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900011763385Y/2025-00690 | 发布机构: | 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高新区本级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8-26 | |
公文时效: |
医疗美容行业法律知识问答
- 发布日期:2025-08-26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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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医疗美容?
答:《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的定义:“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在机构资质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后方可申请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按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人员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答: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进行注册,并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如美容外科应具有6年以上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临床专业工作;美容牙科应具有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工作经历;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
)的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以及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注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四、医美机构的经营范围有何特殊要求?
医美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其经营范围必须含有“医疗美容科”或其下4个子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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