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31/2023-00277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字号: | 阿高管发〔2023〕6号 | 成文时间: | 2023-01-1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发布日期:2023-01-18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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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各单位、企业:
现将《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1月18日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二)工作原则
(三)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四)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五)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高新区领导机构
(二)高新区专项指挥机构
(三)办事机构
(四)现场指挥机构
(五)专家组
(六)基层和社会组织
三、运行机制
(一)风险防控
(二)监测与预警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
(四)恢复与重建
四、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
(二)财力支持
(三)物资装备
(四)医疗卫生保障
(五)社会治安保障
(六)交通运输支撑
(七)通信保障
(八)公共设施保障
(九)科技支撑
五、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
(二)预案审批与衔接
(三)预案演练
(四)预案评估与修订
(五)宣传和培训
(六)责任与奖惩
六、附则
七、附件
(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主要牵头部门
(三)高新区应急工作流程图
(四)规范化格式文本
(五)应急值班值守电话
一、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坚决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阿拉善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以下简称高新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和总体制度安排,适用于高新区辖区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等全流程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
(三)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高新区位于内蒙古阿拉善盟阿左旗东部,东临黄河,西倚贺兰山,南接宁夏石嘴山市,北连乌海市,属于典型的大陆性半干旱气候,气候特征表现为少雨、多风、干燥。河流主要为黄河内蒙古段;涉及森林,主要为荒漠植被;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高新区内企业众多,其中化工行业企业集中,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众多,危险化学品行业风险较大。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辐射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高新区地域面积广,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概率较大。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高新区人口约4万人,可能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四)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的应对能力时,请求盟行署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高新区管委会应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高新区管委会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盟行署及上级相关部门,由盟行署及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应对。
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判可能的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以及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初判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高新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申请启动盟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立即上报盟行署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高新区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高新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明确。
针对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由高新区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响应支援;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由疾病预防控制局代表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响应支援;社会安全事件由公安分局代表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响应支援。
(五)应急预案体系
高新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部门应急预案(针对某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任务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社区、嘎查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高新区领导机构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高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高新区分管副主任担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履行职责包括:1.对高新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研究确定高新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4.协调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指导建立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5.当突发事件超出高新区处置能力时,按程序报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在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领导下对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6.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署等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7.高新区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副总指挥担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二)高新区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高新区设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处置应对工作。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必要时,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指挥机构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相关专项指挥机构。
(三)办事机构
高新区管委会突发事件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高新区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其职责包括:承担高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工作、协助协调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组织修订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
(四)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高新区在盟行署及上级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事故调查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五)专家组
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级各类专家库,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建议,为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基层和社会组织
基层组织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和自救互救等作用。社会组织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等,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应优化体制机制、畅通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风险识别、风险防控、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中的协同作用。
三、运行机制
(一)风险防控
(1)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2)高新区各部门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各专项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参照风险的分类分级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
(3)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健全嘎查、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
(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客运线和繁忙干线、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河道、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设施、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KTV、网吧、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5)高新区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6)按照高新区统一管理原则,各类企业应当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二)监测与预警
1.监测
高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的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运输、城镇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按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2.预警
高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综合运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提高预警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发挥基层网格作用,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启动响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基层网格员和其他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风险或突发事件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
③定期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监测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切实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抵御能力,公布咨询电话。
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储备有关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⑥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设备、信息和工具等,及时开放应急设施和避难安置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发生打、砸、抢等次生衍生灾害。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讯、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确保受影响人员应转尽转。
⑩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聚集性活动。
⑪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危害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控制性措施。
⑫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加强组织会商研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突发事件级别发生变化,发布预警的部门及时宣布预警调整;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立即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解除预警措施。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
根据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Ⅳ级由高新区指挥,Ⅳ级以上由上级政府指挥工作,高新区配合上级政府工作安排。
1.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包括信息收集、报送、发布与通报等内容,贯穿于应急处置的全流程。
(1)高新区管委会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基层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苏木镇、社区、嘎查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灾情统计、事发情况的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事发单位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管部门要向高新区管委会其他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高新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盟行署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规范性。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
