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81152921MC36887565/2025-01056 | 发布机构: | 经济发展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9-01 | |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 发布日期:2025-09-20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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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旨在通过明确处罚档次、细化适用情形,实现同案同罚,既确保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营造公平竞争、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裁量基准》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对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行为;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准、备案行为;节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适用规则》
一是明确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应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
二是规范裁量阶次适用情形与认定标准。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等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
三是量化处罚幅度和明确综合裁量规则。对有处罚幅度的罚款不同裁量阶次下的幅度进行量化明确,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同时存在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考虑机构层级、市场规模、违法业务占比、涉案金额等因素,确定最终裁量阶次。
(三)关于《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共1项,规定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共12项,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共16项,规定节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对涉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其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三、实施意义与要求
《裁量基准》的发布实施,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举措。《裁量基准》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政策原文: https://fgw.nmg.gov.cn/zfxxgk/fdzdgknr/xzgfwj/zhzw/202511/t20251128_28251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