
3、组织领导全站的训练工作,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站人员的技战术水平;
4、教育和带领全站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制度;
5、掌握全站的作战实力,做好装备器材的管理;
6、教育和培养所属人员,提高干部骨干组织指挥能力;
7、组织全站的保障工作;
8、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9、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六)副站长(人员数量:3人)。
主要职责:
1、在站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站长的指定代行站长职责;
2、准确掌握消防员队伍建设有关情况,及时向本级领导提出意见建议;
3、协助站长拟制全站消防员训练计划,负责训练以及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4、协助站长检查督促全站人员保持战备状态、指挥完成各项任务;
5、协助站长具体组织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各项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6、了解掌握消防员思想动态,协调解决消防员的实际困难;
7、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扶持就业、政府推荐就业、自谋职业、退休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转岗安置和离队补助等制度,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保障。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按照职位、职称制定薪酬待遇。政府专职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队长(站长)、副队长(副站长)、班长、驾驶员、消防员五个等次定岗定薪。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安排转岗(由应急管理系统内部考评,安排转岗)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二)年龄已满45周岁,且在本岗位实际工作时间满12年(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或退役军人参加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作的,其工作经历计入工作年限);
(三)因公负伤或者三甲(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职业病等原因无法在一线执勤岗位工作。
第二十七条 应当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为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要求,定期组织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八条 符合相应条件的专职消防员应当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同等享受看病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景区、积分入户、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优待政策。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因公牺牲的,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优待政策,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不影响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应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党组织、共青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评依据《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全员聘任制实施方案》执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设置二级主管1人、三级主管3人,在党工委、管委会及应急管理局领导下承担相应管理权责。按照实际情况设置二、三、四级主办,由聘任单位统一管理,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职人员。
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文秘内勤、消防宣传、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岗位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日生活制度,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规定的一日生活制度内容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内容与国家和自治区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自治区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