(4)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盟行署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初判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5)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署及有关部门报告,首报信息内容应简明扼要、迅捷果断,每级上报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拓展紧急信息传送渠道,增强信息报送时效性,实现信息第一时间报送。高新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各专项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机构要及时做好事件后续处置情况的信息续报,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进行信息终报。
(6)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高新区行政区域外的,高新区管委会及时上报盟行署,并通报毗邻或相关区域政府。
(7)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8)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控制传染源或疑似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积极救治病人,保护易感人群,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积极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高新区基层党组织和嘎查、社区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高新区管委会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区域就近组织应急力量,迅速赶往现场,迅速调动应急队伍,果断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科学、有序、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
(4)高新区管委会接到报告后,迅速核实基本情况,科学研判事态发展,立即依法组织抢险救援,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灾情蔓延,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盟行署报告。
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高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指挥权提升至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科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领受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高新区指挥机构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当有其他区域应急力量参与时,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充分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技术手段等数据存储分析平台,及时准确获取现场信息并科学研判事故现场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精准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抢险救援行动,控制危险源(点)、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组织力量全面查清危险源(点),采取封堵、加固、拆除、消除危险源(点)、切断扩散路径等措施,降低风险隐患,迅速排除险情;发布道路交通公告,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部署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紧急疏散无关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必须第一时间查清危化品的构成及其危害,科学论证灭火方法,采取科学的灭火措施;现场指挥部要精准研判风险点,着力扑灭明火。并对外围进行分割,成有效的防火隔离带,防止火势蔓延。同时抓紧时间疏散围观群,防止产生次生衍生灾害。
⑤应急救援应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置于首位,分区域、分网格开展地毯式搜救,迅速全力营救受困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济救助工作。
⑥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医疗专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⑦立即组织抢修被损坏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尽快恢复受损公共基础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尽快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基本生产生活需要。
⑧科学检测污染物构成,研判污染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果断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竭尽全力减轻环境不良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根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⑨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⑩启动财政预备费,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他资源,协调发放援助资源。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⑪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临时住所等保障公众基本生活,优先保障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⑫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恤、安抚等工作。
⑬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好救灾捐赠款物,依法公开透明发布捐赠款物去向,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⑭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⑮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坚定维护社会秩序。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调查清楚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等内容,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监测、检测、排查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②及时分析研判事件扩散蔓延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盟行署和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③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对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果断进行隔离治疗和全力救治。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依法进行密切监测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④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加强交通管制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防止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传播。
⑤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密切接触者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检测,及时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伤害人群采取卫生防疫知识宣传、预防性服药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保障救援所需药品的供应和质量安全。
⑥严格落实各级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农贸商超、旅游景区、餐饮住宿、会议活动等重点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对汽车站、运输物流企业、仓储物流设施、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以及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嘎查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⑦加强发热症状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健康监测工作。
⑧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加强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并及时销毁存在感染可能食品及外包装。
⑨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必要时限制或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必要时停工、停业、停课。
⑩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⑪抓好境外和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冷链食品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加工等各关键环节进入阿拉善盟的管控措施,必要时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⑫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模式,健全全面覆盖、精细治理、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精密智控的群防群控机制。
⑬为降低或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针对不同类型社会安全事件,公安分局第一时间调查和分析事件起因,抓住事件的主要矛盾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引导矛盾冲突各方选代表在合适场所协商谈判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冲突。
②坚持疏堵结合,维护现场秩序,加强外围交通管制,防止人群向中心区集聚;设置警戒线,强制隔离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成立现场群众工作组,借助基层干部、信访干部力量疏导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加强对特定区域内的重要建筑物、交通工具、战略设施、设备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保护控制,确保重点场所重点保护。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进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人员流动和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单位的警戒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敏感和易受攻击人员以及重点场所、部位和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当出现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时,公安分局立即依法出动警力、使用警械,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和管控力度,根据现场情况及时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性措施,最大程度减轻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秩序。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勤务保障、自然灾害救助、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高新区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行时,高新区被授权的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应急救援、救助、救济、生活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灾害以及社会影响。
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本预案监测与预警有关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发生后,高新区管委会协助盟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有关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自治区、盟行署和高新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高新区管委会和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逐级上报,依法提出申请。
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启动应急预案的最高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四)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盟行署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
(1)人员安置。受突发事件影响,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迅速调查,并核实本地区受损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组织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并申请盟直各相关部门进行协助。
所需经费由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安排,根据情况申请盟财政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支持。
(2)疫病防治。突发事件发生时,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要做好疫情监测、疫病防治、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指导,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3)保险赔付。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高新区保险公司通报情况,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4)补偿。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心理干预与司法援助。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抚慰等干预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给受灾群众造成的精神创伤,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通过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开展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调查与评估
(1)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调查与评估情况逐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署及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并向盟行署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高新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配合盟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
(2)党政综合办公室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统一汇总后向盟行署报告。
3.恢复重建
健全统筹指导,高新区管委会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高新区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高新区管委会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盟行署报告。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和协调城乡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分局、能源和交通局、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高新区管委会在盟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根据需要高新区管委会可向盟行署申请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四、应急保障
高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人力资源
1.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是高新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要强化装备技术支撑,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推进由单一灭火救援向全灾种综合应急转变,提升消防救援队伍全域救援能力。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高新区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牧、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能源、林草、新闻宣传、网信、通信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优化专业应急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3.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重要力量。企事业单位,嘎查、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建立与其他专业应急力量共训共练和救援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高效。充分发挥社会救援力量和群团组织作用,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补偿补助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积极推进高新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编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实施方案,不断提升高新区综合抢险救灾和高效救援处置水平。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7.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的交流合作机制。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8.专家保障。高新区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牧、疾控、文化和旅游、能源、林草、新闻宣传、网信、通信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健全专家库。
(二)财力支持
1.高新区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2.因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高新区启动应急响应的,由高新区财政相关经费保障。盟级、自治区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高新区结合本区财力等因素申请上级财政支持。
3.对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高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物资装备
高新区财政、应急、经济发展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高新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经济发展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四)医疗卫生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完善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急救专家库和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医药物资,必要时协调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组织动员社会企业向受灾地区提供救援所需医药物资。平安建设办公室要强化受灾地区所需药品质量监管。
(五)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社会秩序维护,加强现场法治宣传,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和其他强制措施控制事态。
(六)交通运输支撑
能源和交通局建立完善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公路、社会运输力量等共同承担运输任务,确保救援人员、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在公路设施受到危害、损害时,组织专业力量抢险保通。
(七)通信保障
投资促进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机制,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八)公共设施保障
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九)科技支撑
科技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研发、推广应急救援技术装备,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科技支撑。
建立健全高新区应急指挥平台及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高新区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五、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编修、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一)预案编制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1.高新区相关部门针对高新区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具体风险情况,制定高新区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2.高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3.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等,对其他预案编修工作具有政策指导性。
4.高新区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高新区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确保预案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5.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重点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6.相邻、相近旗(区)制定的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重点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7.重大活动保障、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二)预案审批与衔接
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原则。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高新区总体应急预案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起草,按程序报请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盟行署备案,抄送盟应急管理局。
2.高新区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印发实施,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印发实施,报高新区管委会备案。
4.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高新区预案相衔接,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应该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2.苏木镇、嘎查、社区、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四)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高新区管委会、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五)宣传和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建立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公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4.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六)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预案涉及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等,要按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七、附件
(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主要牵头部门
事件类别 |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牵头部门 |
一、自然灾害类 | |
自然灾害救助 | 应急管理局 |
防汛(防凌)抗旱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地震灾害 | 应急管理局 |
地质灾害 | 国土资源局 |
森林草原火灾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气象灾害 | 气象局 |
生物灾害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二、事故灾难类 | |
生产安全事故 | 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 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 应急管理局 |
冶金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 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 应急管理局 |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 应急管理局 |
大面积停电事故 | 投资促进局 |
城镇石油天然气事故 | 城乡建设局 |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 能源和交通局 |
重污染天气事故 | 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 生态环境分局 |
通信网络事故 | 投资促进局 |
道路交通事故 | 公安分局 |
建筑工程事故 | 城乡建设局 |
供水事故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供热事故 | 城乡建设局 |
辐射事故 | 应急管理局 |
特种设备事故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三、公共卫生类 | |
传染病疫情 | 疾病预防控制局 |
急性中毒事件 | 疾病预防控制局 |
动物疫情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食品安全事件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疫苗药品安全事件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四、社会安全事件 | |
突发粮食事件 | 经济发展局 |
金融突发事件 | 财政金融局 |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公安分局 |
恐怖袭击事件 | 公安分局 |
刑事案件 | 公安分局 |
涉外突发事件 | 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 |
民族事件 | 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 |
宗教事件 | 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 |
舆情突发事件 | 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视情增加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附表2事故处理登记表
事故类型 | |
事故发生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主要原因 | |
事故经过 | |
事故责任分析及整改防范措施 | |
人员伤亡及处理情况 | |
事故发生部门处理意见 |
签字: 日期: |
应急管理部门处理意见 |
签字: 日期: |
公司处理意见 |
签字: 日期:
|
附表 3事故报告
单位:
事故、事件名称 | |||
发生时间 | 发生地点 | ||
事故、事件发生经过:
调查人: 日期: 讲述人: 日期: | |||
现场证据:
调查人: 日期: | |||
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参加分析人员: 日期: | |||
采取的纠正措施:
批准人: 日期: 实施人: 日期: | |||
纠正措施实施效果验证:
验证人: 日期: | |||
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
(五)应急值班值守电话
单位名称 | 电话 |
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 | 0483-8187268 |
财政金融局 | 0483-8185092 |
公安分局 | 0483-8187900 |
投资促进局 | 0483-8185026 |
国土资源局 | 0483-8188302 |
生态环境分局 | 13260241600/0483-8185059 |
应急管理局 | 0483-8118885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0483-8188789 |
综合医院 | 0483-3980213 |
消防救援大队 | 0483-8188119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13948003527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483-8118822/0483-8185578 |
气象局 | 0483-8188121 |
阿拉善电业局乌素图供电分局 | 0483-8185110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483-8188080 |
经济发展局 | 15204834888 |
能源和交通局 | 15248302034 |
城乡建设局 | 0483-8185822 |
疾病预防控制局 | 13327132495 |
文件下载: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_20230223162843.pdf:预览 下载
政策解读:《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策解读